请看美国等国关于通奸罪的法律
(2010-04-05 09:12:00)
下一个
留美社会学博士李银河鼓吹撤销“聚众淫乱罪”十分卖力。她还危言耸听
地把这件事提到国家的文明和体面。伍加对此予以讽刺,山哥觉得十分有
趣。与聚众淫乱相比,通奸即婚外性关系似乎更令人同情。可是,让我们
来看看美国和一些国家的通奸罪。
先看最自由最浪漫的法国。
法国大革命后的1810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二年
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至二千法郎罚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诉
乃论。甚至规定,夫在家里将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即时予以故杀者,其故
杀罪应予宥恕。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处
五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其中主要指通奸行为。”
再看李银河们最津津乐道的自由天堂美国。
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
以下徒刑。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
子与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奸罪。
另外其他西方国家中:
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条不仅规定了通奸罪,还特别规定了丈
夫蓄妾罪。
1971年《西班牙刑法》专有“通奸罪”一章,规定极为详细,通奸男女均
处短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
此外,前些时候韩国女星因通奸而获罪的事很多人都从媒体了解到了。
可见对同一件事,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处理此事的方法大不一样,而
他们都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并且都认为自己的作法是最文明的。有“通奸
罪”规定的国家和地区还不少,如印度,柬埔寨,以及大部分伊斯兰国家
在美国也有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
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
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
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
中国无通奸罪。只对军人,14岁以下幼女予以特殊保护。另外,重婚也是
罪。中国的法律是以苏俄法律为蓝本,本来就够开放的了。按中国传统,
历朝历代,通奸都是罪!难怪李女士从毅然自由天堂回到野蛮的中国!
求求李博士一类的高级精英不要再忽悠国人了。
(本文引用互动百科资料)
一些州的刑法里确实还是有通奸罪的。密执安的最狠,还是在重罪里:
Michigan Penal Code 750.30 Adultery; punishment.
Sec. 30.
Punishment--Any person who shall commit adultery shall be guilty of a felony; and when the crime is committed between a married woman and a man who is unmarried, the man shall be guilty of adultery, and liable to the same punishment.
但是紧接的31条就说配偶不告,就不起诉。
您大概不知道李银河的丈夫是王小波。(您要连王小波是谁都不知道,咱就无话可说了。)
通奸罪也好,重婚罪也好,在现代社会,都是自诉刑事罪——也即,民不举,官不究。而且这“民”还有特指,也就是当事人,受害人,也即犯事的配偶一方。也就是,如果配偶不告,法官是无法给犯事的一方定罪并将之关进监狱的。
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应该是,让道德归于道德,法律归于法律。法律不该去管道德该管的事。这国家司法机构吃饱了撑的没事干,贪官不抓,谋杀案破不了,官员找十几岁的处女不管,整天去管人家老百姓床上那点事,不觉得可笑了么?
八十年代,就因为几个精力过剩的小青年“聚众流氓”,也就是今天所说的“聚众淫乱”就把几个鲜活的生命判了死刑,枪毙了之,这样的国度,是蒙昧野蛮的国度。
希望今天不要再历史重演。
我所看到的只是他没有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