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首长:
我是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名干警,2008年参与了公安部督办查处桂林中辉公司假冒美国强生商标案件。这件事在我心中疑点甚多,经过慎重考虑,向上级首长反映此案办理过程中,我局为追求部门和个人不当利益,将办案变为生财之道,甚至过度保护外国公司利益,出卖国家司法主权。
生财方法一:透露立案情况,通过关系人告知侦查对象“破财消灾”。桂林地方不大,市局门外一些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与局、队领导关系密切。2007年10月,我支队根据公安部关于查处桂林中辉公司假冒商标文件通知立案后,局有关领导授意熟悉的律师事务所老板,向被立案侦查企业透露立案情况,预期收取30万元替该公司摆平。由于该公司不交钱,加上美国强生集团通过高层施压,我支队在未掌握该公司商标侵权有效证据情况下,于2008年7月奉命出动,对该公司采取搜查强制措施,抓捕7人,冻结公司账户,逼迫该公司停产。
生财方法二:捕人后用取保候审作交易,通过关系人向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索要“疏通”费用,只要交钱,就可以想办法办理取保。局、队领导对中辉公司相当不满,预期通过中间人收取被刑拘职工“取保疏通费”每个人10万元,公司总经理不能办理取保,预期收取60万元“关照费”可以少受罪。关系人员私下将上述收费标准告知后,中辉公司对此反应强烈,不仅不交钱,反而到北京中央纪委和公安部喊冤。局领导指示,只要不交钱,一直关押37天,同时向市检察院协调,报捕几个人。
这个案子从立案、搜查、捕人、刑拘到批捕,除有一份市局批转公安部通知文件外,连嫌疑人商标侵权有效认定都没有,办案程序倒置,致使检察院批捕几个月后,即不能起诉,也不能无罪放人,直接逼垮了正常生产的民营企业。
从2001年桂林市政法委书记被判死刑后,市局似乎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办案敛财之风越刮越烈。为什么对美国强生集团的举报,不调查举报是否属实,就以刑事手段直接介入处理?国家司法主权何在?总之,疑点太多。
现在社会上流传,不反腐败亡党,反腐败亡国。市局无法律依据动用刑事手段保护外商不当利益,经侦干警变成外国公司护院家丁,个别领导可能从中得到好处,丢失的却是我们国家神圣的司法主权。
二级警督 黄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