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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于1980年3月受命参加了对四人帮一案中的张春桥的预审,后于9月的特别法庭审判中,又担任了特别捡察厅捡察员。现出版的《王芳回忆录》(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一书中,披露了他预审张春桥时的一些情况:
1980年6月2日,上午九时,秦城。
审判四人帮专案的公安部预审二组(负责预审张春桥)组长王芳及预审组成员,首次提审了张春桥。
首先,由王芳向张春桥宣布了中央关于将他的案件由公安部受理的决定,随后又宣读了《刑事诉讼法》第32、34、35与64条,特别还向他强调了被告人“可以陈述有罪的情节或作无罪的辩解”。
王芳宣读后,问张春桥:你听清楚了吗?
张春桥有气无力地说:“我不是反革命。”
停了一会,张春桥又说:“你讲的我都不接受,我没有违反你这个法。”
此后,张春桥便不再说话,不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
其间,王芳反复向张阐明了政策与法律,也驳斥他所谓“不是反革命”的言论。
张春桥依然一声不响。
这次预审僵持了一个小时。
在宣布将他带下去前,要张春桥在预审笔录上签字,他说:“不签”。
王芳说,对张春桥在预审中可能不开口、不交待问题、不签字等,我们是有准备的。因为,张春桥从被隔离审查那天起,就不说话,但他曾表示“不到说话的时候。”
1977年3月1日,张春桥写给中央的信中曾声明:“未经我签字的材料,我不能承认对处理我被审查的案件有效性。”
1978年5月,中纪委二办审问张春桥时,他说:“我不说,以后再说。”
1979年9月,中纪委的张启龙、刘顺元、李士英等几位老人曾集体找张春桥谈话,张除表示“没有必要说”外,不再吭声。
对此,现在已离休的王芳在书中认为:
在 当时并未从法律上认识张春桥的“三缄其口”叫做“沉默权”。在西方,早在古罗马的司法原则中,就已经有了“沉默权”。在17世纪之后,西方的法律规定被告 人有阐述己见的权利,也有保持沉默的自由。后者就是被告人所拥有的“沉默权”。张春桥在特别法庭的“零口供”,其实就是使用他的“沉默权”。如今,中国法 律界许多学者也建议确认被告人的“沉默权”。
预审结并予以起诉后,特别法庭于11月10日,派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有权辩护,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在送给张春桥时,张拒绝接受,并说:“我不同意,我也不接受。”“我不接受,我要律师干什么?”
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放在他的监舍即离开。
书记员离开后,张春桥不断地围着起诉书转圈,有时停下来盯着起诉书发呆。过了大半天,终于耐不住,把起诉书拿起来翻看一下,放下,过一会儿又拿起来看一下,放下……
11月27日,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对张春桥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
张春桥对审判员的反复提问,拒不回答。
此后,对张春桥的庭审调查又进行了二次。张春桥在人证、物证面前,仍然拒绝回答法庭的提问。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江华庭长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了宣判。
张春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注:
据 新华社消息,2005年4月21日,张春桥因患癌症病亡。张春桥,88岁,于1981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83年1 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12月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1998年1月保外就医。
本文选自王芳回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