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语言可以伤害他人,危害社会。
刘晓波获刑判的是颠覆国家政权罪, 他的文章, 言论挑动推翻现政府,在现在法律条文下是有罪的。除非你认为现在政权,法律都是违法的。
因言获罪可以有很多种, 比如:
说谎,作伪证包庇,掩护在逃要犯逃跑。
组织,挑唆他人刑事犯罪,例如走私, 贩毒,杀人,强奸等, 不要以为光说没做就不是犯罪。
鼓动叛乱,造反,恐怖,民族分裂,像那个新疆那个女人,(热不雅?)。
在西方也一样的, 比如挑逗,遭扰未成年人, 企图和未成年人性交,甚至警察以此可以合法钓鱼执法。
等等,很多都是言论犯罪。
郭文贵在国内, 就他所说的那些, 早就被抓了。
如果你认为刘晓波无罪, 就列出法庭判决什么地方, 为何违法了。
以下为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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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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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
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刑法认定
1、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依犯罪处理。
(1)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
(2)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本罪的根据仅在于本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括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是多样性的。
(4)处罚的原则也不同。对本罪应严格按本罪法定刑处罚,后者则应按总则的规定并结合其教唆行为具体触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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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里的颠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中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中央政权的安危,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决定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与
分裂国家罪的区别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
直接客体不同。
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
(2)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裂国家。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与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罪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二是
犯罪故意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这正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
(三)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时,应注意与本法第104条中武装
暴乱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武装暴乱的,则应依第104条规定的武装暴乱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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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5条的确提到了颠覆政府罪。这个法条规定,以下颠覆或摧毁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违法者将被罚款或最高判处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后5年内不得在美国政府内担任公职。
列举的违法行为有: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或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以及州、领地、特区、占领地政府或下属政治部门政府的行为;任何蓄意导致推翻或摧毁这类政府,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播、销售、散发或公开展示书面或印刷材料,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图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任何组织、帮助或试图组织社团、团体和集会,教唆、鼓吹或怂恿以武力、暴力方式、或者以这类社团、团体或集会成员或隶属人员身份故意从事颠覆或摧毁政府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