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官员收入申报制度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当前在我国社会一些主要领域,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仍然相当严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据报道,5年来仅各级纪委立案查处的就达80多万人,给予党纪处分的高达50多万人,而实际存在的腐败行为要比已查出的数量大得多。腐败的问题,已成为全国上下千夫所指、万民所恨的社会毒瘤,严重地削弱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群众对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
遏止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聚敛财富,恢复人民对党的信任和对社会的信心,是关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应引起全党全民的充分重视。
为了遏制党政官员的腐败,党和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努力。早在1995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1997年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规定》,2006年又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虽然党和国家在反腐败方面下了大的力气,推出了一系列关于申报个人财产的法规,但是实际收效并不理想,某些领域甚至有顶风而上,愈反愈烈之势,这种现象现应引起我们深思。
为什么党政官员收入和财产申报了12年而成效甚微,甚至出现边申报边贪污,边贪污边提拔的怪现象呢?关键在于申报制度的本身仅仅是组织监督或机关内部监督,而恰恰是最有力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或称舆论的监督在这个最需要监督的节骨眼上出现了缺位!在现行申报制度中,其申报内容是对公众保密的,对其申报内容的审查监督仅仅是上级机关少数领导,而不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即使上级机关领导真的铁面无私、火眼金睛,但他对情况的了解总是有限的,因此其监督就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更何况其中不可避免的老上级老同事的人情关系呢?这就使申报制度陷入了人民群众所说的“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怪圈,几近形同虚设,其成效事倍功半是必然的。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引入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世界上最有力、最彻底的监督是人民群众的监督,而我国的宪法也赋予人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要想保证群众的监督权,首先必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而知情就必须开放媒体,将领导干部申报的财产公示于众,才能保证群众的监督。
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党的一贯方针的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放手发动群众。我党一贯认为“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实际上个人财产隐蔽得再好,也逃不脱千千万万群众无孔不入的眼光。如某官员有三处住房仅公示为两处,他的第三处住房邻居很容易对其揭发举报,而官员慑于群众的明察而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谎报瞒报。既然如此,把对领导干部的私人财产监督权下放给广大人民群众应是一种最彻底的反腐措施,这就是领导干部公示财产或公开申报财产。
官员财产的公开申报制度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王国,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官员公开申报财产的法律,并为世界上所有追求廉政的国家所效仿。目前已有包括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在内的近百个国家与地区推行了此项制度。该制度利用媒体的公开作用,将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一切财产、财务往来、收入与借贷情况,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难怪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抱怨说,即使换把椅子都要小心翼翼。世界各国经验证明,公示官员财产对于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是一种最有效的机制,被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的手段。
值得指出的是有些国家在实施这项制度时,仅称为“财产申报制度”,这是由于这些国家的社会能见度高,新闻媒体呈透明状,申报的同时也就向媒体公开了。
从我党和我国的性质来说,我们更应该毫无顾忌的实行财产公示。我们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党政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行为光明磊落,面对我们的服务对象——人民群众,本身就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我们还有什么私产不可向人民公开?连那些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压迫人民、剥削人民、限制人民权利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官员都敢公示财产,我们受党多年教育、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公仆,还有什么可以向自己的主人隐瞒的?
无论从世界各国反腐的经验还是从我国我党的性质讲,我们都有必要将现行的“申报制度”发展为“公示制度”。这是人民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也是保持共产党先进性的需要。国情、党情、社情,民怨、民心、党心都要求我们痛下决心,尽快推出这项被世界各国证实为行之有效的终极反腐制度。
为此我们建议:
1.人大常委会尽快组织专门班子,研究制定“领导干部财产公示法”,所有向上级组织申报的收入和财产,均应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开或通过有效渠道使人民群众得以查询。
2.与此相配合,全国强制推行存款实名制和账户实名制,股票和股权实名制,商业保险实名制,不动产交易实名制。每个公民拥有唯一的、全国通行的个人账户。个人实名以外的一切有形和无形资产,国内资产和海外资产,均为非法资产,均应无条件的归于全民所有。
3.在财产公开制度实施前半年应在全国设立退赃帐户,在全国推行不记名、有编号、存档案、可查证的退赃运动。对于退赃项目无论数额多少、来源如何,均受法律保护,赦免一切罪、错,永不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无条件地为退赃者保密。
4.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遗产继承制度和财产赠与制度,领导干部公开申报资产应包括其直系亲属和所有家庭成员。
5.与国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阳光资产信息共同体,随时审核官员及一切公民的海外资产。
6.对于领导干部超出正常生活所需的资产,实施资产托管制度。官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资产的融动和经营。
7.加强反腐败机构的建设,参照“联合国反腐公约”规定,建议我国受理官员财产申报的机关应与政府机关相互独立,实行逐级垂直领导,最高机关应直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8.修改“刑法”中对“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处罚规定,加重对官员瞒报资产的处罚;立法重奖公民对官员隐瞒财产的举报行为。
9.由于我国在官员收入透明化方面积弊甚深,实行公示制度,必然触及许多既得利者。为减轻“阳光法案”的实施阻力,建议采用先易后难、先上后下、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方法,如(1)先从省部级以上的官员做起;(2)先从人大任命的官员做起;(3)先从官员任前公示或参选前公示做起。在五到十年的时间内推广到全体党政官员。
只要我们真正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舍弃本属身外之物的既得利益,真心改革,痛下决心,经过五到十年的努力,一定能够形成一个利及子孙、惠及百年的根本性的社会制度。这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期盼和历史的使命。公布我一个,取信千万人,作为人民公仆的党政官员何乐而不为之。
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代表证号1216)20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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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博主的名起的好,特大气,也蛮牛,喜欢。
要钱就不要权力,要权力还要贪钱,其国必革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