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一下有无遗嘱与生前信托的利弊。
(2008-03-19 20:49:31)
下一个
一.没设立遗嘱或信托(INTESTATE)
利:
* 生前不用麻烦规划
* 不须设立费用
* 不花精神心力
弊:
* 法庭认证程序复杂繁琐不易懂
* 各类有关费用甚为庞大甚至超过总遗产的3分之1以上
* 财产分配处置程序漫长,冻结时间平均1年至3年左右,甚至有超过5年、10年的例子
* 时有家族纷争,精疲力竭现象
* 与遗产有关数额人际关系资料皆成为公共记录,可能招引外界干扰
* 无法享受遗产税免税额来省税
* 如法庭依一定程序而没能找到合法继承人时所有遗产便会被“强迫充公”(Escheat)
二.有遗嘱但是没设信托(WILL)
利:
* 生前可控制及指定继承人
* 设立费用不高
* 容易设立
弊:
* 遗产总值超出10万美金($100,000)必须经由法庭遗产认证的手续(PROBATE)
* 遗嘱依其意只是在过逝后有效,在设立人生理或意识失去法定能力时,他(她)便可能失去财产的控制力,认证法庭在此涉入。
* 认证程序费用昂贵,一般须花4~10%以上的总遗产额,这笔费用付清之后才轮到遗产的分配
* 认证期间遗产冻结平均六个月到二年,甚至有超出三、五年的例子
* 认证及遗产有关资料全部成为公共记录,也会招引家族间,生意竞争者,及杂人之干扰
* 认证程依法律而办,家族无控制遗产能力。
* 难以享受到遗产税抵减免除额(TAX EXEMPTION)
三.遗嘱内加设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
利:
* 与上述第二项类似
* 死者经由遗嘱信托在过逝后仍可继续控制遗产的分配
弊:
* 还是会先经过遗嘱认证之程序,花费,及时间等。
四.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利:
* 避免法庭认证之手续,昂贵花费及防止遗产长期冻结之不便,可迅速分配遗产。
* 有隐密性,遗产资料不会像遗嘱一样成为公共记录
* 可以充分利用减免税额之利,只缴纳最低的联邦税和州税
* 可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
* 在设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断能力时,不须经由认证法庭指派资产护理者(CONSERVATOR)
* 极具伸缩性,设立人可依需要随时修改,设立“附属信托”(SUBTRUST),及“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务时代为处理,和“医疗预先指示”等,甚至可以废止旧信托,重新设立新信托
* 任何一州都认定其法定效力
* 非常不易反驳争辩,促进家族安定和谐
弊:
* 设立时须经过谨慎考虑所有个人家族财务计划、税法及心理期望等等
* 资产移转入信托的手续比较繁复
* 设立费用可能比前二者高
五.遗产规划税法
2001年6月7日布希总统签署了经济成长与减税法案(ECONOMIC GROWTH AND TAX RELIEF RECONCILIATION ACT OF 2001),新税法便正式成立,其主要内容除减轻所得税之外(INCOME TAX),对遗产税亦逐渐废除。在2010年那年去逝的人,全无须付遗产税,2011年去逝的人则按1997年纳税人减税法案(TAXPAYER RELIEF ACT OF 1997)的规定,大家现在正看好2011年变化与因应之道。附图简介联邦遗产税(ESTATE TAX),赠与税(GIFT TAX),及隔代移转税之免税额及最高税率:
根据1997年的旧税法遗产税与赠与税采用同一免税额,但从2004年1月1日起。遗产税的免税额将逐渐增加,而赠与税的免税额则保持$1,000,000 不变,由于联邦采取联合免税制(UNIFIED CREDIT EXAMPTION),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使用息息相关。生前使用的赠与免税额会直接影响到遗产税免税额数。赠与人可以每年免税的送每位子女或他人美金 $11,000,父母两人则可共送出$22,000免付赠与税。须注意的是一旦超出$1,000,000(夫妇$2,000,000)便须依表二付赠与税。
遗产如果指定给比赠与人年轻37.5岁以上,或差两代及两代以上时,便须注意隔代移转税之征收(表三)。依通货膨胀指数调整由2001年到2003年的免税额为$1,060,000。由2004年到2010年止则与遗产免税额相同。
遗产税的征算是从遗产毛额(GROSS ESTATE)扣掉包括丧礼费用,处理遗产的所有行政费用、医疗花费,各种债款,配偶及合格慈善机关赠与,再去除去逝那年的免税额,便可以依照那年的应课税率来缴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也缴付州政府遗产税及支付外国(如尚有在中华民国,台湾的资产)的遗产税,亦可以扣除这笔支出,避免双重的负担。
六.生前信托的规划
(A)角色:牵涉生前信托契约关系共有三种角色,即信托人(SETTLOR, TRUSTOR 或 GRANT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人负责将财产权转到信托内(TRUST),转换成法定头衔(LEGAL TITLE),由受托人来管理、投资并依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将?息(INCOME)和本金(PRINCIPLE)交给受益人。
(B)类别:生前信托分成可撤销(REVOCABLE)及不可撤销(IRREVOCABLE)两大类。应与专业人士,如经济规划师(FINANCIAL ADVISOR),税务顾问(TAX ADVISOR),会计师,及律师咨询后,谨慎策划。
(C)文件:可撤销信托的规划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1.可撤销的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
2.生前信托证明书(CERTIFICATION OF TRUST)
3.倒入遗嘱(POUR-OVER WILL)
4.信托资产(TRUST ASSETS)
5.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授权管理财务(FINACE),切身需要(PERSONAL MATTER)及护健指示(HEATH CARE DIRECTIVE)
(D)做法:可撤销信托通常包括下列三种做法
1.基本的生前信托(只适于单身及夫妻个别设立信托用)
2.A-B信托(只适于夫妻共设信托用)
3.A-B-C信托(只适于夫妻共设信托用)
(参阅表四)
在设立A-B信托时夫妻通常可当信托及共同受托人(CO-TRUSTEE),当其中一人过逝后原来的信托必须分成两个信托,一个是存活配偶(SURVIVING SPOUSE)的信托(SURVIVOR’S TRUST),即A信托(TRUST A),另一个是去逝配偶(DECEASED SPOUSE)的免税信托(CREDIT-SHELTER TRUST, EXEMPTION TRUST, 或BYPASS TRUST)此即B信托。
A信托包括存活配偶的一半共同财产(COMMUNITY PROPERTY)及个别财产(SEPARATE PROPERTY),此个别财产是配偶在婚前拥有的资产,一生中所收到的礼物,及配偶个人来自继承的遗产。存活配偶可依个人意愿来处置A信托内的财产,但亦须以存活配偶的社会安全卡号码来报税。
B信托内包括去逝配偶的财产(也是一半的共同财产及所有的个别财产)。依去逝那年的遗产总值,参阅表一后,如果财产价值不超过免税额,则可全纳入B信托。如果超出免税额,则可替存活配偶设立一个C信托。
C信托又称婚姻信托(MARITAL TRUST),因为虽然去逝配偶可指示未来的继承人,存活配偶仍然享用其利益。此C信托通常使用Q-TIP信托(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 TRUST)。
存活配偶可以享用B信托及C信托的孳息及使用权,可以在确知标准之内使用本金在教育,医疗,基本生活费上(ASCERTAINABLE STANDARD),也可以在每年领取$5,000或5%的本金(取较大者)作其它之用(5 与 5 权益)。等到存活配偶过逝后,C信托所剩的财产,就会并入存活配偶的遗产内,以充分利用存活配偶的免税额,之后便给予去逝配偶指定的受益人。
七.结语
由于每个人或家庭有不同的情况与需求,信托的设立也?对不能同出一轨。生前信托在设立时虽然要花费较多的精神,但它确能带给赠与人及收益人最大的益处,是资产规划中不可或缺的策略。已经设有信托的人也须每2~3年根据新颁授的法律条款,家庭,经济的变化,及个人的期望作适当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