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享有姓名权—关于新疆少数民族人姓名被更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作为新疆少数民族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塔尔等族群,究竟是否真正地享有自己的姓名权呢?答案是:没有!
中国为了姓名管理上的方便,对于新疆少数民族人士的姓名,是运用母语译音转写方式来填写其各类证件的。但这种方式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新疆少数民族的原有姓名;并且,少数民族人的姓名排列方式不同于汉族,是使用名在前,姓在后的方式的。
举个例子:
语言方式 | 名 | 姓 |
维吾尔语(母语) | Mutallip | Mahmut |
汉语 | 穆塔利普 | 马合木提 |
汉语拼音 | Mutalipu | Mahemuti |
从1950年以来,新疆少数民族人士证件上的姓名都是运用汉字及汉语拼音来填写的,根本就没有用少数民族文字来填写。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原名Mutallip不被承认,他必须用Mutalipu来作为他的正式名字;同样地,Mahmut变成了Mahemuti。
对于民族自治区,《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而《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对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二十五问》第十四问是这样写的:“少数民族地区证件,在使用汉字的基础上,需要同时填写一种少数民族文字。”(http://ga.xjbz.gov.cn/html/zagl/2007-8/22/2007_08_22_780.html)。
而对于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发)第四条规定:“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从2003年左右开始,发生了令少数民族人诧异的事情;新疆的申请出国护照的少数民族人士们突然发现,护照上填写的姓实际上自己的汉语拼音名字,而护照上的名字却是汉语拼音的原来的姓氏。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去公安机关询问,对方回答这是根据身份证来填写的,而身份证上就是以少数民族的姓名排列方式(名在前姓在后)填写的。要求他们更改错误的姓名后,得到的只是在护照中被补加了一页:“此人的姓可以理解为名,名可以理解为姓。”
居住在中国且没有出国经历的善良的新疆少数民族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姓名权利已经被当地公安部门所侵害。可是,经常出国或者已经移居海外的新疆少数民族人士,却已经开始意识到由于护照上的姓名被当地公安机关所更改,在海外遇到了由于护照上的姓名与其他证件上的名称不一致而带来的麻烦。而移居海外的新疆少数民族人,在加入他国国籍的时候,却还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费用来更正自己的姓名。作为笔者的我及家人,目前就存在着要更正自己姓名的问题。
究竟是什么因素使新疆公安部门运用着手上的权利,更改着新疆少数民族人的姓名?这是新疆的少数民族人们都想知道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当一个赵C为了自己的姓名权将警方告上法庭而引起了全中国民众注意的时候,是否有人想到过新疆的所有少数民族人们的姓名权一直以来就在被侵害及正在被侵害的事件呢?如果全新疆的少数民族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要求公安当局停止侵害姓名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话,新疆的公安部门是否会停止此种行为并给与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