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选举制度的一些弊病
——以德国2017美国2020大选为例分析
作者:谢盛友
2017年联邦议院(国会)选举时我担任我们这个选区的总干事(总指挥),大选结果最终出炉后我们极度懊丧,基民盟、基社盟姐妹党仍然维持议会最大党团的地位,但是也经历了惨重的损失——32.9%的得票率比2013年的上次大选大跌近9个百分点。尤其是基督教社会联盟(CSU),在选举前的民意调查高至48%,而结果惨败至38.8%。CSU是德国巴伐利亚州的一个政党,在联邦层面该党和其姐妹党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基民盟)在联邦议会共同组成一个党团。作为联盟党,基民盟并不会在巴伐利亚和基社盟竞争公职,基社盟只在巴伐利亚参选,而基民盟在其他的联邦州分参选。CSU党自1957年在每次巴伐利亚州议会选举中所得票数均过半,因此得以独自组成州政府。
圣拉古法鼓励政党分裂
德国民主的核心语句写在《基本法》第20条中:“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为此,公民选举其政治利益代表,因为德国的国体是代议制民主。2017年9月24日,6150万位选民选举了第19届联邦议院。
联邦议院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议会,每4年选举一次。联邦议院最重要的任务是选举联邦总理、立法和监督政府。联邦议院选举的选举制度是人格化的比例选举制。每个选民在选票上要打两个勾:第一票用来选举自己选区中的一位政治家进入联邦议院担任议员。联邦议院的一半议席给这类直选议员,另一半根据各政党的州提名名单分派。各政党在每个联邦州都提出本党的联邦议院候选人。选民的第二票用来选举政党。第二票更加重要,因为它决定议会中的权力格局:每个政党的议席数。
联邦议院通常有598个议席,但实际数量有可能增加。比如,现在就有709名议员。这是由于存在超额议席:例如当一个政党通过第二票获得100个议席,但该党有110名候选人通过第一票直接当选议员,这额外的10人可以进入联邦议院。为了避免对其他政党有不利影响,这些政党也能按照比例增加议席。
作为共同决定的论坛和民众的利益代表,在市镇以及联邦州和联邦层面,政党都在德国的政治制度中具有核心作用。有42个政党参加了2017年联邦议院选举,数量上创下两德统一以来的新高。有16个政党是首次参选。大型全民党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党主导着德国的政党格局,当前的执政联盟也是由它们组成的。进入议会的政党有十个,除了上述两党,还有联盟90/绿党和左翼党。
只有当第二票在全国的得票率至少达到5%,这个政党才能进入联邦议院。“5%门槛”避免议会中有太多小党,从而增加组成有执政能力的执政联盟的难度。
德国政府首脑并非由民众直接选举,而是由联邦议院中的议员来选。联邦总统提出总理候选人的人选建议 --- 通常是联邦议院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的候选人。
有主动和被动选举权。每个年满18周岁的德国公民能在联邦议院选举中投票。“成年”也是在联邦议院当选的前提条件。根据联邦统计局的资料,在2017年的联邦议院选举中有6150万民众有选举权,包括3170万女性和2880万男性。
德国联邦议院选举采用圣拉古法(Sainte-Laguë method)的计票办法,圣拉古计算法为比例代表制最高均数方法选举形式之一。规则的目的是:将一定数量的议会席位,分配给几个参加选举、并有资格进入议会的党派。圣拉古法与汉狄法相比,当选席位甚多的情况下,较顾及小名单的生存 席位不多的情况下,极鼓励每名单只争取1席,实际沦为多议席单票制。
圣拉古法比例代表制有利于小党生存从而鼓励了政党分裂。通常在这种制度下,党派林立,各党的政策分歧很大,很少有单一政党能在议会中占据稳定多数,要组织政府一般需有几个政党结成联盟。但这种联盟经常不稳定而且不能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决策,从而出现频繁的倒阁现象。
所以在今天之前我一直很欣赏美国的两党轮流执政。
一战后建立的德意志共和国因其宪法是在魏玛制订而又称为魏玛共和国。魏玛宪法将议会分为联邦国会和联邦参政院,联邦参政院的议员由各邦政府任命,在联邦国会的选举中,规定全国作为一个大选区,各政党在全国范围内按比例代表制竞争议席,如前面谈到的,这种规定助长了弱小政党的力量,使得众多的小党能够进入议会。魏玛宪法采用比例代表制基本上可说是对当时德国政治现实的一种回应。德国有着长期的分裂历史,国家统一的历史相当短暂,地方分离主义倾向一直对统一权威产生影响。在第二帝国期间,德国就是一个多党并存、意见分歧的政党体制。德国在一战失败后,社会矛盾重重,各种势力和集团纷纷组成政党,比例代表制一方面反映了德国政党力量结构和公众舆论分布,但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多党纷争的局面。
魏玛时期(1919-1933) ,德国大小政党有一百多个,能经常进入议会的政党有二十多个。主要大党有社会民主党、共产党、德意志人民党、天主教中央党、德意志民族人民党和民族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纳粹党)等。各个政党纲领的政治倾向极不一致,从极右、右翼、右中、中间派到中左、左派和极左派都有。有些小党并无明确的政治倾向,但却代表着一个小地方或小团体的利益,它只要有最低限度的支持就可以取得一个席位。当时的德国也没有形成公众舆论的主流方向,地方主义势力强大。而比例代表制强化了这种情势,各个政党都不会像在胜者全得制度中那样为了进入议会而被迫联合成强大的政党并淡化本党的观点,因为他们并不想取悦于所有人。这样,魏玛时期德国的政党结构就是一个多党并立、互不妥协的分裂的政党体制。
为了尽量减少极端主义者政党和许多小党进入联邦议院的问题,《基本法》和1967年制定的《政党法》都对政党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在保障结社自由的一般原则基础上,要求政党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禁止企图危害和废除民主自由秩序的政党活动。在选举方面,规定了政党必须获得5%的选票才可在第二票中获得席位的门槛条款。
德国社会要稳定,中间力量就要强大,但看德国东部几个州的选举,选择党可能会超过基民盟成为最大的党派。右派其实就是本土主义,要保护德国本土,本土利益保护多了,德国稳定,需要中间力量强大,就跟我们玩跳板一样。极右势力扩大了,之后极左势力肯定也会起来。和平时间一久,中间力量就越来越弱。
在德国的基层选举没有“5%门槛”的限定,所以只要有能力的人就自己组党,在我们这个城市,2020年市议会选举,我在CSU(基督教社会联盟)这个大党,我全市得票最高,比其他的小党整个党的全部得票还高。为什么有能力的人喜欢组党参选呢?因为根据圣拉古法的计票办法,一个政党只要得票百分之二,至少一个人可以进入市议会,所以2020年十四个党进入市议会。三个议员就可以成为党团,党团主席的收入是普通议员的三倍,副主席是两倍。选举之前之后,很多人诱惑我组党或自立党团,我反驳:我从政根据我的政治理念,而不看重我议员收入的高低。
人们很担忧,德意志是否重回魏玛时期。有学者建议改进圣拉古法,或改用其它的计票办法。
美国总统选举的选举人团制度
在欧洲大陆实行比例代表制。假设一个选区有10个议席,那么你只要获得10%的投票就有了一定政治影响力,因此小党派也有存在意义,也就有更多的政党活跃了。
美国是现代政党的发源地,其政党体制具有明显的“美国特色”。美国政治架构限制了第三党发展。美国实行的是“相对多数、赢者通吃、单一选区”的选举制度,这就注定了其政党体制由两党主导,第三党几乎没有生存空间。现今的美国除共和党、民主党两大政党外,这些政党也参加各种公职选举,但在美国现行的两党制体制下,胜选几率极其微小。目前,美国主要的第三党有美国改革党、自由意志党、美国绿党、宪法党。 美国选举是“赢者通吃”规矩。所谓赢者通吃,通俗的讲,就是只有第一名是胜者,第二名以下都是失败者。当一个党的票数取得选区半数以上,或者没过半数选票,但票数排名第一,那么这个选区内的所有选票就都归这个党获得。
美国总统并非直接由选民一人一票选出的,真正决定胜负是所谓的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制度。在总统选举当中,美国人到票站投下一票时,他们投选的其实是由一组官员组成的选举人团。这个词组当中的“团(college)”就是指有着共同任务的一组人,而这些人就是选举人,他们的任务就是选择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团每四年聚集一次,时间是在选举日的几个星期之后,这是他们完成这个任务的方式。
每个州的选举人数量大致上反映该州的人口规模。全美国总共有538个选举人。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人最多——有55个——而一些人口稀少的州份,比如怀俄明、阿拉斯加和北达科他(还有华盛顿特区)等,选举人数量可以少至三个。每个选举人代表一张选举人票,而总统候选人需要赢得选举人票中的大多数——即270张选举人票或以上——才能当选总统。
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选举制度?在美国宪法于1787年起草时,全国公投选举总统在实际操作上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这个国家的幅员之大以及通讯的困难。与此同时,人们对于允许由首都华盛顿特区的立法者选择总统的办法也不大支持。于是,宪法的框架制定者就建立了选举人团制度,由每个州选择选举人。较小的州更支持这个制度,因为比起全国性的全民投票,选举人团制度在决定谁当总统这件事上给了他们更多的发声机会。选举人团制度也受到了当时奴隶人口占比相当大的南方州份的支持。虽然奴隶不能投票,但是他们也会被算在美国的人口统计当中(每个奴隶被算作五分之三个人)。
由于选举人票的分配是由每个州的人口统计决定的,所以这样南方州份在总统选举中的影响力,就会比直接公投所能够给予他们的更大。
选举人一定要投票给选民投票中的胜者吗?在一些州份,选举人可能投票给他们喜欢的任何候选人,而不用理会选民支持谁。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选举人几乎总是会将票投给在本州赢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如果某个选举人投的票与该州选民投出的总统人选有冲突,选举人就会被称作“失信选举人(faithless elector)”。2016年,有7张选举人票是以这种方式抽出的,但是从来没有选举结果因为失信选举人而发生改变。
如果没有候选人赢得大多数怎么办?如果没有候选人取得270张选举人票,众议院(即下议院)将会投票选出总统。这在历史上只发生过一次。1824年大选中的选举人票由四名总统候选人摊分,于是没有人赢得大多数。如今的美国政治体制已经由两大党派占据,这种事在现今已不太可能发生。
2016年,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赢得的选票比川普多出近300万张,差距超过两个百分点,但是由于在三个州的选票不足8万张而落败。当今的选举人团制度运作情况尤为鲜明地提醒人们,纽约时报在《选举人团制度将毁掉美国》一文中指出:
美国的民主是不公平、不平等和不具有代表性的。世界上没有其他先进的民主国家使用这样的东西,它们是有充分理由的。如今,选举人团制度的主要问题并非如其支持者和反对者所认为的那样,在于它赋予小州的权力过大。这些州的权力确实从手中参议院的两张选举人票中得到了提升,但与真正的罪魁祸首——全州赢家通吃的法律相比,这种好处就显得微不足道了。这些法律是建国初期各州为获得政治优势而通过的,尽管制宪者从来没有提出过这个问题——各州将所有选民的选票都授予在本州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其结果是抹杀了该州所有未投票给领先候选人的选民。有48个州采用赢家通吃的办法。因此,大多数州都被认为是“安全的”,也就是说,一方或另一方可以轻松获胜。再多的竞选活动也无法改变。唯一对双方都有影响的州是那些“战场”州,尤其是像佛罗里达和宾夕法尼亚这样的大州,在这些州,几千张甚至几百张选票的摇摆,就能使整个选举人团票从一个候选人转向另一个候选人。
这一制度的害处并非只是现在才引起注意。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对各州赢家通吃的规则也感到非常不安,他认为这是选举人团制度在19世纪初形成时的主要缺陷之一。
正如麦迪逊在1823年的一封信中所写的那样,采用赢家通吃规则的州“就像一串珠子”,并不能反映其公民真正的政治多样性。他非常不喜欢这种做法,并呼吁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