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主权在民,人权至上
长期以来,中国官方的学者在人权理论方面有一把两刃刀。一刃是“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由此衍变成人权就是吃饭的权利。他们说中国政府使十几亿的人吃饱饭, 就是实现了最大的人权。这个理论不符合历史。中国六十年代的大饥荒和饿死上千万人的事件彻底地否定了这个理论。中国政府自己承认大饥荒是“三分天灾,七分 人祸。” 毛主席自己在“七千人大会上”就骂自己是“始作俑者”而“无 后。”当然,七分人祸当中,共产党只承认冒进。我看最根本的是人民没有讲话的自由,没有民主选举的权利。不但人民没有讲话的权利,而且那个主权的行使者还 鼓励人们讲假话,虚报和谎报,人都要饿死了,还在讲粮产上万斤, 放卫星。历史明鉴,人们没有民主的权利和讲话的自由,那是要饿死人的。所以,用生存权来诋毁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和自由是对历史的反动。
第二刃是强调主权高于人权,从而不允许别国对其违反人权进行批评。但是联合国有《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人权公约,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始签字国,中国政府也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公约 (中国政府在1998 年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但是到今天为止没有提交全国人大讨论批准)。中国政府还签署和批准了其他许多人权公约,比如反虐待公约, 保 护妇女儿童权利公约等等。这些宣言和公约就构成了国际人权法。中国政府在这方面不能否定其国际法的效力,所以在用主权高于人权的理论时候,总是显得无力和 被动。故这个理论只能说给中国人民包括海外爱国侨胞听听。其他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根本不理睬这一套。后来中国政府不服美国搞的世界各国人权报告,自己在90年代开始也搞了个美国人权年度报告来批评美国。这样一来,它实际上承认了人权的国际化,承认主权国家在人权方面有限制。可是官方的理论并没有抛弃“主权高于人权”之说。
不独有偶,最近多维的一些博客还在用这两个理论为中国政府违反人权辩护。如nile博客在《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一文中就说“主权,在 本文中专指国家的基本权利。”他说“一国的主权是一个国家全体人民人权的基本保证。”稍微有点法律知识的人当然可以不予理睬nile博客的说法,但是我挑 出来批评,就是想说明,中国政府的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错误的引导了一批人,有些人的脑筋已经被洗了,到了国外也没有办法改正。
让我们就国家主权的ABC来理清我们的思路。主权(soverignty)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团体的国君或者政府(sovereign)对其国民或成员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是一种权力(power)。人权,是个人或一个群体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行为或不行为自由和权利(right)。“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在于在“权力”可以支配别人,控制别人,而权利只是法律规定的利益。主权是个抽象的概念,主权都是由其政府来行使的。政府可以保护人权,也可以违反人权,甚至可以出卖主权,出卖国家土地。中国历史上的政府出卖国土的多了。那都是因为没有人权的结果。
国家主权有两个问题必须分清,第一,主权是否是绝对的,第二,主权的权力渊源来自哪里。对于第一个问题,现代国际法都已经承认主权是有限的,否则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决议就没有任何意义,比如,反对种族屠杀, 国际法庭的成立和对前南斯拉夫领导人的审判等, 都是对主权的限制。远一点说,对二战德国战犯的国际审判等,也是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具体实例。
关于第二个问题,十七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以来提出的主权在民的理论(比如天赋人权论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已经回答了主权的来源。中国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 就是主权在民的宣示。主权在民的具体表现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果行使主权的政府欺压人民,人民就可以改变那个政府。从这个意义来讲,如果承认主权在民,那么人权就高于主权。
在国际法上,一个独裁的政府在现实中仍然可以代表那个国家行使主权。但是,因为有了国际人权法的存在,这个主权的行使当然要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不仅是停留在批评,有的可以进行禁运, 停止某种双边或多边活动,或断绝外交关系甚至联合国决定出兵来干预。所以,在理论上国家主权是受到国际人权法的限制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不承认这点,中国就不能对其他任何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批评。你可以批评别人,别人也可以批评你。这就是人权至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