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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教师的范美忠,在地震中丢下学生独自逃命,并写文章自我表扬,成为反面教材。舆论给他的第一个有力反驳,估计也是他受到的第一个致命打击。因为范美忠宣称自己极度向往美国的自由民主,以为自己的行为在美国合理合法甚至还会受到赞赏。然而,人们普遍地从这位旅美教师的批评中,看到了自己已经拥有的道德批判,却没有看到自己所缺少的由道德演化而来的行为规范。
“在美国,做事做人比在中国要累得多,每一个人都会有很多很具体的责任,这些责任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落实到个人”。举个例子;是加州的一个校区,“其‘紧急状况职责’的文件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每一个教师都有责任直接监管学生,一直与学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这个文件还明确教师有责任在火灾、爆炸、地震等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从建筑物里撤离”。“不论是火灾或地震,加州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疏散步骤,在演习时也会检视撤离所有人员需多久的时间,一旦灾难发生,所有人都应依照紧急步骤来避难”。美国学校不仅有“落实到个人”的具体规定,还有训练和演习。范美忠辩称,中国的《教育法》没有规定教师在地震时一定要救学生,所以他没有违法。有人列出了《义务教育法》第24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这些规定的对象都是“学校”而不是“教师”。认为教师是学校的一部分,所以范美忠难辞其咎。这个说法显然值得商榷,比如法律规定你所在的单位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你的同事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法律来追究你的责任,理由是你是单位的一部分,你觉得有道理吗?《教育法》的规定十分清楚,是要求学校建立制度和机制。学校到底建立没有,才是判断的依据;如果没有建立,违法者应该是学校。我们不能因为要惩罚一个无良教师,就一定要曲解法律。
由此,我认为范美忠所在的学校都江堰光亚学校应该检讨一下自己的责任:是否根据那几个法律建立相应的制度与机制,以此确立了教师的职责伦理?假如有了制度,甚至定期演习一下,范美忠还会这样糊涂吗?学校在处理他时还会迟疑难决吗?作为一个对照,可以看看受到广泛赞扬的北川刘汉希望小学——人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它坚实的校舍,却忽略了它的制度建设。据我的同事说,与硬件相比,该校的规范管理给他留下了更深刻的印象。“从?上残存的各类安全规章制度上可见一斑。规章上甚至明确了在发生地震火灾等情况时,如何疏散,教师站立的具体位置”。“如此看来,地震发生後,483名学生无一受伤,老师们能带着71个孩子翻山越岭转移到安全地带,这个奇迹般的成绩当非偶然”。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自古以来,教师这个职业的确凝聚了无数道德力量,人们似乎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一行最适宜于以德治之。在我的少年时代,教师基本上没有什麽行为规范,一切都可以用“为了学生好”取而代之。事实证明,有些好心也办了坏事,比如动辄体罚甚至羞辱学生。现在已经很不一样了,越来越讲究职业行为规范。在范美忠事件中,道德谴责和伦理辨析也许是必要的,但是这方面的反思也不应该缺席。从这个意义上说,范美忠向往美国并没有错,他或许也应该向往像美国学校一样建立了“落实到个人”的行为规范的刘汉希望小学。在那样的地方,他要麽不会犯错误,要麽犯了错误也会“死得明白”。此外,对于范逃跑这样的人大有人在,我们还是要有一颗仁慈的心,让能够去改造成为一个具备资格的老师.不可能去把他朝死路上逼,因为出现这样的问题,也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是整个社会和教育系统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