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或者以上的人共同拥有的一个房产中,在拥有的方式上,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未分股的共同所有权(tenants in common),一种是联合所有权(joint tenants).
这两种拥有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如果tenants in common中的某个人死亡,其拥有的部分是可以被其继承人继承的.但如果是joint tenants中的某个人死亡,其拥有的部分自动变成另外一个或几个没有死亡的拥有者拥有,死亡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
举例说明.
Tenants in common中,所有者通常是平均的拥有所有权,也可能是明确各自拥有的比例.比如,A,B以tenants in common 拥有一套房子,明确了A占80%,B占20%.如果A死亡,其拥有的80%所有权可以被其继承人继承,其继承人变成80%房产的拥有者和B一起拥有这个房产.
A,B以joint tenants共同拥有一套房子.如果A死亡了,A的部分自动变成B拥有,没A的继承人什么事.换句话说就是如果A死亡了,整套房子就变成完全由B自己拥有了.B享有right of survivorship.如果A和B是丈夫和妻子的关系,如果A死亡了,他们共同拥有的房子就变成妻子完全拥有了,而他们的子女是不能把A原来拥有的部分作为遗产来划分的.
这男人还是水平高啊。 服了。 来感情仗? 哈哈!!!。所以我说这种人没有必要再见。
换我, 告诉晓华, 帮你打理基金, 可以---20% 佣金。晓麟不是她弟弟,他死活与我何关?
保险金额有一半是属于死者的配偶这是没错的。至于法律词应该如何翻译成中文我就不知道了。
美国每个州的法律都不一样,我了解的是加州的法律。婚后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孩子是没有权利继承的如果配偶还活着。婚前财产可以立遗嘱给孩子。如果没有遗嘱,孩子和配偶各拿一半。也就是无论多少个孩子都只能分一半的婚前财产。
就法律谈法律而已。如果您想要个大快人心虚构的结局,就不要说故事发生在美国,干脆说发生在乌有国算了,呵呵。
其实故事的另外意义就是能让读者吸取一些教训,在实际生活中学得聪明一点。
比如我知道一个女人,离婚的时候就让丈夫和自己共同出钱为儿子建立一个信托基金,以后每年往里填钱,写在离婚协议里面,这样保证了儿子今后对父母一部分实质的财产继承权的不丢失。
后妻就是生气也毫无办法,因为在美国,契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我没说他所有的财产都自动归配偶所得,我是说联名的房产和存款,其实不联名的退休金等也是。
立遗嘱的人写受益人,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他的妻子是他未成年儿子的监护人,他将属于儿子的钱委托给女儿管,这很明显地侵犯了他妻子做为儿子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记得以前美国有个电影,一个亿万富豪娶了年轻的妻子,全家族的人都不喜欢这个妻子。丈夫死了以后,财产全部信托给未成年的女儿,他的家族为了小女孩的监护权跟这个妻子打了很长时间的官司,他家族聘请的律师费尽心机证明这个妻子行为不端,不配为母,最后法庭把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他的家族。
这是个二、三十年代的老故事,如果这个家族今天打这个官司,十有八九是打不赢的,更何况一般的中产阶级,哪来这么多律师费去打这种官司?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会劝保险人让配偶签字同意这种安排以避免法律上的麻烦。
如果大家记性好的话,应该记得文学城有一阵一个叫“小八毛”的女人,她的老公是老外,写遗嘱想把财产在她死后给自己的孩子,需要她的签字。
老外遗嘱受益人是稀奇古怪,啥都有,但是这种把保险金给猫给狗给教堂的,一般都是单身的,没有法律上的麻烦。
关于联名房产财产你说得完全正确。但是有人提到一方死亡另一方自动得到财产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否则就没有遗嘱一说了。
另外保险受益人一事我又向在保险公司公司工作的朋友打听了,确实按照保单上的名字执行的,有的老外甚至将受益人写成他所在的教堂,还有的写的是自己的宠物。
如果浦诚忠将儿子的保险金以信托基金的形式存在儿子名下,并指定另外的人监管这个基金,这笔钱和儿子的监护人没有关系,是合法的做法。
呵呵,即使按照中国法律,配偶也不可能只拿到一半财产。因为按照法律,所有婚姻内财产都是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先要进行析产,一半的配偶划分出来,另外一半才拿出来按照继承法继承。按照中国法律,配偶,父母,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中国法律把血缘跟配偶放在同一继承顺序上。核心家庭作为社会细胞这一特点并没有在法律上充分体现。
下面仅举房产的所有权来举例——
两个或者以上的人共同拥有的一个房产中,在拥有的方式上,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未分股的共同所有权(tenants in common),一种是联合所有权(joint tenants).
这两种拥有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如果tenants in common中的某个人死亡,其拥有的部分是可以被其继承人继承的.但如果是joint tenants中的某个人死亡,其拥有的部分自动变成另外一个或几个没有死亡的拥有者拥有,死亡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
举例说明.
Tenants in common中,所有者通常是平均的拥有所有权,也可能是明确各自拥有的比例.比如,A,B以tenants in common 拥有一套房子,明确了A占80%,B占20%.如果A死亡,其拥有的80%所有权可以被其继承人继承,其继承人变成80%房产的拥有者和B一起拥有这个房产.
A,B以joint tenants共同拥有一套房子.如果A死亡了,A的部分自动变成B拥有,没A的继承人什么事.换句话说就是如果A死亡了,整套房子就变成完全由B自己拥有了.B享有right of survivorship.如果A和B是丈夫和妻子的关系,如果A死亡了,他们共同拥有的房子就变成妻子完全拥有了,而他们的子女是不能把A原来拥有的部分作为遗产来划分的.
夫妻联名的房产,属于joint tenants,一方死亡,其份额自动归活着的一方。联名存款同理。
法律面前,有时候人是很无力的。
在西方,配偶权优先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夫妻是一种最亲密的抚养和被抚养关系。一个男人的保单受益人不写配偶是不可理喻的,一般都是夫妻分居,感情特坏的那种。
还有,对于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其母亲有着不容置疑的优先权,除非她有吸毒,虐待孩子等西方人认为不配为母的“劣迹”。所以孩子的父亲把财产委托给长女,如果他的未亡人跟他女儿打官司,这个女儿100%败诉。
不知这里是否有律师网友,可以就财产和保险受益人的问题给予法律上的解答。
保险法律规定,配偶是拥有一半的赔偿金,不管有没有她或者他的名字。
婚后购买的房子和存款,都是属于未亡人的。信托遗嘱未亡人是可以改的。浦的婚前财产如果有遗嘱才能留给女儿,要不然,叶是拥有一半,然后另外一半由女儿和儿子平分
我当初想写孩子,可是没有成功。
另外奉劝这里的人——如果想给自己的孩子一份保障,或者保证自己的钱能由自己的孩子继承,最好夫妻关系好的时候说服配偶给孩子建立一份信托基金或者签一份协议,否则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后,你再去筹划,基本不可能,打官司也会100%败诉。
默多克前妻与之离婚前就公司的身后安排就拟订了协议,可惜还是人家邓文迪足智多谋,居然用人工授精生俩孩子,呵呵。
关于共同财产你说的对。确实是如果一方过世,另一方得到全部。像银行存款和房产之类的。
保险是可以随便写受益人的。这个和财产不一样。但是如果受益人是孩子,孩子又不满18岁,那就需要有trustee。在他成人之前,trustee来决定怎么把钱花在他身上。
秋棠之所以能拿到房子,其实是因为那段时间她没有工作,可以要求赡养费。赡养费可以一次付清一个SUM UP,也可以按月付,支付终生(条件是秋棠一直不工作不结婚)。
秋棠拿到房子,其实是她拿到赡养费的SUM UP。
说实话在北美生活压力都很大,出轨后离婚再婚能过得快乐幸福的都是超人。像浦这样的普通人,没有那金刚转就别揽那瓷器活,当初还是老实些好。
我自己亲身经历过。我当初想象在国内一样,把保险受益人写成孩子的名字,指定自己父母家的人监护这笔钱,但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我说,如果这样,需要配偶签字,没有配偶签字,我不可能达到这种愿望。
西方的婚姻家庭法律中,配偶的关系优先于血缘关系。像浦诚忠这样结婚以后买的房子,房子和银行账户都是联名,那么他死后,房子和存款都自动归叶霓所有,他做出安排也要这么办,不做安排也难逃此命运,他对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并不是那么巨大。
除非他跟叶有婚前协议,他们的存款账户分开,他们的房子不是联名具属。
至于信托基金在美国更是常规做法,指定委托人监管某笔钱,用于某种用途。可以有各种形式,我知道有对夫妇就是给弱智儿子办了信托基金,让女儿监管,按月付给儿子的养老院费用。
401K等是这样的,如指定为子女也可以,但是必须配偶签字同意,, 但保险的受益人就不是,可以是任何一个有抚养关系的人.
结了婚的人,受益人一定要是配偶。如果TA要指定为子女也可以,但是必须配偶签字同意。特别是在这个孩子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另外指定第三人管理这笔遗产,更加不大可能,肯定会引起法律纠纷。
他不可能指定女儿做儿子信托基金或者财产的监护人,否则很可能会留下官司,或者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