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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青青'查经诊所三',引述一些有关的历史.仅作参考

(2013-04-23 19:22:32) 下一个

玛窦福音中耶稣说:「其实,你们都错了……因为将来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如同在天上的天使一样。」由此可见,神父不结婚还象征天国里那种天使般的生活状态,且是此种生活状态在人间的提早实现。
 
果真有那么一天,教会真的不再坚持神父必须独身的话,相信仍会有许多神父不改初衷,愿意继续维持独身的生活。因为,毕竟他们是属于耶稣所说的,那种「得到此恩赐的人」。
 
神父独身并非圣职本质的要求,而只是附带的条件而已,所以是当然可以改变的。只要有教会当局的批准,照样可以还俗。因为与其痛苦的活着,还不如高高兴兴的在世俗中事奉天主更好,因为天主说过:「我喜欢心甘情愿的牺牲与奉献。」

 「独身」 celibacy 来自拉丁文的形容词 caelebs 「单身」,此词本来仅意味着不结婚的生活状况而已。在旧约的宗教制度中,严格而论,没有圣职人员独身的要求。耶稣却曾经要求:为了天国的原故而放弃婚姻的生活(玛十九:10-12)、及为了基督及福音而放弃家庭的生活(谷十:29)等。保禄也希望所有人都像他一般,过鳏居的日子(格前七:7〉。这些经文通常都被视作独身的圣经根据。不过,这些经文却没有把独身与圣职人员的职务结合起来。在早期教会中以上的经文反而与洗礼有关,而且许多信友实际上都随从了这些劝谕。
 圣职人员的独身责任是渐渐引进的,它的由来与对「童贞」 (virginity) 的高度评价有关(格后十一:2;弗五 :25等)。当殉道圣人逐渐减少时,童贞被视为殉道的另一种形式。约到第四世纪,耶稣和圣母被推举为童贞的模范。独身法律的发展很受牧函中训令的影响:主教及司铎(长老)应该是「一个妻子的丈夫」(弟前三:2;铎一:6等)。
 
独身生活有相当复杂的历史:
在第四世纪初西方教会开始研讨司铎独身的问题(Elvira地区会议,约300-303 A.D.)。以后,教会继续研究圣职人员独身问题,主要论点有四:
 有许多圣职人员受度独身生活隐修会土的影响。
诺斯底二元论对肉身消极的态度。
从第四世纪末,在罗马教会中愈来愈多的圣职人员认为在举行神圣的感恩祭前夕,最好不应有夫妻关系。同时,罗马地方教会愈来愈强调感恩祭要每天举行,结果司铎事实上要度独身生活。
 中世纪另一个要求司铎独身的原因是防止教会财物外泄,因着司铎的后代继承他的产业会造成教会产物的外流。在东方,独身只限于领受圣职圣事的圆满性的主教;在西方,独身的施行更加广泛而及于司铎。由于所禁止的不是婚姻本身,而是继续的婚姻生活。
 从六世纪开始,领受铎品者还须与配偶分开。从教会必须不断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干预,此独身生活方式在实际施行上的困难可想而知。第一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23 A.D.)决定了司铎、「六品」(执事)及「五品」(sub-deacon)圣职人员的独身法律。
 尽管第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时对司铎独身责任曾经有过尖锐的争执,脱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 A.D.)仍然一再坚持这个原则。脱利腾大公会议一方面强调婚配圣事的尊严,并且承认不少已婚人士,的确比过独身生活的人更接近天主;另一方面它却毫不保留地谴责「婚姻比童贞或独身更为优越」的说法。
 同样,碧岳+二世(Pius XII, 1939-1958 A.D.)的《圣童贞》通谕(1954 A.D.)也斥责「只有婚姻才足以保卫人格的自由增进的主张。教会的训导邀请人看出婚姻和独身的多重关系,不要单从一种角度评估二者的优劣。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 A.D.)也从多方面衡量婚姻和独身生活的价值。《教会》宪章承认度圣善生活的邀请是给予所有基督徒信友,而不仅是指向那些由于宗教的缘故而不娶不嫁的人(LG 40)。不过,该宪章同时宣称独身生活是爱的记号,也是趋向爱的动力(LG 42)。《司铎培养》法令更进一步要求领受司铎职务的人,该当清楚认识到奉献予基督的童贞生活的优越性(OT 10)。根据《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独身的劝谕并非由于司铎的本质,虽然它的确是建基于基督和祂使命的奥秘之上(PO 16)。
 教宗保禄六世(Paul VI,1963-1978 A.D.)的《司铎独身》通谕(1967 A.D.)更是一针见血地点明了独身生活的问题所在:到底独身生活是否应该让当事人去自由抉择呢?又或者对于那些感到司铎的召叫(却不含独身的召叫)的人,应否被接纳呢?当基督召叫十二宗徒时,没有附带独身的要求;实在的,独身的法律仅是由于历史的限定(14号),而东方教会的生活方式也同是圣神的工作(38号)。然而,该通谕仍是一本教会的传统,邀请人正视司铎的职务乃是与基督完全的结合,并藉此体会到司铎品位与独身的紧密连结(25号)。
 现行的教会法,即使在梵二以后,对司铎独身的规定依然未变(《圣教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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