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自重,不要做别人的“救世主”!
----漫谈法治、人权与人性
作者 阚凤芹
在情感世界里,爱情是最浪漫的,“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你能想到追求一份平等自由的爱情也需要巨大的付出吗?美国联邦高等法院第一例准许白人与黑人通婚的惯例,就是通过当事人与主办律师十多年的努力才得到认可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一个爱尔兰白人后裔爱上了黑人姑娘并决意与其结合共同生活,却遭到美国法律的排斥和白人社会的强烈反对,这个白人青年为了这份矢志不渝的情感和向往自由的爱情在肉体和精神上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与黑人姑娘结合后,随后被排挤失去了体面的工作,到处做为白人所不齿的苦力养家糊口;白人住宅区拒绝这对“不正常的结合”而被迫住在黑人聚居的“贫民窟”中,这些都没有动摇他的信念,父母朴素的爱子之情以及尊重儿子的选择无形地支持了儿子的执着。初出茅庐的律师为了这桩婚姻的合法化,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坚持不懈的努力,他们的婚姻终于在他们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器强制制约人们行为的外在措施;道德观念与遵循自然规律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内在约束。而我们从这个感人的爱情故事中,难道不能体会到这样的道理:推动法治进步、促进社会民主与自由的力量正是来自人性中对真理的敬仰与执着。
]法律就是法律,不容任何人破坏、践踏或视同儿戏,这就是法律作为国家机器与统治工具的残酷与现实。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移民美国的高潮让世界各地不同文化、风俗、法律习惯的人们涌入这个国家,一个16岁的日本青年去同学家参加PARTY(聚会),误闯一个美国人的花园,在吓喊“站着” 、“制止无效”的情况下被这个美国人开枪射杀,法庭却以维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由,在法律程序上宣告这个美国人无罪。这个案件在当时的亚裔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从人权的角度讲,一个母亲突然间失去了“无辜”的儿子,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轻易地陨落在陌生的土地上,确实让人同情。无独有偶,2005年发生的赵燕被执行公务的美国警察殴打之事,法庭同样宣布执行公务的警察无罪。法庭上有足够的证据确认警察执行公务已经喊“DON’T MOVE!”(别动)的时候,赵燕有去伸手摸包的举动,仅此举动,警察就可以采取“有效地正当防卫”措施甚至包括开枪射击, 这就是美国法律规定。缺乏法律常识是这些人的人权没有得到保护的原因,难道说因此可以推断美国法庭的判决“有失民意”而违法吗?或者说美国的法治是欺世盗名的吗?事实上无论是无意或无知的情况下违反法律,都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的人权也是得不到保护的。
同时谈到 “杨佳袭警案”,在事实真相没有完全披露之前,我不想对此案如何判决发表意见。在网络对此案炒作得沸沸扬扬的时候,我非常赞同新民晚报记者卞宁博客http://bianning.blshe.com/中提倡的观点,以冷静的态度剖析丧失理智、大开杀戒的袭警举动背后的社会根源,是否与其精神世界中法律主导意识的欠缺有关呢?针对所谓“专制、腐败”的不满导致对代表国家机器的法律的漠视,以致不惜以“灯蛾扑火”的勇气,冲破法律规范与无视生命的道德底线,疯狂报复社会,这本身是否社会道德与价值取向的不正常渲染有关呢?
我在国外已经生活了十多年了,应该说对国情不如国内同胞了解地那么全面,但网络世界打破了这个视野的局限性,就前些日子我在博客中遭遇的谩骂与人身攻击,仅仅因为转载一篇对世界经济格局发展有独到分析,劝世人冷静对待世界舆论的文章。面对“愤青”们不分青红皂白的攻击,我不禁感叹:这些人不是脑袋进水了吧?要么“文革”的阴影又回来了?看到韩秋月老师从杨佳事件说中国人的“仇官”文章的评论,有人还在那里为杨佳有没有发言权争论不休时, 我想说,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调查阶段没有发言权是世界刑事法律通则规定,在任何国家都不例外,这是最基本法律常识,与其在那里高谈阔论民主与自由,不如好好充实一下自己,民主与自由离开了法治作保障,就会成为无稽之谈,当今社会无知已经不再是荣耀了。“改变世界”的宏愿应该从“改变自己”的小事做起。
我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完善都需要不同形式的法律程序来实现,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靠一时的冲动;任何国家也都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如果失去了正常的法律秩序,那么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还谈何“法治与人权”呢?崇尚法治并不等同于赞同专制统治,相反法治是否体现了人权的真谛却是衡量社会民主与自由的尺度。
一直以为首先学会了做人,才能谈及做好事业。人们之所以把佛教的“普度众生”的慈悲为怀与天主教的“平等、博爱”的理念作为普世标准,正因为这些理念具备了人类社会进步的共同愿望,符合人性美好的的追求。了解了这些为人的道理,就会体会到所谓做人的“棱角”是把双刃剑,这种刺猥似的棱角不仅会伤害到他人,同时也刺向自己的内心,让它更狭隘、偏执。我从事法律研究与律师执业也有二十多年了,无论在国外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权利与国家尊严方面,还是行公益良善之举,我都可以坦诚胸襟,问心无愧,也无愧于一个华人学者的良知与正气。由此看来,敬告那些自以为是的“家伙们”,懂得了尊重别人,同时也学会了尊重自己,记住:你不是任何人的“救世主”!
来源:博联网
附: 部分网友的回帖
1; 问题的症结在于:不仅仅是任何个人,而且任何组织、任何政府机构、政党都不应该、也无权充当“救世主”,尤其是置身于法律之上的“救世主”。如果真是那样,上海市公安局就无权在这个案件上封住杨佳的嘴、使自己成为唯一的消息来源,并对整个案件进行暗箱操作!
当年中国的最高立法首长、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面对香港记者关于“究竟是党大,还是宪法大”的问题,起码还说了半句实话:“这个问题嘛,我也说不清楚!”直到今天,全国人大委员长恐怕还是无法理直气壮地回答“当然是宪法大!”
至于作者“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调查阶段没有发言权是世界刑事法律通则规定”一说,事实恰恰相反:在一个实施法制的国家,犯罪嫌疑人在调查阶段不是“没有发言权”,而是有权保持沉默(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有权拒绝回答警察或其他调查人员的问题(相信看过国外警匪片的人都记得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定要说的“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话),在美国这是受宪法第五修正案保障的 ( protection against self incrimination)。这与“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发言”,在本质上是根本相反的。很奇怪,一个执业律师、自称搞法学研究十多年的人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在英美,大多数辩护律师为了免于在庭审时限于被动,在了解控方究竟掌握了什么证据、在制定出完整的辩护策略之前,在庭审前一般也不愿意多谈案情,而只是鼓励自己的委托人 / 犯罪嫌疑人作“无罪”申诉,但决不会说出那个自称受失踪的杨母委托的律师所讲的那种极其不利于委托人的言论来。
同时,新闻媒体可以尽其所能,找各个方面的目击者、证人、受害人等等挖掘事实并报道案情,谁也无权以至高无上的“救世主”面目来责令媒体“禁声”!
此外,作为当事人,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属下分局、分所必须回避,而由第三方(公安部等派人)来负责调查案情。为尽力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公检法之间因此案(目前看来)的受害人是警察而让私人交情影响司法程序,这个案件理当异地审理----- 转交外地的公检法实施羁押、侦查、起诉、庭审等。
只要法律得以公正地执行,杨佳案能公开审理,不搞暗箱操作,新闻媒体得以充分行使自己“无冕之王”的权利来调查并公开他们掌握的事实,杨佳也同样在不受威胁、干扰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权利、选择自己的律师,他的律师也得以在不受党政公检法等“救世主”威胁干扰的情况下执业,上海公安局也同样得以行使自己作为当事人的一切权利(而不滥用权力干扰司法),法院和检察院能不受党政干扰秉公执法,那事实必定会水落石出,正义必能得到伸张。
2; 同时谈到 “杨佳袭警案”,在事实真相没有完全披露之前,我不想对此案如何判决发表意见。在网络对此案炒作得沸沸扬扬的时候,我非常赞同新民晚报记者卞宁博客http://bianning.blshe.com/中提倡的观点,以冷静的态度剖析丧失理智、大开杀戒的袭警举动背后的社会根源,是否与其精神世界中法律主导意识的欠缺有关呢?针对所谓“专制、腐败”的不满导致对代表国家机器的法律的漠视,以致不惜以“灯蛾扑火”的勇气,冲破法律规范与无视生命的道德底线,疯狂报复社会,这本身是否社会道德与价值取向的不正常渲染有关呢?作者的观念很难以令人赞同.
法律从来也就不像作者说的那么神圣不可触犯.古罗马的那句名言可能大家都知道:法律就如同蜘蛛网,能缚住苍蝇,却缚不住麻雀.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话: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候.这一点在当今的大陆尤为明显.
作者对中国司法的现状应该是非常了解的.司法是普通民众能够依赖的最后途径.如果民众不能够指望这一最后途径来得到救助的话,就会从根本上产生怀疑,就会挺而走险.民众到不是像作者说的,简单的对专制和腐败不满,恐怕更多地是一种绝望,人一旦绝望,后果可想而知.因此,首先应该反思的,是司法系统:究竟是什么原因,将一个正常的公民逼迫到挺而走险的地步?
司法改革很显然迫在眉睫,但指望政府来主动进行是天方夜谈.大陆的重大改革,大多是由民间推动的.如果没有小岗那些不畏死的农民兄弟,中国的改革到现在还不知为何物.同样,没有底层不畏死的反抗,上层就无法意识到司法改革的迫在眉睫:再不改,老百姓就会绝望,就会挺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