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者需偿命
(2012-12-16 22: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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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的不成法的法规。一个人杀了人不管是出于正义还是恶意,一命抵一命,天经地义的事。就是杀人者自己也认同这个规则,多数人不会做什么争辩。
中国的文化习俗与西方不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法规自然也应不同。如果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以“无罪说”开始辩解,就会给很多可以搬弄法律条文的所谓“律师”找到托词,为某些杀人者开脱罪责。在中国大部分百姓还是法盲的现实下,受益的肯定不是普通百姓。
要是继续沿袭“杀人者必偿命”的习惯做法,肯定会有好人被错杀,但同时也让那些想凭借法律条文逃脱罪责的人有难度,对阴谋杀人者有震慑作用。我想那些被错杀的好汉们宁可挨此一刀,也不愿给那些该杀的恶人重生的机会。
法律,律师,执法机构的公信力在没有完全得到民众认可的情况下,网络监督是目前最能反映民意的地方。曾经喧闹一时的“药家鑫案”,有个叫牛克的写了一篇《为药家鑫高晓松的律师悲》的文章贴在网上,结论认为;
“ 法治不公的起点和终点都不在于律师“钻法律空子”。相反,民权监督公权还不够,律师辩护权不能对司法机关形成有效制约,才是真问题所在。”
这篇文章貌似公证,似乎在为律师的辩护权叫屈,试问现在的律师们你们自己相信自己的公正性吗?“事在人为”在现今更是变得常态,一切不可能变得皆有可能。
对于霉涩难懂的法律条文,百姓愚钝搞不清这些条条道道,但明辨是非的能力还是有的,杀了该杀的,百姓出一口气,错杀了除恶为民的好汉,百姓为他烧一炷香。只要真能做到“杀人偿命”,杜绝“网开一面”,百姓乐得不要什么辩护权,免得被人搅浑水,就现有的律师而言,还是悲点儿好。
毛泽东说过一句话;“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按照民意办事就是相信群众,就是公证;保持党的纯洁性,就是值得相信的党。
现在还是简单为好,“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杀人者需偿命,不要搞那么多翻新的花样,让该死者有缝隙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