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上海袭警案,最后以杨佳被判处死刑这一不出意外的结果而告终,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这种案例如果不判死刑,估计会有更多的李佳、张佳受了警察的气,都操刀主持“正义”了,所以,无论国人如何掬一把同情的泪水,死刑判决是铁板钉钉的事,没得改。
不过,从这一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来看,留给读者可以讨论的话题远不是一颗枪子就可以解决的,普通老百姓如何求得一个公平的环境,也就是说,如何把自己的冤屈得到伸张,是本案最值得讨论的话题,笔者相信,杨佳案的发生,对中国现今的警民关系,说白了,也就是政府和老百姓的关系,无疑会起到一个“拨乱反正”的警示,从这个意义上说,杨佳应该是一个以身试法的英雄。如果大家没有忘记的话,正是广州孙志刚死亡一案,导致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孙志刚也被赋予了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人,其实,在孙志刚之前,不知道有多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意外”死亡,只不过这次死亡的是一个大学生,而且家属不依不饶,才使孙志刚成了一个时代“英雄”。
如果比较孙志刚和杨佳,笔者认为,后者更是个值得纪念的“英雄”,前提是:此事发生后,中国在警民(官民)关系建设上有新的法律和举措出台。
南京曾发生被拆迁人员在利益受损、状告无门后,携汽油在拆迁办门前自焚的事例,使得当时的南京市政府下令暂停一切拆迁行动,进行调查和自纠,广大因拆迁受害的家庭一片叫好,就连事不关己的群众也有很多人加入了声讨拆迁办的行列。
笔者在这里并不想探讨对错问题,笔者想要说的是,如何给老百姓一个讲理的地方,也就是可以申冤的场所。也许有读者会说,法院就是一个好的场所,信访办也是。说这些话的人一定是对中国的实情了解不够,或者根本就是政府工作人员或是警方家属,因为,在中国这样的环境,民告官谈何容易,如果不信,笔者不妨举一个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例子。
2005年夏,笔者回国探望父母。老父母几年没看到儿子,自然开心不已,临近假期结束,70多岁的老父虽有不舍,但以孩儿的前途为重,晚上,一家人外出散步,老父一人走在前,走一无灯处,老父知道人行道白天施工单位挖得大坑小坑,于是走在了路中间,并嘱咐大家走路中间,但不知道是施工单位故意与人作对还是想考验行人的安全意识,把待安装的路砖搁在了路中间,可怜70多岁的老父被绊,一下跌过了路砖,手臂骨折。有“法律意识”的笔者拨了110,同时用随身带的相机留下了物证。等警车的过程中,一辆自行车也倒在了更前面的建筑垃圾上。到了医院,见到一个跌断腿骨的中年人,也是在同样地方闯的祸。气不打一处来,下决心告市政局。第二天,电话打到市政局、市政府、市访办……没一个单位接受笔者的投诉,接电话的官老爷们似乎司空见惯,根本不为之所动,就连当天接警的警察也表示只是作证,不参与事故处理,没办法,打电话给新闻单位,但因为缺乏新闻价值,也被拒绝了,一句话,就是状告无门。一省中医院骨科医生来看笔者,见到此景,道:“这种事太多了,你老爸仅是骨折而已,有的人因为窨井盖缺失,跌进了窨井送了性命的都有,也没个结果,你这事还算个事吗?”一句话说得笔者失去了告状的动力。
咱不知道这件事发生在美国会是如何结果,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律师一定会找到咱,不用咱掏一分钱,在家等待国家赔偿就是了,或许届时,咱一定会后悔为什么只跌断个胳膊,而不是跌伤个腰子或是来个半身不遂,那样的话,下半辈子生活费一定有了着落。笔者举的这个例子,不外乎就是反映一个事实,目前中国老百姓申冤的渠道太少,尤其当对方是掌握着国家机器的政府工作人员时,老百姓只能期盼着他们的上级出现一个“包公”式的明君,为老百姓撑腰,殊不知,在现今问责制下,一级问题一级解决,这些工作人员的上级,就担心出现问题,影响到政绩,所以,能帮就帮,所谓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到化不了了,就出现了杨佳这样的“英雄”了。读者如果留心,可以看到杨佳行凶前所受到的待遇,当地公安分局的领导对杨佳告状行为呵斥并威胁:再告就抓起来。
警民关系说到底是政府和百姓的关系,因为,执法机关只是政府实行政策的一个强势机构。在杨佳案前,就发生了贵州瓮安冲砸警察局、烧毁警车的案件,杨佳案只是许多百姓有冤无处申的一个井口爆发。无论瓮安事件,还是杨佳事件,民间的叫好声不绝于耳,称杨佳为“英雄”的网民占了很大比例。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从根源认识到此案的成因,杨佳的生命只能被当作与奥运不协调的噪音,因为中国政府目前一直提倡创建“和谐社会”。很多与老百姓直接接触的政府官员侵犯群众利益、滥用职权,造成了民怨载道,这种现象,难道中国的明君看不到吗?笔者相信他们看得到。朱镕基就曾经高喊要留一百口棺材给贪官,不知道卖出了几口。
如果没有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法制机构,杨佳式的“英雄”还会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