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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大调查听证国家地震局

(2008-06-25 18:14:43) 下一个
关于请求全国人大成立四川汶川大地震特别调查委员会和举行听证、质询国家地震局领导的动议书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您好!

四川大地震举国悲痛,引起了全世界人们的关注,它给中国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新近香港亚洲周刊记者江迅和深圳作家朱建国,先后以记者和作家的良知对国家地震局在此次大地震中的渎职和瞒报行为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国家地震局就“事情的真相”至今没有给出正面的答复。为了让全国人民了解事情真相,我们认为,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41条和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组织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第5条和第9条2款,对国家地震局进行质询。为此,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汶川大地震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同时我们也希望国家地震局能够遵照宪法、人大组织法和信息公开条例,向此特别调查委员会如实答复以下问题:
    
    一、汶川大地震发生时国家地震总局局长陈建民是否在其工作岗位上?
    
    二、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是否以该协会的名义向国家地震总局预报过四川可能发生大地震的报告?
    
    三、5月12日之前,国家地震总局是否接到过有关四川大地震的分析、预报?
    
    四、耿庆国、陈一文是否向国家地震总局汇报过他们的预测报告?
    
    五、汶川大地震后,国家地震局是否隐瞒了上述信息?
    
    我们之所以请求全国人大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国家地震局的渎职和不作为行为举行听证和质询,其目的是要避免类似的悲剧在中国重演,还近7万多个生命和那些伤残人以公道,推进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依法治国的民主政治进一步向前发展,向世人彰显“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得以实施。
    
    我们希望特别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能够来自社会各界,为了使特别委员会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工作,我们认为这个特别委员会应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常任代表和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中科院、台湾省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四川的人大代表、死难者家属推荐的代表和新闻记者共同组成。
    
    我们期待着那一时刻的到来,特此请求!
    
    请求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赵岩 俞梅荪 王均 郑现莉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五日
    
    上述请求人仅以个人名义提出动议,均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我们同时也欢迎所有关心此事的各界朋友签名支持。
    
    附件: 《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博讯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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