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发展:从美国经验看台湾
(2010-01-10 11: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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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发展:从美国经验看台湾
陈敦源;郭承天
摘 要
基督教是西方政治文化的重要根源之一,而民主制度也是西方政治发展的产物。当台湾于近年引进民主制度时,所持的心态常是清末洋务运动时「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对于制度背后所隐含的政治文化信念(political cultural beliefs)问题并未深入予以了解。
正因如此,许多移植西方制度到台湾的工作,似乎都产生了「台湾,台湾,逢台必弯」的现象,制度移植所产生的「排斥现象」,常使得制度规范的原意尽失,甚或有相反的效果出现,让制度改革者无所适从。因此,台湾学界实有必要从西方文化根源来寻找民主制度设计的「原始意图」(original intention),以期能够提供建构台湾民主制度实务的重要参考。本文将以美国宪法制定的时期为例,从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发展的脉络中,依循三个步骤来寻找两者间的意义连结,第一,我们将先讨论基督教伦理内涵为何的问题,并指出个人信仰与社会认知间的关系;第二,我们将讨论这种个人的信仰,如何经过公共组织的建立,成为社会普遍的文化信念;第三,我们将更深入的讨论,在这种文化信念之下,各别分歧社会团体间,如何经由宪法的制定,建立起跨越文化藩篱且「自我持定」(self-enforcing)的民主制度。
本文将特别应用「新制度理论」(New Institutionalism)为架构,探讨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发展间的关连,并萃取出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选择间所隐含的一些基本原则,最后并从这些原则当中,推演出一些本土研究议题,以期能提供学者未来探讨宗教文化对台湾民主政治发展影响的起点。
壹、前言
让我们来看看美国,不是为了复制他们所建立的制度,
而是为了看清楚什么制度最适于我国;
让我们为了指引而非范例来检视美国,
让我们借用他们的原则而非法律的细节。
- Alexis de Tocqueville[1]
「民主是否适合于中国」的疑问,是知识分子自清末民初、五四运动、乃至于台湾民主运动以来,不断在思索的一个问题。台湾2000年总统大选之后,政党轮替正式实现,国内从上到下似乎笼罩在一片成功打破「治乱循环」宿命的欢乐气氛当中;然而,新政府就职以来,我们的民主能否超脱民粹主义、族群政治、黑金政治的泥沼,走上所谓「优质民主」愿景[2],成了大家关心的焦点。我们认为,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台湾民主发展的进程中,核心制度建构与维持的精神原则(principles),能否在台湾这片地土上落地生根而定。
不可否认的,民主对于台湾而言,是一种「舶来品」,正因如此,许多移植西方制度到台湾的工作,似乎都产生了「台湾,台湾,逢台必弯」的现象,制度移植所产生的「排斥现象」,常使得制度规范的原意尽失,甚或有相反的效果出现,让改革者无所适从;因此,挖掘民主制度精神根源的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对西方的宪政、议会、选举等律法制度的表象问题之上,还必须在文化的脉络当中,寻找这些制度设计的「原始意图」(original intention),也就是说,从西方文化根源来寻找民主制度的设计精神与原则,将这些精神与原则融入本土社会文化中,以期能够提供建构台湾民主实务运作的参考。
本文选择以美国宪法制定的时期为例,从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发展的脉络中,寻找两者间在制度原则上的意义连结,正如百余年前Alexis de Tocqueville观察美国民主时的心态一般,我们检视美国的民主发展是为了寻找「指引」(instruction),而非立即可移植的「范例」(examples),是借用其原则,而不一定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本文将分为六节,在第二节当中,我们将对民主政治中「制衡」(check and balance)理念的定义先作釐清,并解释制衡理念在民主政治当中的重要性,接著再从个体互动的角度了解「文化信念」(cultural belief)的意含,并从基督教伦理中对个人因罪而「堕落」的概念出发,为重新詮释文化信念与民主制度发展之间的关系打下基础;在第三节当中,我们以韦伯的「基督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架构为基础,从「理性选择新制度理论」(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 Peters, 1999; Shepsle, 1989; Weingast, 1996)出发,擷取其中「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与「互赖决策」「(interdependent decision-making)等角度,重新建构文化信念与制度发展间的解释关系;接著,在第四节当中,我们将依照社会学者James S. Coleman(1986)对于韦伯「基督教伦理」一书论证的批判出发,分三个步骤完成上述分析,第一,我们将先讨论基督教伦理内涵为何的问题,并指出个人信仰与社会认知间的关系;第二,我们将讨论这种个人的信仰,如何经过公共组织的建立,成为社会普遍的文化信念;第三,我们将更深入的讨论,在这种文化信念之下,各别分歧社会团体间,如何经由宪法的制定,建立起跨越文化藩篱且能「自我持定」(self-enforcing)的民主制度。第五节当中,本文将讨论台湾过去十余年民主化当中,制度发展的两项特色,第一,相信人而不相信制度;第二,由上到下推动的民主。最后,本文在结论当中,对于学界在台湾民主制度与文化方面研究的可能议题,提出一个未来的研究方向。
本文期望有下列两项主要贡献,其一,基督教界一向不讳言其教义对于美国民主政治、甚至全球民主政治发展的贡献(Eidsmoe, 1987; LaHaye, 1994; Stott, 1990: 38-41; 远志明,民83: 98-109; 陈士齐,民89),虽然在历史上,基督教也与专制政体共存过,甚至新教的代表人物如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和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也曾有过引起甚大争议的反民主言论或行为。即使我们认定基督教对于民主政治有极大的贡献,这些论述也无法清楚说明基督教影响民主政治的「机制」(mechanism; Hedstrom and Swedberg, 1998)到底是什么。本文试图从这面向,提供部份的答案;其二,政治学界对于民主政治稳定运作稳定的条件虽然众说纷紜,但文化因素与制度建构一向是两个相对立的讨论范畴(Uslaner, 1998),本文藉由理性选择新制度论的分析方式,试图对于这两因素从制度设计(institutional design)的角度加以整合。
贰、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名词定义与关系釐清
有助于在美国维持民主共和的一切因素,可归纳为三条:
(1) 造物主为美国人所提供特殊且偶然的环境;
(2) 各种法规条例;
(3) 人民的生活方式与习惯。
- Alexis de Tocqueville[3]
民主政体的起源与稳定,一直是当代政治学者最有兴趣的问题,从Alexis de Tocqueville对于美国民主的描述当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民主体制的维持,起码有三项主要因素,一是环境,二是制度,三是文化[4]。环境最难改变,文化次之,而制度是唯一能够依照人心意来「操控」(manipulate)的结构因素[5],因此,制度通常成为改革者所专注的焦点;但是,文化与制度之间,有者非常复杂的互动关系,这种复杂可以总括在两个方面,其一,这两者间有著相互影响的关系,往往无法分辨其确切的因果关系,就如学者Uslaner(1998: 101)所言:「价值形塑制度,而制度也反过来影响大众偏好」[6]。其二,制度与文化都必须面对「总体-个体连结」(macro-micro link)的问题,制度文化的作用对象都是个人,但是其影响力的内涵又是集体形式的,这问题在下一节当中将深入探讨。一般而言,制度的起源与维持,与一团体内部成员集体的文化内涵有著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层关系起码包含三个面向:其一,特定的文化形式,会产生特定的制度(文化影响制度选择);其二,特定制度的运作,需要特定文化内涵的支持(文化影响制度与维持);其三,特定制度之下,特定的文化内涵较易滋长(制度影响文化形塑)。
从Tocqueville以降,研究者就一直就认为美国民主体制(具体而言,就是美国宪法)的起源与维持,与文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参Griffith, Plamenatz, Pennock, 1965),Tocqueville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举出下列三个与美国民主体制的起源与维持,息息相关的美国文化的现象:(1)以基督教为主的宗教信仰、(2)以教导历史与宪法为核心的全民教育体系、与(3)对于律师意见领袖地位的尊重。这其中,以基督教伦理的影响最为广泛暨深刻,Tocqueville就曾说:「宗教在美国并未直接介入政府社会治理的工作,但是,它应该说是美国人最原始的政治制度,因为,它虽然没有直接倡议争取自由,但是它却促进一个适于行使自由的环境。」这个「最原始的政治制度」,就是学者Offe(1995; 1997:41)眼中「非视状况而改变的定制」(non-contingent ‘givens’),因为,即使如美国宪法的通过,也不是「从零开始」的(de novo; Riker, 1995: 121),Offe 认为,东欧民主转型的不稳定与宪政体制迟迟无法获得全民支持的原因,就是缺乏这种「最原始的政治制度」。因此,基督教伦理以其稳定、明确、众所周知且奉行的内涵,成为美国民主体制建立的内容与稳定来源,是无庸置疑的。
让我们进入方法论讨论之前,先清楚定义在本文常用的四个名词并陈述它们之间的关系,包括:民主、制度、文化、与基督教伦理。
一、 民主(democracy):
民主政治(democracy)是一种理念,一种关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关系定位的理念,比方说,「主权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就是民主理念的一个核心之一。民主虽然不是建构世上统治关系唯一的理念,但二十世纪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却成功将民主放在一个道德的制高点上,使它成为二十世纪最常、也最愿意被采用的一种统治理念,主要是因为它被认为最能保障个人自由与经济发展(Huntington, 1991)。然而,理念归理念,要成为可实行的理念,还必须经过规范化的制度发展过程,毕竟,政治若是一种「权威的价值分配」,这种分配「规则」朝向民主理念的建构,就是民主理念「操作化」的过程,而一国宪法中的政府职能设计,最能代表人类这种操作化的努力,关键设计如分权制衡、代议民主、联邦主义等,都是近代「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的重要的核心[7],虽然这些设计不一定有「最好的版本」[8],但是在它核心理念上却是可以与非民主体制作明显区隔的。
在众多的民主政治核心理念当中,本文选择自由、平等、与制衡(check and balance)三个理念为代表。「自由」主要是指人民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是政府所不得任意侵犯的,如言论、集会、结社、新闻、行动等自由权利。而「平等」则指人民所享有的这些权利,并不因为财富、智慧、种族、性别、身份地位等,而有所不同。自由与平等的保障,最后还是要落实到政府的制度设计上。而民主政府的制度设计,就是希望藉著制衡的原则,防止政府中的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机关,有滥权的机会,以致伤害人民的基本权利,或是导致不平等的权利分配。
在制衡原则中,我们特别选择「分权」(the separation of powers)象徵制衡理念的关键制度设计。根据学者M. J. C. Vile(1998: 2)的看法,西方宪政主义的起源,是在于学者试图解决关于统治关系的一项主要的「困境」(dilemma):「如何一方面维繫政府权力的行使,以保障社会共同的价值观,但一方面又不让这项权力的存在,反过来威胁到它所要保护的社会价值。」[9]学者Vile更进一步认为,除了代议政府的概念之外,就属「分权原则」最能代表这种挣扎主要的制度性解决方案[10]。
民主理念的落实,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就是如何找到一种制度安排,一方面能让政府发挥它应有的功能,一方面能够避免政府所可能带来的危害或是不稳定。当然,这一层落实民主理念的作为,在美国的例子来说,就是以宪法制定为焦点,根据学者G. Bingham Powell, Jr.(1986)的看法,「宪法是人为的设计,这些设计反应设计者的价值及对不同制度安排后果的预期,它更是经过努力妥协之下的产物。」我们除了可以从这过程中找到各方妥协的内容,但是更重要的,它也代表这一群政治菁英们将其文化价值具体化的结果。
二 、制度(institution):
制度是「社会中的游戏规则,一种由人类设计、形塑人类互动的限制」(North, 1990),它可能以正式或非正式的形式出现,产生限制或规范人类互动行为的作用;然而,制度是社会科学界一项永远的迷惑,因为「如果制度只是受造于人,为何它能限制人的行为?如果它不是受造于人,它又是如何产生的?」(Grafstein, 1992)以宪法为例,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国有宪法并不代表该国国内各政治势力愿意接受宪法的规范,反过来说,一国宪法之所以受到尊重,可能也不只是正式「法条」所产生的力量,或许我们可以说,宪法受到尊重是因为有非正式的「文化」力量在其后支撑。但是,这种说法如果是绝对的,则正式制度不应该是我们研究一国制度的重心,而制度设计的讨论(比方说,总统制还是内阁制)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此,文化到底是不是制度,一直在学界有争议(Bothstein, 1996: 144-146)。
本文的看法是,制度与文化皆为社会规范力的重要来源,制度的形式较倾向正式、「白纸黑字」、明确的规范,但文化较倾向非正式、「约定成俗」、与具弹性的规范。从改变的角度来看,制度短期内比较容易改变,而文化的改变或形成则需较长的时间,而且,文化与制度之间有某种互相抵消的作用,如果彼此在性质上杆格太大,短期来说制度规范有可能无法实行,但是,长期来说,制度也有可能诱导文化的变迁。从制度选择(或设计)的角度来看,文化扮演一个稳定的偏好「筛选机制」(filter mechanism),负责回答关于「人们为何要他们所要的?」这类「偏好形成」(preference formation)的问题(Wildavsky, 1994)。
三 、文化(culture):
「文化」常被研究中国社会现象的学者用来当作解释变数,但是它通常不是被用作「文化决定论」(cultural determinism),也就是说,所有的现象都与文化有关;不然就是被当作「剩余解释」(residual explanation),当其他解释变数都无效时,那就一定是文化的问题;而中国文化与民主政治之间,一向被视为存在某种难以跨越的杆格,学界也常习惯性地以文化理论来解释制度移植水土不服的问题(Pye, 1985; Nathan, 1985)。我们认为,文化如果真要对我们的解释社会现象有帮助,我们必须做到两件事,其一,文化必须要被好好定义的,学者Kroeber与Kluckhohn(1952)的研究发现,历史与社会科学家起码可以归纳出来164种对文化的的定义,换句话说,我们必须要有所选择;其二,文化影响社会现象的「机制」(mechanism)的釐清,也就是说,除了釐清文化是什么之外,就是要清楚讲解文化产生影响的过程是如何。
本文从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的传统出发,将文化视为一种「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主要目的是在偏好形成过程中,选择个人理性选择的基础(choose how to choose),它的内涵主要包括人与人互动时刻,因著理性选择而产生的知识需求,比方说,文化常负责回答「他人是否可信」这类的问题[11]。学者Avner Greif(1994: 915)认为,文化信念(cultural beliefs)是「大众所共同拥有的概念与思想,这些东西主控人们的互动—人与人之间、人与神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这些东西与知识有所不同,它们并非由经验所发现的,也非由分析所证明的。…而文化信念知所以会统一与众所周知,是经过了固定的社会化过程,在这过程中,文化被聚合、维持与传播」。基督教之所以会被称为一种「文化」,就是因为它提供了处在社会环境中的个人,一种决定各项事物偏好结构的基本模式,以利于个人针对个别事件作出选择,不论个人对自己、对于人与人之间,或是人与政府之间的观点,其目的都是为了要方便个人偏好结构的成形,以便进行行动策略设计或选择[12]。而教会组织(或甚至是其主日学教育系统),又是文化信念传播、聚合与维持的重要机制,美国立国初期,教会体系所承担文化传播与维持的工作,可以视为美国立国基督教文明基础的由来。也就是说,我们并不是要探讨文化的所有面向,而是选择其「次文化」的部分,尤其是与民主政治设计与运作相关的政治次文化。
四 、基督教伦理(Christian ethics):
基督教伦理可以说是一种「世界观」(world view),它最独特的内容是环绕在「独一真神的创造」、「人类始祖的堕落」、「耶穌基督的就赎」、「世界末日的审判」等四个主要部份(Stott, 1990),若是以John Calvin的「基督教原理」(The Institutes of Christian Religion)一书为例,除了上述四项内容之外,就是关于祷告、教会、上帝的拣选等个人信仰生活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些基督教伦理之中,会影响到民主政治设计与运作的政治次文化,包括了人性论和平等观,以及由此二者引伸出的制衡观。
对于以维繫互动为主的文化内容来看,一个人必须要对人的本质有一些认知,才能认识自己、他人、甚或是社会的互动关系,最后才能思考自己的回应问题,因此,基督教伦理对于「人」本质的看法,就成为基督教文明的重要核心。一般而言,人在基督教伦理的概念中,是一个复杂的两面体,他的存在是一个由「原罪」(original sin)所造成的矛盾(paradox)[13],原罪所带给人最大的伤害,就是人们已经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走向完美,也就是「全然堕落」(total depravity)。美国神学家、政治思想家Reinhold Niebuhr就曾说:「原罪就是让人误以为自我能够成就完美,并使他无法达到完美的力量」[14],而这种全然堕落的解决方式,唯有接受「外在」的、由神所安排的救赎之路才能成功。若是从加尔文主义与清教徒思想出发,基督教伦理对于政治事务的看法,会产生两种倾向,其一,政府(一种外在的救赎力量)必须有一定的统治能力,以压制群众的罪性。Thomas Hobbes对于专制体制的支持,可以代表这种逻辑思考的模式。其二,政府的领导人也是罪人,因此担心权力的集中,会带来压迫性的腐化。John Locke提出限制政府权力的主张,也是根据这种圣经的詮释。对于学者张灝(民78)而言,这就是所谓的「幽暗意识」,也是近代自由主义对于权力警觉的基础,这种意识也可以用英国Lord Acton的雋语「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腐化」为总其成。这些倾向对于美国制宪菁英们心中政府架构,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参、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连结「个体」与「总体」的历史解释
民主理念…可以说是一种世俗化的基督教神学。
- Riker(1980: 433)
韦伯在他「基督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所探讨的主要问题(Weber, 1930),是为何其他文明都早有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只有在西方发展出「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而这种经济形式的基础,就是资本的大量累积。相对于许多学者认为资本主义是因为传统社会价值崩解的产物,韦伯却认为资本主义的形成,事实上受到清教徒「现世禁慾」(this-worldly asceticism)中「呼召」(calling)概念的重要影响。他试图以宗教信仰中的文化信念,来解释资本主义形成过程中的关键基础。
我们也可以将韦伯的问题,应用在理解民主政治的建立过程:包括东方文明在内,都早有「人民」、「国家」的概念,但是为何只在西方才发展出当今的民主制度?我们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者当然可以归究这种发展是由于人文主义的兴起,传统政教合一的旧势力崩解的结果,但是,本文试图提出,基督教伦理(尤其是加尔文主义)对于人堕落之后「全然罪孽」(total depravity)的认知,及其中「外在救赎」(external salvation)的概念,是今世民主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关键。而美国特殊的历史环境,对这种基督教伦理观做了重新詮释的工作,并在世间找到可行的制度设计思惟,刚巧满足当时代立国菁英们对于规划国家未来大方向的渴望,因而造就了人类政治史上一次重要的政治创新(political innovation),至今仍然是许多国家政治问题的主要参考范例。
从方法论的层次来看,韦伯的论述是一种「方法论上的整体论」(methodological holism; 相关方法论论述请参Phillips, 1976),也就是说,他试图在文化现象(基督教伦理)与经济现象(资本主义组织兴起)之间,建立巨观社会的命题(macrosocial proposition),用来詮释近代社会发展的因果关系。然而,根据美国社会学者James S. Coleman(1987)的看法,韦伯的命题虽然有趣,但是他没有处理解释社会现象最困难的「个体-总体连结」(micro-macro link; Alexander, Giesen, Munch and Smelser, 1987)的问题[15],因此,Coleman认为,韦伯命题的陈述,欠缺一个完整的「三阶段」解释步骤(请参图一);换言之,韦伯论述若要更为完整,还必须清楚告诉读者下列三项问题的答案。
(一) 基督教伦理是如何影响到个人的价值;
(二) 个人具备了这种价值之后,又是如何影响到他们的经济行为;
(三) 有了个人特定的经济行为之后,这些人又是如何集体造成资本主义的兴起。
对学者Coleman而言,韦伯的命题事实上是跨越「系统」(system)与「个人」(individual)两个层次的一种解释企图,但是,韦伯只是简单地在系统的层次,作一些历史上的连结,并未深究其中更为复杂的「个体-总体连结」问题,因此,Coleman认为,唯有回到个人解释基础的命题,才能完整呈现两个系统变数间的关系[16]。
图一: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历史解释及其批判
基督教伦理
资本主义
1
2
3
个人价值
经济行为
图表来源:Coleman(1986)
如果将上述的方法应用到本文所关心的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设计之上,我们发现这种釐清「个体-总体连结」的解释企图,事实上也是近十年来理性选择新制度理论的核心关怀。
如果我们试图了解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发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依照前一节当中学者Coleman对韦伯著名研究的批判出发,试著从系统层次下到个人层次、再回到系统层次的「三阶段」解释方法,来建构本文所寻找的解释「机制」(mechanism; 如图二)。我们可以从下列三点看出这种解释机制对于新制度理论核心议题的整合作用。
图二:新教伦理与民主制度发展历史解释图
个人价值
基督教伦理
民主政治
1
2
3
政治行为
图表来源:参考Coleman(1986)修改而成
其一,偏好形成(preference formation)过程的解释(图二中的解释步骤1):理性选择制度论通常是建构在假定个人偏好不变的基础之上,与新古典经济学忽略偏好形成的研究是相同的。但是,以Aaron Wildavsky(1987; 1994)为首的文化理论者,却对于理性选择学派忽略「偏好是如何产生?」问题不满[17],理性选择制度论学者Riker(1995: 122)在他较后期的作品中也显出示出他对于这问题的关注,他曾说:「制度发展的进程中,人类总是从既有的一些习俗当中创造未来,即便是非人的生物也有制度,有一些是基因,另一些就是文化。」显然他也愿意以「文化」为一种可能的影响机制。本文的尝试,就是将这种关注藉由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发展的关连性展现出来。
其二,「系统」与「个人」间解释的连结(图二中解释步骤的1与3):正如Coleman对于韦伯的批评,理性选择理论对于其他非「方法论上个人主义」的论述,有著相同的批评,他们认为,任何有效的社会行为解释,都应该回到个人影响的层次。这种论点,也在本文的解释架构当中出现,然而不同的是,本文将结构层次的变数,放在同等的地位上来对待,并从解释步骤上加以整合;因此,本文包含从「系统」影响「个人偏好」的部份,也包括个人集体再形塑系统的部份,使解释两个系统变数间的关系,更趋完整。
其三,个人偏好与行动间的「相依决策」(interdependent decision-making; 图二中解释步骤2):加入个人的因素之后,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就必须考量所谓「相依决策」的问题,换句话说,我的偏好固定的前提之下,我的行动选择有许多,但是,我个人单独的决策并不足以决定结果,还要看其他人士如何行动,以制宪为例,因为有表决的压力,我个人的行动选择还必须看别人的行动而定,如此一来,增加了解释机制中的动态成份,使得系统变数间的解释更为完整。
肆、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一种新制度理论的解释
如果人是天使,政府就不需要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内外控制政府的机制也都不需要了。
- James Madison,「联邦文献」第51号
新制度论(new institutionalism)于九十年代后期在社会科学界掀起了一股风潮,举凡政治、经济、社会等主要学科都感受到该理论的影响,该理论将制度视为了解社会现象的主要对象,包括制度的起源、变迁、影响、与设计等层面,都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愿意藉由其中理性选择新制度论的角度,从前一节当中的三步骤解释架构为基础,解释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衡」制度间的关连,从而挖掘民主制衡机制最重要的文化基础。而我们也认为,理性选择新制度理论的对于历史的解释,更能够解释特定的历史事件如何影响个人的喜好、选择、以及制度的选择[18]。也就是说,制度的选择很可能是受到「个人偏好」(individual preference)与「路径依循」(path-dependent)的影响。
一、 第一步骤:基督教伦理与个人认知
我们认为基督教伦理中对个人最重要的影响,就是人性论、平等观、和自由观。就人性论而言,基督教的教义让人认知到下列三件事,(一),每一个人(包括我在内)都是有罪性的;(二),每一个人(包括我在内)都陷在「无法自拔」的堕落当中;(三),没有一个人(包括我在内)不需要「外在救赎」。正如前所述,「完全堕落」与「外在救赎」两项,构成基督徒重要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与中国文化最不同的地方,就是如远志明(民83)所言「基督教强调人的原罪和有限之不可克服,中国文化恰恰相反,它对人的品性完美之可能坚信不疑,相信任何人只要刻苦修炼,便可以成仁成圣成佛,甚至可以至义至善至能。」即使中国文化当中也有性恶的论述,但重要的是,通常提出性恶论的这人本身,会如「牧童数牛」的故事当中一样,总是少数了自己这一条牛,即使数到了,也会认为能够认知到这一点,就已经是向善的开始,其原因就是缺乏「完全堕落」的概念,当然也就认为「外在救赎」是不必要的(张灝,民78)。
从基督教史的面向来看,近代基督教论理中这种堕落的人性论,很可能是受到中古世纪天主教教廷腐败的影响。以教皇为首的天主教教廷,近千年来的生活奢华、淫乱、权力斗争、贩卖宗教职位等,说明了即令是这些全职服事、自命为神的代言人,也不免堕落。更何况是世俗的政治人物呢?
其次,新教的改革者,都强调「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这种平等的观念,直接反映在信徒、神职人员、和神之间的关系。在天主教教义之下,一般的信徒不能与神直接的沟通,举凡祷告、读经、认罪等,一定要经由教皇或教皇任命的神职人员,才蒙神的倾听。但是到了宗教改革期间,人与神的沟通,不必再经过神职人员。藉著读圣经和祷告,一般的平信徒直接就可以从上帝领受呼招、教导、和安慰。这一种宗教的平等观,应用在政治上,则是民主政治所强调的政治平等。
最后,新教兴起的过程中,并不是非常的平和顺利,而是充满了排挤、放逐、咒诅、私刑、甚至流血战争。这些争端不但发生在新教与天主教之间,也发生在新教各教派之间(培克尔,民78)。然而在这过程中,为了停止似乎永远没有结果的相互征战,新教的各教派逐渐的发展出一个共同的新伦理,就是宗教自由。宗教自由的扩展应用,尤其是在美洲的新环境,就成为争取其他自由权利的模式。
问题来了,从理论上我们可以说基督教伦理的核心理念是如上述,但若回到美国宪法制定的年代,我们如何知道这一层影响真的存在呢?我们可以提出三点理由来支持这项说法。
其一,在参加制宪会议的55位代表当中,根据历史学者的统计[19],有28位是圣公会(Episcopalians)、8位是长老会(Presbyterians)、7位是公理教会(Congregationalists)、2位是路得会(Lutherans)、2位是荷兰改革宗(Dutch Reformed)、2位是卫理公会(Methodists)、2位是天主教(Roman Catholics)的会友,另有三位是自然神教(deists)的信仰者。我们当然可以说是会友并不代表他们的坚贞篤信[20],但是与我们的修宪国大的背景比较起来,美国这群人士受到基督教伦理的影响显然大得多。而他们宗派的复杂性,也说明了他们后来对于宗教自由等自由权利的重视。
其二,根据学者Donald Lutz(1984)对于从1760到1850年的916项政治相关文献的统计得知[21],其中3154次引用相关文献中,他发现圣经是最常被开国元勋们引用的文献,在1760年代是24%,1770年代是44%,1780年代是34%,1790年代是21%,1800-05年间是38%,在众多欧陆的文化影响当中(包括文艺复兴思想、一般法学思想等),藉由圣经传播的基督教伦理还是最重要的来源之一。
其三,正如Alexis de Tocqueville在的观察,美国人从教会圣经教育所发展出来的普及公共教育是美国文明在立国当时的另一重要特色,加上圣经独一权威(是上帝的话)的背景,虽然圣经内容的詮释可以有所不同,但基督教伦理的传播可以说是非常统一与有效率的,如此也加强了基督教伦理对于个人偏好形成的影响。十八世纪初期风行各州的宗教复兴运动,是跨越教派的联合运动,对于基督教信仰的深化、普及化、以及各种族的合作,有极大的助益(培克尔,民78)。
二、 第二步骤:个人偏好与行动选择:
在第二个解释步骤当中,我们是处在个人的层级,也就是说,个人拥有了基督教伦理的世界观之后,对于其政治行为选择到底有什么样的影响。我们可以引用John Rawls(1971)「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概念,来解释这层影响的意义。
假定有一群没有社会身分(identity)的人身处在无知之幕之后,但他们都已经接受了基督教伦理的中心思想,我们的核心问题是:「他们对于政治制度选择与运作会有什么样的行为选择?」
其一,就政治制度选择的角度来看:每一个人对于未来是谁统治充满了不确定,但是却对于不论是谁掌权都会是罪人的认知(包括我在内),却是非常确定的,因此,如果就简单的制衡或是非制衡机制来看,一个人将面对未来的世界可能有下列四种情况:
A. 没有制衡机制,我当家(结果是腐化)
B. 没有制衡机制,别人当家(结果是腐化)
C. 有制衡机制,是我当家(腐化被控制)
D. 有制衡机制,是别人当家(腐化被控制)
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对于未来政治现实的偏好应是:A > C > D > B。我当家没有制衡机制是最好的状况(虽然会给他人带来压迫),但是,我却最不希望生活在没有制衡机制且别人当家的状况下,因此,具有制衡机制的状况C与D,都比B要来得好。当然,在C与D之间,当然还是自己当家比较好。
但是,就个人来说,当时的美国菁英并没有理由一定要支持制衡机制。然而特殊的历史经验和情境,改变了美国大部分菁英的偏好顺序。其一,当时美国并没有强大的政党或英雄式的领袖,可以保证特定人士担任国家的领导者。如果可以先选择领导人再选择制度的话,这位被选上的领导人一定会偏好较少制衡的制度。在美国立国的情况之下,每一个人也清楚每一个都有相同的偏好排序,在政党政治不明显的前提之下,我们可以假定参加制宪会议的五十五位开国元勋是唯一可能成为未来国家领导人的团体,因此,其中每一位当上国家领导人的机率都相同:1/55,因此,他们也同时知道,自己无法当上国家元首的机率是54/55,当自己当上掌权者的机率越小,但是在没有制衡机制下生活越不能忍受的情况下,个人会倾向接受制衡机制。
其二,殖民时期的经验,使得美国的菁英厌恶英国缺乏制衡的专制制度[22]。英国专制制度的害处,不但反映在「独立宣言」中所提及的苛政、重税、忽视殖民地权益等问题。在宗教上,英国国教在专制政府的协助下对于清教徒和其他改革宗派的迫害,导致非国教的英国人大量移民美国。因此,当美国菁英在考虑未来政府体制时,几乎没有任何一个人建议没有制衡的专制体制,即使他有机会成为美国第一任的政治领袖。
George Washington也许是例外,但是这个例外也反证了上述的看法。由于指挥军队战胜英军,Washington是当时唯一具有英雄式领袖风格的政治领袖,而且普遍被认为是美国政府第一任总统的当然人选。在起草宪法时,联邦派和反联邦派的政治菁英,对于总统职权的大小,一直无法定论。最后的协议是:「让乔治决定吧」(Let George decide it.)。这位「砍樱桃树」的诚实总统,在任内不但克守本分,坚持制衡分权的原则,设立行政惯例和推动法律,促成制衡原则的具体化。更在担任两任总统之后,不顾全国人民再连任的呼吁,毅然下野回乡当农夫。除了从他个人的信仰与政治理念以外,我们也可以从「焦点」(focal point; 陈敦源,民89a)的概念,来解释Washington这种的行为,但是,这部份已经超出了本文所要讨论的范围。
三 、第三步骤:集体政治行为与制度选择
在第三个步骤当中,我们将从个人层次解释回到系统的层次上,我们核心的问题将是:在第二步骤当中的个人集合起来,会不会选择制衡机制为他们的体制?这一步骤的分析,不是讨论「应然面」的问题,而是「实然面」的问题,我们要问为何美国开国元勋们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就确立了三权分立的主要架构?我们从下列三点提出看法。
其一,对于专制统治的厌恶:如前一节所述,不论在宗教或是政治上(在母国或是在殖民地),美国这群五月花号的移民都有一股厌恶专制、追求自由的倾向[23]。一方面从经历上来说,英皇与教皇是他们心中的专制象徵,因此,他们对于大权独揽的人存有戒心,这就是为什么Alexander Hamilton曾经建议由人民选出一个终生职的领袖,但他的意见很快就遭到否决;另一方面,美国的立国菁英们,也不希望存在一个权力无法被节制的国会,这一点是John Locke分权论的核心,他倡议以「混合政府」(a mixed form of government)的方式来稀释任何一个过大的政府机构。根据学者Carl J. Friedrich(1954)的说法,Locke 原本的混合政府之说,经过Baron de Montesquieu研究英国政体之后,加入了从行政体系独立出来的司法体系,而转换成所谓的「三权分立」之说,这种说法刚好满足了美国开国元勋们限制政府权力的需要,并成为开国元勋们所留下来的历史记录中,被引用最多次的欧洲知识分子(Lutz, 1984)。在这种机制之下,Madison眼中的「朋党」(faction),在同一时间内很难同时攫取三个权力机关,个人的自由就得以保障[24]。
其二,对于「多数暴力」(majority tyranny)的恐惧:就在费城制宪会议的前一年(1786),麻塞诸塞州的一位前部队军官Daniel Shays领导的一个名为「Shays叛乱」,其目的是为了制止政府因为税收的原因而扣押农民的田地,这次的农民暴动,凸显了美国经济在当时恶化的情况,也让国内的有识之士看见了多数暴力的可怕,虽然美国自独立以来一直保有乡镇自治的形式,但是这种以多数(农民)对抗政府的集体暴乱,还是头一遭。对于从财产权而来的争议,美国开国元勋们更了解到现今所谓「民粹主义」(populism)的可怕[25]。为了压制盲目的群众与民主简单多数决理念的结合,他们所用的反制方法,就是「非直接民主」与「分权体制」为之[26]。学者William H. Riker(1982)就认为,美国联邦政府的决策之所以具有多重「否决点」(veto point),表面上看来可能会造成效率不彰,但其真正目的是为了要防止「多数」太快形成,以保障个人自由,而即使多数决定形成之后,仍然有制衡机制以监督来保障个人自由。
其三,对于「乡镇」(township)与州(state)自治经验的认同:相对于大型民主共和国经验的缺乏,美国人在殖民时期所建立的「乡镇」自治形式,却是有悠久历史的,Tocqueville在「美国的民主」中特别以新英格兰的乡镇制度为目标,做了一番考察。在乡镇中有负责执行的「行政委员」(the selectmen)[27],他们由乡镇有投票权的人所选出,平日自行任事,向选民负责,一但有要事,就可以召开乡镇会议(township meeting),决定重大事宜,因此,主权在民的观念对于当时的美国人而言,不只是理论而已,已经是一种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在宪法制定前,就多多少少在各州实施当中,James Madison在联邦文件第47号当中,就细数了当时十三州的宪法中关于权力分立的作法,他的评论是:「若把各州的宪法加以检视,我发现及便是大家用非常严肃的语气提出了这项原则(註:Montesquieu的三权分立),但是没有一州的宪法曾使这几种权力部门完全分立。」换句话说,Madison认为各州已经在心态上接受了权力分立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彻底的实施,所以他就顺势指出,美国的新联邦宪法是一个权力分立的典范,是一部真正能够防止权力集中而导致的腐败、并保障个人的自由的宪法。
基督教伦理经过美国人历史经历的重新詮释,成为这一群立国菁英们之间一种心照不宣的共识(tacit consensus),因此,在制宪会议上,菁英们在三权分立的设计上很快就达成共识,我们可以说,基督教伦理与美国的历史背景为美国宪法制定「设定议程」(setting the agenda),简化宪政选择焦点,大大降低了过程中因为议题太多,「无以为始、无以为终」而导致的混乱与不确定。在大方向底定了之后,他们大部分的时间都花在讨论不会影响结构稳定的议题之上,如总统、国会选举制度、联邦与地方权责划分等细节之上。
经过这一连串的讨论之后,让我们回到台湾,来检视过去十二年民主化的制度发展经验。
伍、讨论:从美国经验看台湾
好公民能够创造好的制度,
而好的制度也产生并栽培好的公民、
或是让公民能够拥有更好的自己。
- Class Offe[28]
讨论了美国民主制度发展的过程之后,让我们来检视台湾过去十余年民主化当中制度发展的两项特色,作一评论。其一是「相信人而不相信制度」,对照来看,美国宪政体制设立时确实有「相信制度而不相信人」的传统,立宪者基于当时基督教信仰当中人类绝对堕落的教导、对于英国君王统治的不满、和对于殖民地各州州长的本位主义经历,因而对于制度与人之间的取捨,选择了以制度的设立,在相互多重制衡当中,避免人类本性对于统治基石的侵蚀,保障个人自由;相较起来,台湾民众仍然对于儒家大家长文化、与人类内圣外王的可能(张灝,民78),抱持一定的信仰;第二则是民主制度建立过程「由下到上」与「由上到下」的矛盾问题,美国人民的民主宪政经验,是先于宪法条文的制定与颁行,早在殖民时期,民众就已经习惯乡镇自治的统治形式,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统治机制间的权利与义务互动,都在宪法还未成形前就有了重要的实习经验,因此,美国民主制度的成长顺序,是先有下层的民主自治生活,才有上层的宪政体制;这与我国的发展顺序明显有所不同,过去推动民主是政治菁英的工作,对于一般民众的生活而言,影响并不大,因为在威权体制的统治下,统治者为了避免反对势力从下到上集结,藉由增加人民结社成本来弱化地区自主意识,拆毁人与人之间的横向连结,让每一个人孤立地效忠领袖,造成今日基层民主经验严重缺乏,以致于民主发展常常产生头重脚轻的窘迫现象。让我们就以上两点,更深入地来讨论之。
一、 相信人而不相信制度:
台湾民主化制度选择与运作的过程中,学者石之瑜与凌焕铭(民86)曾观察出台湾社会有一股「贤人期待」的气氛,中国政治的恋贤情节不容许领导人受制衡,因此,政治人物必须进行所谓的体制外动员,以道德诉求(如国族、操守…)压迫体制内的制衡者自动放弃制衡,民众宁愿期待领导者能够自我节制,而制衡机制只是备而不用[29],而领导者一但出现,就会有许多穿凿附会的命理学说环绕著他,进行「神化」领导者的工作[30]。林语堂(民73)对中国人的这种现象,从我们把统治者视为「父母」的关系来解释,他说:
中国人只知道政府是人民的父母,谓之『父母政府』,或要是『贤能政府』,他们将照顾人民之权利,一如父母之照料其子女,是以吾们人民把『便宜行事』的权力交托于政府,便予以无限的信任。在此等人手中,吾人付託以数千百万的资产,从不一问其开支报告;吾们又赋予此辈无限政治权力,自从不计及自卫吾人之权益。吾们只把他们当作圣贤君子看待。
民主政治多数决的机制与我们文化中「贤人期待」结合,就成为过去十二年来「李登辉情结」最坚实的基础,在这过程中,「巩固领导中心」不断被强调超过对于「权责相符的制衡」体制的重视,人民宁愿相信李总统能够带他们出埃及,也不愿相信制度能够「制衡」出好的领导人,因此,几次修宪都是围绕在如何为总统职权解套,能让领导者有足够的权力领导并照顾人民。
台湾社会对于领导者的期待,可以说在精神上与美国当年宪法建立时的核心关怀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加上台湾面对了绝大多数民主国家所没有的强大外患--中共,「巩固领导中心」就显得更加理所当然了。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对于台湾民主制度发展,起码有三项隐忧。其一,对于领导者「神化」的结果,会使得宪政制度权威无从建立,制度的威望永远无法凌驾某一时刻最被民意认同的领导者,而领导者也可以在民意的簇拥下,随意运作或改变宪法,当控制政治人物「外在」机制不存在,民主政治运作的稳定性与品质都会受影响,当领导者的玩笑话也成为媒体严肃探讨的焦点时,人民註定无法学到分辨并选择各项公共政策的能力。
其二,相对来说,我们重视政治人物的道德修为,胜过他的专业能力,如此可能低估了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常常想用道德论述来压制专业作为(核四争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就是为什么当克林顿总统性丑闻爆发时,台湾民众惊讶于美国人还是对他们的总统是有很高的支持度,我们可能认为美国人不再重视道德,但事实上,美国人相信的是宪法,能够恪尽宪政责任为民谋福的总统就是专业上应该受到支持的总统,而不是坐在这位置上的人是否具有完美的道德情操,毕竟,包括克林顿总统在内,从原点来说,都是「完全堕落」的罪人。
最后,中国人对于法律的看法较为负面,不愿活在「法律多如牛毛」(也就是非人)的社会结构之下,对于一些特别的人能带来的司法正义期待较高;相对地,Alexis de Tocqueville观察到美国人对于律师在各种关键社会议题上发言的重视,就十分值得玩味了,虽然说律师仍然是人,但是他们是既有法律的实践者,个人运用空间显然比起一个被赋予完全自由裁量的人要小得多了,这就是我们相信人而不相信制度的一项结果,使社会组织、团体充满了人治的问题与人事的争斗。
二、 由上到下推动的民主:
曾有一位资深教授对于目前公务人员不懂民主政治的看法十分认同,因此他认为,应该强迫公务人员学习民主,如果任何人不愿意来,或是不用心学,就重重地罚他,直到学会为止。由此看来,民主的推动,有一个弔诡,就是似乎需要以「非民主」的手段来推动民主,换句话说,民主本质是从下到上的活动,但是推动民主却常藉由从上到下的手段,更尖锐的来说,我们为了民主,必须放弃民主,举例而言,从国发会以来乡镇选举停止并改为官派的共识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弔诡的影子[31]。
美国民主制度的建立,理应也会遇到相同的问题,但是他们是如何化解的呢?答案是他们有「好公民」。美国的民主早在宪法制定前的「乡镇」制度中就已经存在了,他们宪法之所以运作顺利,有一部份原因是美国人民在地方上已经有深厚的民主文化素养。这种素养在乡镇自治的运作当中,可以大概归纳为三项。
其一,公共精神(public spirit)的存在:Tocqueville非常想知道,与美国比较起来,为何在欧洲地方的公共精神不容易培养,他先观察到美国人认为自己对于自己要什么最清楚(Everyone is the best judge of his own interest),不用假手他人,最后他认为,美国地方乡镇因为独立又有权,所以公民的公共精神较易培养出来,换句话说,民权是从民众的实作当中、而非学者专家的计画当中所培养出来的,在地方上,美国人是将公众的事当自己的事来看待,形成一种「乡镇精神」(township spirit)。
其二,中央地方分权体制(decentralized system):美国虽然在乡镇之上有郡、州、与联邦三个层级的政府,但是权力的核心仍然是在地方,地方分权是美国政府的一大特色,这种分权体制,就集权思惟的角度来思考,可能太过繁复,不具效率,但是,只要府际关系(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分工与运作良好,有「权威重迭」(overlapping authority; Ostrom, 1976; 1989)的设计,自然就会有好的治理结果出现,因此,只要制度设计妥当,权力可以放心下放。
其三,充分讨论的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投票不是解决地方问题唯一的办法,最重要的是在「乡镇会议」(township meeting)中的「充分讨论」(deliberation),近年来学界对于「充分讨论的民主」(Elster, 1998)日渐重视,通常都会回溯到以往「乡镇会议」的内容与精神上,寻找啟发,他们也认为充分讨论是民主政治一直被忽略掉的层面,因为没有讨论,就没有真正的公共决策,一个充满菁英操控的公共决策过程,即使有选举,以不能算是品质优良的民主政治。总归一句Tocqueville的话,「缺乏权力与独立的环境,一个乡镇可能包含了许多顺民,但要有一群有活力的公民却是不可能的」。
陆、结论
学院派的人,谈起民主来,会写上厚厚的一本书,
使我们常人,即使看了半天,仍不知民主是什么。
其实说穿了,民主就是把人当人。
- 孙观汉[32]
由本文的论述来看,民主政治在美国的起源与发展,与基督教伦理有深厚的关系,从美国经验看台湾,我们愿意提出下列三项结论,而这三项结论,也可以视为是未来关心台湾民主发展学者,可以关注的研究方向。
其一,文化詮释与文化移植:由本文的论述来看,民主政治与基督教伦理有深厚的关系,但是,我们认为,这层关系只是美国宪法制度选择必要条件的一部份。因为,如果基督教伦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要条件,则没有经过基督教伦理洗礼的国家,理应就没有产生民主政治的可能,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日本、印度这些国家已被称为是民主国家;另外,如果基督教伦理是充分条件,则我们应该看见非民主的国家都是非基督教的国家,我们可以轻易从宗教改革前的欧洲得到反证。因此,如果据此推论一国如要植入稳定的民主制度,就必须在文化上先植入基督教伦理,却也失之牵强,毕竟,造成民主制度的发展与稳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因果关系,我们只能说,基督教伦理与美国人的历史环境,造就了一部三权分立的宪法,而使它稳定的因素是美国深厚的自治素养,尤其是在乡镇自治之中所展现的活力与责任。正确地了解基督教伦理与民主制度发展间的关系,才能让我们不至在建立自己的民主道路上迷失了方向。
其二,相信制度而不相信人:民主贵在制衡,我国民主发展一直受到「贤人期待」与「领袖神化」的搅扰,使得制衡机制一直无法顺利运作,对于台湾民主发展产生了三点隐忧,其一,对领导者神化的结果,领导者的意见较为重要,人民对于公共政策的思辩与判断能力因此无法培养;其二,我们重视政治人物的道德修为与人际关系,胜过他们的专业能力,因此,公共领域中专业论述不易产生;其三,我们轻视外在的法律,却重视私密的人际关系,使社会组织的制度运作,不易建立。美国人从他们基督教的背景中重新詮释宗教改革以来的人性论,将人当人看,一方面尊重个人自由与平等,重视专业能力而非关系,一方面从人人皆有罪当中找到「外在」救赎的必要,避免将人当神,而中国人如何找寻自己文化背景当中,适合孕育制衡观念的文化资产,重新詮释之,并一併将领袖「去神格化」,将会是未来学界与社会努力的方向。
其三,由下到上的民主:正当我国因为黑金问题而有意要废除乡镇选举,并改为派的时刻,若是回到美国的例子,我们可以了解这种想法是短期解决黑金问题,但长期却腐蚀民主根基的作为。因为,美国制衡体制运作的基石,就是人民的公共精神、中央权力下放、与乡镇自治中充分讨论的民主传统。我们不能一方面说推动民主改革,一方面又推翻实施民主最重要的基层民主组织,这种做法好比见自己的孩子功课做不好,就抢过来自己做,这样,孩子永远学不会的。我们相信,除了废除乡镇选举之外,一定还有一些方案可以一方面保持地方自治的自主性,另一方面达到遏止黑金政治的目的(请参陈敦源,民88,关于议员任期设限制度的讨论)。把人当人看的另一个面向,就是给人们自由选择的绝对主权,并以特殊的制度诱导他们成长,而不是替代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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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发表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十日由东海大学校牧室所举办的「2000年学术与信仰伦理研讨会」,主题为「台湾社会变迁中政经伦理之重建」,本文感谢东海大学政治学系任冀平教授与一位匿名审查人的指正。
+ 作者为美国罗彻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Rochester)政治学博士,现任世新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助理教授。
++ 作者为美国芝加哥大学(University of Chicago)政治学博士,现任国立政治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1] 这儿的「我国」是指Alexis de Tocqueville的母国法国;原文如下:”Let us look to America, not in order to make a servile copy of the institutions that she has established, but to gain a clearer view of the polity that will be the best for us; let us look there less to find examples than instruction; let us borrow from her the principles, rather than the details, of her laws.”取自「民主在美国(Democracy in America)」一书的前言,该书目前已有中译本(托克维尔,民90),本文附註以英文本为主。
[2] 「优质民主」一词是2000年总统大选时,国民党候选人连战先生所提出的政见用语。
[3] 请参de Tocqueville(1990: vol.1, p.288),原文如下:”All the causes which contribute to the maintenance of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in the United States are reducible to three heads: I. The peculiar and accidental situation in which Providence has placed the Americans. II. The Laws. III. The 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people.”
[4] 而Alomd 与Verba(1963)著名的「公民文化」一书所揭櫫的,也不外乎提醒当代的改革者们,文化与政治结构之间,必须存在某种程度的契合关系,才可能创造稳定的民主政治。
[5] Lipset(1993)就认为,近年来制度论之所以再度兴起,最主要是全球民主化国家的需要,都投射在较易「操作」的制度设计之上,事实上,文化比制度更重要。
[6] 学者Calvert(1995)从赛局理论的角度,也有类似的看法。
[7] 所谓「近代宪政主义」意指限制政府权力、保护私人财产等义含,与「古代宪政主义」专注政权分类、并寻找优良的政权造就有德行的公民完全不同,请参McIlwain(1947)、Kraynak(1987)。
[8] Robert Dahl(1993)认为,世上并不存在一种最优良的宪政体制(There is no one best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 system)。
[9] 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当中所谓「诺斯悖论」(North’s Paradox)也有这种思想挣扎的痕跡,一方面国家视维繫财产权的重要基础,没有财产权的维繫,就没有经济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常常侵害个人财产权,或是建立无效率的财产权规划,使得经济衰退(如社会主义体制),「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常制造麻烦」,请参王跃生(民86: 110)。
[10] 这儿事实上还应该包括美国的「联邦主义」(federalism)的设计,使得大面积的民主共和国成为可能,请参Riemer(1996)一书,作者将James Madison的这项创新,视为政治领域当中的重要的创意突破。民主制度安排一般而言应该包括三大问题的解决,一是如何建立政治统治中心、二是如何解决统治阶级与非统治解及间的流动?三是,如何解决应地域差异所产生的治理问题,这三项问题,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层次上,就刚好是行政与立法(或再加上司法)关系,选举制度,与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这三项宪政议题,而民主制度的发展就用「制衡原则」、「代议民主」与「联邦主义」三种设计理念来函括,而美国宪法可以说是解决这三大问题的经典教材。
[11] Almond与Verba的经典作品「市民文化」当中重要的指标之一就是社会关系与市民合作的问题,关键的议题是民间的「信任」问题。比方说,在五国的跨国民调研究当中,有一个关于「人际信任」的问题:「您认为大多数的人都是可以信任的吗?」结果是,美国有55%的人同意、英国49%、德国19%、义大利7%、墨西哥30%。
[12] Tocqueville曾说:「有关上帝与人性的固定概念,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绝对少不了的要素,可是人类又为了生活,以致不能把握这些概念…宗教的首要目的和主要好处之一,就是对于各个基本问题,能够替人类大众提出一项明确、易于了解、和永久性的解决方案。」(请参de Tocqueville, 1990: vol.2, pp.20-21)
[13] John Stott(1990: 38)就曾如是形容:「我们的行为能像神一样,因我们是按它的形象造的,但我们却堕落成野兽的样式。我们可以思想、选择、创造、爱与敬拜,但却拒绝思想、选择犯罪、去毁坏、憎恨,又崇拜自己。我们既盖教堂,又扔炸弹;我们为病危的人发展加护病房,又用同样的科技来折磨与我们观点不同的政敌。这就是『人』,奇怪的两面综合,既是地上的尘土又有神的气息,既羞辱又荣耀。」
[14] 原文如下:”Original sin is that thing about man which makes his capable of conceiving of his own perfection and incapable of achieving it.” 摘自R. Niebuhr逝世后,于Newsweek(6/14/1972)所刊出的死者生前简历的文章中,Niebuhr生前所说过的话,资料来源:http://bemorecreative.com/one/466.htm。
[15] 这问题事实上是方法论当中解释的问题,比方说,革命究竟是如何发生的?是由革命家所策动?(个体的解释)还是因为社会结构特质所造成的结果?(总体的解释),一般而言,这两种解释之间的冲突要如何整合的问题,就是社会科学方法论当中所谓「个体-总体连结」的问题。
[16] 这论点也合乎学者Robert Nozick(1974: 18-22)对于社会现象当中「基础解释」(fundamental explanation)的要求。Nozick认为,Adam Smith对于市场的描述,就是一种达到基础解释要求的论述,因为他从个别行为的角度出发,藉由价格系统,解释市场那隻「看不见的手」的力量,是为成功连结总体与个体层次的一种「完整」的解释机制。
[17] 事实上,这也是理性选择制度论与历史制度论之间最主要的差异。历史制度论的倡议者Kathleen Thelen 与Sven Steinmo(1992: 8)就认为,这两者间最大的差别就是历史制度论不只认为制度结构行塑个人的行动「策略」(strategy)而已,它还会形塑个人的「目标」(goal)。人们目标的形塑,就是Wildavsky所言「人为何要他们所要的」(Why do people want what they want?)这种偏好形成的问题。
[18] 通常学者会将新制度论大致分为社会学新制度论、理性选择新制度论、与历史新制度论(Hall and Taylor, 1996),但是最后一种制度论方法论上的独立性,一直受到学者的质疑(Hay and Wincott, 1998),本文也认为,历史制度论并没有排除其他种类的新制度论研究历史,而历史制度论也无法规避方法论上「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与「整体主义」(holism)的争论。因此,本文仍然采取以理性选择新制度论出发,研究与历史相关的议题,对于学者Norman Schofield(2000)而言,理性选择制度论者William H. Riker与Douglass North本来就是研究历史的学者,而该学派也已经藉由所谓 「分析叙事」(analytical narratives; Bates and others, 1998)的方法,结合赛局理论(game theory)与历史研究。
[19] 来自M. E. Bradford(1982),由Eidsmoe(1987: 41-43)书中所引用。
[20] Tocqueville曾说:「我不知道是否所有美国人的信仰都是真诚的—毕竟,谁能参透人心呢?但我肯定,他们都认定这是维繫美国共和体制不可少的。这看法并非某一阶级或是党派所特有,而是属于全国每一个阶层所共有的。」(de Tocqueville, 1990: vol.1, p.305)
[21] 由Eidsmoe(1987: 52)所引用。
[22] 我们必须要注意的是,美国制宪会议时英国王权仍然强大,虽然已有议会政治的形式,但是我们今天所熟知的「西敏式」的内阁体制(The Westminster Model of Democracy; Lijphart, 1984),还未发展成熟,内阁仍是由英王所掌控,英王也不是由任何民众所选出来的。
[23] 我们可以从另一位在当时颇具影响力的知识分子Thomas Paine的话中,看见这种反抗意识,他说,英国宪法是没有意义的组合,因为它仍然维持著「君主专制」(monarchical tyranny)、「贵族专制」(aristocratic tyranny)的体制(请参”Common Sense”)。
[24]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的各式民主宪法当中,都具有制衡的功能,而美国的三权分立宪法,是所谓一种「以分立制度分享权力」的政府(”a government of separated institutions sharing power.”; Neustadt, 1980: 33)
[25] James Madison在联邦文献第十号中所认知的「朋党」(联邦文献请参Cook, 1961),是由「财产的不公平分配所产生」,他担心的是由贫富所产生的「社会分歧结构」(social cleavage structure),会对体制带来不安,但是,他并不属意压制这种分歧的产生,而是要将权力分割,使其中一支(不论是贫是富)无法因为权力集中而迫害另一方。另Madison在47至50号的联邦文献当中,也毫不讳言地对于直接民主提出反对意见。
[26] 美国原始宪法中的联邦选举,总统是由选举人团所产生的间接选举(至今仍是),参议员是由州议会选举所产生,只有众议员是由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但是,后来参议员在1913年第17号宪法修正案中改成直接选举。
[27] 根据Tocqueville的记载,乡镇人口平均约2000到3000人,行政委员每年3,4月重选一次,约有十九种左右不同的职位,常由乡镇居民轮流担任。
[28] 请参Offe(1995: 47)。
[29] 中央日报在85.12.30版四,学者对于国发会共识提出看法,其中一位学者评论文题目:「制衡机制备而不用,政治人物自我节制」,就与文中所谓「贤人期待」的概念影响有关。
[30] 李登辉总统85年选上总统之后,到南部谢票,当时屏东县长伍泽元曾说李总统是「古今中外伟大领导人,英明圣君」,是一例(联合报85.3.26)。而陈水扁总统当选之后,民间也开始传说在他家乡官田一口龙井的故事,是另一个例子。
[31] 民主到底是一种目的还是一种手段,是这一段疑虑背后的重点,如果它只是目的,则得到它的手段就不重要,因此就可以用非民主的方式来达到民主;如果它只是手段,则应该存在另一些更重要的目的,是必须利用民主来达到的(如台湾独立是目的,民主化是手段),事实上,民主应该是手段也是目的。相关讨论请参陈敦源(民89b)。
[32] 请参许素朱、柏杨(民89: 199),画下标线强调是作者们自行加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