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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秀文宝马案是中国民众一个极好的学习机会

(2005-02-14 14:20:01) 下一个
苏秀文宝马案是中国民众一个极好的学习机会 2004.01.24首发于联合早报网   几天前联合早报网刊发了我的文章《从苏秀文宝马案看媒体杀人和舆论杀人》[1],后来又看到反驳我原文的文章[2]。虽然有鹦鹉学舌之嫌且反驳苍白无力,但起码联合早报网刊登正反双方的意见,体现了媒体所应追求的品质:公正中立。在成熟民主制度下,媒体报道尽量避免过分的倾向性,比如在东森新闻网就可以看到蓝绿正反双方的激辩。媒体的公信力从哪里来?不就这样来的。反观习惯了“舆论导向”的中国媒体,在公正中立上做得太少了,往往容易煽动极端性的情绪,把社会推到极为疯狂的境地。新浪网对苏秀文宝马案的评论上万条,几乎全部是喊打喊杀。那么有没有为苏秀文辩护的帖子呢?笔者曾经在新浪网发表评论支持苏秀文,结果不到两秒钟就被删除。笔者宁愿相信新浪网的网管极不专业,而不敢认为新浪网故意炒作此事误导大众从而提高自己的声誉。虽然笔者认为国内新闻媒体的素质非常之糟糕,但也认为官方不应当封杀他们,因为言论不自由比媒体失败更为可恶。苏秀文宝马案对中国公众是一个极好的学习机会,即便媒体报道错误,也应该把那些错误放在那里让公众好好反思。南海之子认为可反思的东西太多了,不妨作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错误的技术分析   《南方周末》引用所谓“宝马车专家”的话[3]说,苏秀文启动车子的时候,脚肯定踩在刹车上,而不是油门上。万维读者的吉安网友还煞有介事搞了一次“模拟”,证明踩错油门的事情不可能发生[4]。而中国网友广为转载的所谓“全国刑侦大腕断宝马案”也信誓旦旦说不可能发生这种错误。   南海之子完全同意:正常情况下,发生启动后踩错油门的事情概率几乎为零。启动车辆的正常操作方式是:1、踩刹车;2、启动车辆;3、换档;4、踩油门。在第三步换档的时候,因为车辆有带速,稍稍松开刹车就能够感觉到车辆是前进还是后退了。所以一旦发现是前进而不是后退,就会踩刹车而不会错踩油门了。   别忘了这是正常情况下的技术分析,而没有模拟出案发时的现场状况。当时苏秀文的宝马车和拖拉机挂在一起,在第三步换档的时候,即便有带速,宝马车也不会动(注意:两车挂在一起),所以感觉不到车辆是前进还是后退。因此苏秀文当时的脚几乎肯定不是放在刹车上,而是几乎100%放在油门上。可以想象,苏秀文轻踩油门宝马车也不会动(因为两车挂在一起),所以她几乎肯定重踩了油门,车子才会在打错档情况下蹿出去。媒体和网友的所谓技术分析,根本没有考虑到现场特殊的状况,所以得出错误的结论。要是技术分析有那么简单,全国的所谓“刑侦大腕”都要失业了。 二、错误的法律解读   我在《从苏秀文宝马案看媒体杀人和舆论杀人》已经谈到,使用“故意杀人”罪名起诉,将会有很多疑点无法用“故意杀人”来解释。最后唯一能圆满解释“故意杀人”的也就是苏秀文是一个疯子:她居然不去撞死拖拉机司机代义权而撞死他妻子;她居然在撞死人之后不懂得踩一下刹车以至于现场没有任何刹车痕迹——连带上一辆自行车后也没有;她居然撞伤12个和她无冤无仇的人;她自己有一个幸福家庭还想着去杀人;她居然把一辆好好的宝马往树上撞。证明完苏秀文是疯子,她也该无罪释放了,因为不可能给精神病人判刑。   所以“故意杀人”是不可能成立了,那么能否使用“过失杀人”罪名起诉?答案也是不可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过失杀人罪”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就是一个“另有规定”,所以使用车辆过失杀人和使用枪支弹药过失杀人的适用法律是不同的。在美国有单独的“车辆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完全区分开来。在中国刑法里面,虽然没有把“车辆杀人”罪单列,但是在法律上已经把它和“过失杀人”做出了区分。即便是苏秀文有过失,但因为是使用车辆杀人,适用法律也只能是“车辆肇事”而不是“过失杀人”。   多维新闻网的黄叶对刑法有另外一番有趣的见解[5]。他说交通法规没说不准错踩油门,所以苏秀文并未“违反交通法规”,不能使用“车辆肇事”定罪而应该使用“过失杀人”。那么苏秀文总可以说她启动车辆的时候没有左顾右盼、倒车时没往后看吧——这不就违反了交通法规了吗?黄叶那种稀奇古怪的见解,也可以增添一点节日活泼气氛了。 三、为什么应该轻判   社会科学当中的经济学已经被广泛运用在立法当中,形成一个新兴学科:法经济学。简而言之,立法应该考虑犯罪成本问题。中国曾经在80年代判处一个偷窃外国大使几十元人民币的小偷死刑,结果当然是舆论一片叫好,说是遏制了犯罪。实际上,这样的判决并没有让外国人在中国更加安全,而是令他们处于更加危险的处境。今后想偷窃或者想抢劫钱财的盗贼,就不会只是抢钱而已了,还会杀人灭口。偷窃案减少了,杀人案反而增多了。所以严刑峻法未必导致大治,反而会导致大乱。别以为犯罪分子很傻,他们在犯罪的时候,会非常理智地衡量犯罪成本,然后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犯罪方式。台湾旅游团在千岛湖曾经被集体杀掉灭口,我倒不认为是大陆的盗贼很丧心病狂,而是认为中国大陆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因为他们知道抢劫台胞被发现难逃一死还不如直接杀人灭口。很多中国网友不理解为什么美国废除死刑的呼声不断,背后的逻辑就是这么简单:法律除了有惩戒罪犯的功能,还应该有保护普通民众的功能,后者更加重要。   前几天看到美国的新闻报道说一个“保护母亲”的游说团体正在游说州议会通过新的法律加重对酒后开车的处罚。但是他们的游说遭到一些法律团体的反对,理由是:把酒后开车的量刑弄到和过失杀人一样高,只会模糊这两种犯罪,反而鼓励大家去“过失杀人”。   刑罚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酒后开车撞伤人判罚比撞死人判罚重,就会鼓励司机把人撞死,几年前的张金柱案就是一个例子。回过头看苏秀文案,她误操作致人死亡,但是已经做好了各种善后工作,及时进行了赔付。如果还对她进行重判,就会鼓励全国的司机肇事之后逃逸,或者干脆把人撞死杀人灭口。民众就会更加不安全,而且执法成本也会大幅提高。   中国没有完善而系统的保护人权(包括言论自由、隐私权、名誉权)和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比如政府可以随时封杀媒体,也可以随时把钉子户从他们家里赶走并砸烂他们所有家产。所以中国民众对法律有严重的误读,以为法律只是有惩戒作用而已。其实所有成熟民主国家的法律主要精神都在于“保护”而不是“惩戒”。苏秀文案要是发生在美国,苏绝对可以把新浪网等煽风点火的媒体送上法庭,理由就是:未经查证散播所谓“领导人亲属”谣言、恶意删除评论帖子、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美国媒体报道非公众人物的时候极为小心谨慎,不象中国媒体那样肆无忌惮,就是因为美国法律能够很好保护民众的人权。 四、媒体和司法的平衡   司法独立是一个理想的境界,虽然在中国没有实现,但应该是社会发展的方向。网上业余生物学家兼打假名人方舟子说:如果司法本身已腐败,良心已丧失,当然就不存在什么司法正义,这时候就需要通过舆论迫使司法找回良心,再来谈司法正义、司法独立。[6]   换言之,他认为舆论监督比司法独立更加重要,要让媒体帮司法找回良心,再谈司法独立。可是问题在于:媒体由谁监督?如果媒体没有良心怎么办?   方舟子自己办的网站新语丝就是一个缺乏基本媒体良心的地方。笔者曾经就一个小问题和方舟子展开辩论,也用真实姓名(英文)给他发信指出他文章当中一些小错误。[7][8][9]不料方舟子未经本人同意就公开本人的真实姓名,还断章取义找出本人给他写的信当中一句话大肆批判。后来他未经查证就拿一封伪造的所谓本人的“黑函”对笔者进行人身攻击。在这里方舟子的新语丝就丧失了媒体的基本道德和良心: 1、未经同意擅自公布网友私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私函(如果是真的),已经侵犯了隐私权。 2、没有完整引用原文,连链接都没有提供,就断章取义进行人身攻击。 3、未经必要查证就擅自传播不实信息,已经涉嫌诽谤。   方舟子的新语丝性质和这次网民集体审判苏秀文案是差不多的,就是在缺乏足够信息情况下搞网上审判。不同的地方是方舟子搞的是学术审判而网民搞的是刑事审判。方舟子对于“打假对象”有力的辩护,基本上是不会刊登的(例如郭光灿学生的辩解)。如果你不刊登被打对象的辩解,他们就不会来辩解了,包括那些打错了的人。后来事实证明方舟子很多“打假对象”并非他说的那么假(如陈竺、郭光灿、朱清时、周春生),所以不完整刊登辩护词,读者最后也搞不清哪些人打对了哪些人打错了。新语丝的公信力逐渐下降,主因也在于此。   司法还有《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可循,媒体审判是没有什么法律可以约束的。司法审判有腐败有不公正,媒体审判同样如此。试图使用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或者试图用司法凌驾于媒体之上,都是错误的。我们决不能使用一种新的“恶”代替另外一种旧的“恶”。 真正理想的境界并不是方舟子所说的要靠媒体帮司法找回正义,然后才有司法公正。这种提法是把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而且方舟子从头到尾也没有论证出宝马案当中司法在哪里不公正。笔者认为最理想的境界是司法和媒体之间的平衡,保持两者之间相互约束。不要以为舆论监督、媒体就是皇帝,美国对媒体有严厉的立法约束,防止媒体垄断和独裁,同时防止媒体诽谤造谣侵犯人权。无论是司法还是媒体,谁都不应该成为皇帝。在南海之子看来,缺乏约束下,媒体和司法机构都不是好东西,只有相互的制衡他们才会成为社会的推进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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