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设限的意见

(2007-06-25 05:10:58) 下一个

据北青报518日报道:针对北京部分企业尤其是外企每月公积金缴存多达近万元的现象,昨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北京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同时首次设立了公积金缴存“双限”,即2007年度北京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同时月缴存额上限不得突破2,166元。

    报道还称:据了解,近几年来,因为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这条规定,出现了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特别是外企大额缴存公积金的现象,甚至有的外企出现了部分职工月公积金缴存额度过万元的现象,本来为职工购房谋福利的公积金成了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为职工避税的出口。

    也正是如此,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出台2007年年度(200771日至2008630)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规定时,同时出台了双限规定,以防止一些企业利用公积金逃税。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文件,2007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8%,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2%。而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规定中,文件明确两点,首先是“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3008×3×12%×22,166(四舍五入)”,即按照2006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2)确定;其次是原则上不得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

    这将意味着从200771日开始到2008年的630日止,北京市任何单位职工公积金缴存,在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同时,企业和个人月缴存总金额不得超过2,166元。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政府在出台行政法规、规章的时候要广泛听取意见。

    据说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1日起生效,可我们并未看到或听到任何相关的意见征集。以下报道可以看出,就连有关专家都持不同看法:

http://house.focus.cn/news/2006-11-27/258477.html

    今天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在每平米5,000元左右,就算不买家具电器及装修,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最多90平米计算,一套房下来要450,000元。假定住房公积金的上限维持在2,166元(为便于计算),需17年的时间才能依靠住房公积金挣够房款。一名大学毕业生假定22岁,假定毕业后每月就能挣到9,024元的话,需到40岁才能拥有这套住房。这还不算他够不够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以及能不能够一毕业就每月挣到1万元钱。

    如果是购买商品房,北京市四环以外的房价都在1万元左右一平米了。如果购买100平米的房子,将花费一百万人民币。上述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须工作近38年才能靠住房公积金挣够房款。而这时他已经该退休了。

    建议一:政府不应对住房公积金设立最高比例或者不应当设立“双限”,因为在过去的10年中,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对于缓解住房紧张、房价飞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居者有其屋”,对创造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

    建议二:政府应当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透明度,采用听证等方式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广泛听取意见后再作决定。同时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监管等。

建议三:按照目前规定,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人一年只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百姓感觉非常不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下力气解决目前百姓提取公积金不方便的问题。而不应过多关注本应由税务部门关注和管理的职工纳税问题。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政府和人民所赋予的责任,认真研究如何“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进一步方便公民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防止陈良宇式的贪污挪用的现象发生。而不应不务正业,一而再,再而三地关注理应由税务部门关注的公民纳税问题,并将其纳入限制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理由。无论如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任何规范公民纳税的规定只能显示政府行政管理的混乱和低能。

如果是税务部门认为应当对住房公积金课以个人所得税的话,税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法》的管辖范围,经过人大通过立法解决,而不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进行限制。这样的结果不能不让人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税务部门想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监管,而又不愿将税法中关于“福利不计个人所得税”这一条进行删改,以免被责未“与国际接轨”,就出现了这种政府部门职能不清的现象。

[ 打印 ]
阅读 ()评论 (1)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