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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自己的性命

(2005-11-11 21:56:24) 下一个
  
經  節:因為,凡要救自己生命的,必喪掉生命;凡為我喪掉生命的,必得著生命。(馬太福音十六章25節)

 

基督徒被命令要喪失自己的性命。這代表他們要慎重地將自己的生命,交給神與神的國度。攔阻你服事神的最大阻礙之一,是你對自己的「合法權利」之看法。這是指那些你自覺有權享受或擁有的權利。對於你不在意的事物,要交出主權給神並不難,因為對你而言,失去那些不算犧牲,是否擁有它們根本無所謂。難的是把自己心愛的東西交出去,這些東西會擋住你順服神的旨意。

舉例而言,住在子女身邊很好,但神卻要你去另一個城市,或另一洲宣教。能夠睡飽固然好,但也許三更半夜來了一通電話,有人在傷痛中需要安慰。你可能自以為有權擁有某些物質,然而,神可能要你為了祂的事工,把所有財產全交出去(馬太福音十九:21)。

耶穌在這方面完美地作了生命的榜樣。祂有權利在天堂享受尊榮,但祂沒有視之為應享的權利,也沒有認為放棄的代價太大、犧牲太重(腓立比書二:5~11)。結果,神高舉祂,並把救恩賜給這破敗的世界。

這世界是否說服你要保護某種權利?你是否試著想拯救自己的生命?你是否注意到,如果你真的如此行,你將失去神要你擁有的生命?


轉載自《每日經歷神》道聲出版社   版權所有,蒙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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