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从“向晚意不适”说起
前几天诗坛有人讨论了大诗人李商隐的《登乐游原》:
向晚意不适,驱车登古原。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首句“向晚意不适”的平仄﹐通常情况下就是“仄仄仄仄仄”(因为第四字“不”是个多音字﹐另一读音为平声﹐在下平十一“尤”韵部﹐意思和“否”差不多)。 从诗律而言﹐这显然是出律的,也就是说犯拗了。考虑到李大诗人生活在晚唐﹐唐诗发展比较成熟了﹐所以问题就来了﹐义山先生此句是不是被救了呢?
记得以前在 52shici 看过一篇总结拗救的文章﹐里面恰好有义山前辈的这句﹐所以又重新回到那个网站﹐找到了这篇总结性文章﹐URL 如下 (因为文章有一定的篇幅﹐我就不拷贝了)﹐是一位叫作“爱莲散人”的网友转载自中国文联出版社《快速写诗手册》的﹕
谈近体诗“孤平”的拗救﹕http://www.52shici.com/member_blog_detail.php?id=65&mem_id=926
从这篇文章的观点看﹐“向晚意不适”这句已经在对句“驱车登古原”被救了---- 当然这个结论不稀奇,熟悉拗救的读者都知道这是一种常见的拗救定式。
不过就个人观点看﹐这篇文章写得实在有些乱﹕(普通的)拗和特拗混在一起写﹐轻重未分﹐眉 毛胡子一把抓﹔文章虽然对一些拗救情形分类了﹐但是那种分类看起来有些混乱﹐而且A拗救和B拗救本来有联系的﹐文章却根本没有提及。这里俺就以这篇文章为 背景﹐结合自己对拗救的理解﹐将文章内容用逻辑推理的方式重新表述一下﹐看是不是能对部分读者有所帮助。当然我自己也是个半瓶子醋﹐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指 出﹑批评。
先说一句﹐我这里虽然在说“将文章内容重新表述一下”﹐但是文章的表述﹑结构十有八九和原文没多大雷同﹐基本上相当于重写。
B) 只有两种特拗形式的拗救
首先来点铺垫﹐统一一些说法。首先﹐七言诗是 based on 五言诗的﹐算是五言诗的自然扩展﹐所以我们只讨论五言诗的拗救 (当然﹐另一主要原因是七言诗的首两字不及后面五言对应的字重要﹐例如第一字就不及第三字重要﹐第二字就不及第六字重要)﹐此其一﹔其二﹐汉诗的平仄 pattern 本质上起源于四言诗歌﹐特别是诗经﹐所以只有两种形式﹕平平仄仄﹑仄仄平平 (五言诗歌是在四言基础上增加一字)﹐凡是破坏这种 patterns 的地方都是犯拗或曰出律 (除非是因为避免尾三平、尾三仄而所作的调整: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例如《登乐游原》的第三句:夕阳无限好,首字夕字就是本平的,此处却仄,所以这 个夕字本身就犯拗,只不过这种拗通常忽略不计。
考虑到奇数字的重要性不及偶数字,所以如果我们忽略奇数字的平仄,只考虑偶数字的平仄 (当然这么做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能出现孤平,尾三平以及尾三仄,特别是前两者),那么我们称偶数字位置上的出律为“特拗“。显然,特拗要么是被救,要么当做作出律而抛弃。
从严格的诗歌律而言,特拗即使被救了,它还是出律的,只是这种出律被近体诗的框架所承认、 容纳而不被当成通常的出律,类似的例子还有折腰体、飞雁出群等,严格说来它们都是出律的,例如前者违背黏这个法则,后者破坏押韵,只是这种出律被近体诗的 框架所承认、容纳而已。这些exceptions 之所以被容纳,是因为这些exceptions在唐诗中海量地存在着。因为这点,所以我们讨论的拗救,就只能是唐诗中已有的patterns。
关于拗救,以下假设显然是合理的:
0) 拗救不能导致孤平,尾三平以及尾三仄,特别是前两者;
1) 考虑到”关联“这个因素,拗只能在同一联中同一节奏的字所被救,例如若第三句第四字犯特拗,那么这个字只能被第三句的第三字、或者第四句的第三、第四字所救;
2) 对句/韵句 (包括首句,如果押韵的话)不能犯特拗。这是因为,在近体诗歌中,对句的地位比出句重要,不宜出律。
所以,从上面的假设出发,我们就可以从逻辑上得出结论:特拗均出在出句的偶数位置的字眼上。所以理论上共有四种特拗 (用彩色标注特拗字的位置):
a) 本:中平平仄仄 --> 特拗:中平中平仄;
b) 本:中平平仄仄 --> 特拗:中仄平仄仄;
c) 本:中仄中平仄 --> 特拗:中仄平仄仄;
d) 本:中仄中平仄 --> 特拗:中平中平仄。
因为出句的特拗可以在本句以及对句同一节奏的字所救,所以理论上关于特拗的拗救,总共有八种不同的形式。注意,这里我们说的是”理论上“总共有八种形式,实际上远没有这么多。实际上有多少种呢?实际上只有两种,尽管通常的总结文献,例如上面我们给出的文章,给出了许多种不同的形式,但那是因为归类混乱的缘故。这其中的缘由在于,尽管本质上存在八种拗救,但是只有唐诗中经常出现的模式才被近体诗理论当做exceptions所承认,其余的都算通常的出律。
这两种特拗的拗救就是 (彩色表示特拗的位置):
1) (对应楼上的case a)) 特拗:中平中平仄,在同一出句中被救;
2) (对应楼上的case c)) 特拗:中仄平仄仄,在相应对句中被救。
所以总的说来就是:特拗总是指出句的最后一个偶数位置上的字犯拗 (亦即五言的第四字或者七言的第六字);若此字为平,那必须在同一出句被救;若此字为仄,那必须在相应对句被救。
情形 1)很简单,因为”中平中平仄“,第四字本为仄,现在它成了平,救此拗的位置又必须是第三字,所以第三字就必须是仄(相当于第三四字互救),因此这种情形的拗救就是:
1)本:中平平仄仄 --> 拗救:中平仄平仄
实际上这种拗救是唐诗拗救的主要形式,因为这种”中平仄平仄“句式在当时是如此的流行,以至于它都被当成一种时尚,承载着一种高古之风。这种句式的例子,自然是多得不胜枚举了,例如:
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柳宗元:江雪)
昔闻洞庭水﹐今上岳阳楼。(杜甫:登岳阳楼)
巫峡啼猿数行泪,衡阳归雁几封书。(高适:送李少府贬峡中王少府贬长沙)
休问梁园旧宾客,茂陵风雨病相如。(李商隐:寄令狐郎中)
再说情形2)。注意其本来平仄句式 (出句+ 对句) 为:
中仄中平仄,中平中仄平。
(注意,中平中仄平严格说来是”平平仄仄平“,忽略第一三字的平仄,将它们改为可平可仄,但是为了避免孤平,要求第一第三字至少有一个字为平) 现在第一句成了特拗:中仄平仄仄,特拗的第四字本来是平,它又要求在对句的第三字所救,所以对句的第三字就必须是平。因此这种拗救,总结下来就是:
2)本:中仄中平仄,中平中仄平 --> 拗救:中仄平仄仄,中平平仄平。
这种形式的拗救不如情形 1) 普遍,但是也有不少例子 (否则它也不会成为两种拗救形式而被提出来,对不对),例如:
远送从此别,青山空复情。(杜甫:奉济驿重送严公四韵)
流水如有意,暮禽相与还。(王维:归嵩山作次联)
舞阳去叶才百里,贱子与公俱少年。(黄庭坚:次韵裴仲谋同年)
情形 2) 有个特例值得注意。看到楼上我们的总结没有?我们的表述是:本:中仄中平仄,中平中仄平 --> 拗救:中仄平仄仄,中平平仄平。注意到出句的第三字没?它本来是可平可仄的,但是在拗救的表达中这个字被强制成了平声,理由就是避免尾三仄。不过,尾三仄在诗歌中虽然是忌讳之一,但它并不像尾三平那样严重,大约算个中小忌讳。因此,如果我们允许尾三仄的存在,那么上述情形 2) 的规则可以拓广为:
2)(拓广情形)本:中仄中平仄,中平中仄平 --> 拗救:中仄中仄仄,中平平仄平。
自然,”中仄中仄仄”包含“仄仄仄仄仄”这种全仄的情形。例子:
向晚意不适,驱车登古原。(李商隐:登乐游原)
一身报国有万死,双鬓向人无再青。(陆游:夜泊水村)
马蹄践雪六七里,山嘴有梅三四花。(方乐:梦寻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