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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最后的遣返(续4)
三 遣返安排(续1)
3、目的地变更与交涉
1947年6月25日,澳航政局还致电外交部确认,同意中国驻澳公使馆建议的罗门河号轮可以将中国官兵运至广州,作为不能直驶上海的妥协方案。可是到了7月份,澳航政局又改变了主意,决定该轮只停靠香港。原因是航政局经过与澳方船务公司在香港的代理太古洋行联络,发现罗门河号轮由于装载过重,不能溯珠江直开广州。[1]据航政局解释,改变目的地的原因有三。其一,罗门河号轮赴港的主要任务是为英国粮食监管局运送面粉,该局首先就对罗门河号轮不按其要求赴港而先驶广州极不高兴,对将中国军人转运赴粤持反对态度。其次,罗门河号轮因装载过重吃水太深,广州港的停泊深度有限,难以进入,唯一的办法是在珠江口停泊,将这些中国官兵卸下;但如此一来,无论官兵还是船舶本身,都有风险。此外,中国海事局的一些规矩和香港政府在安排广州停泊之后该轮再入香港的规定方面,在技术上也有许多冲突的地方,从而为罗门河号轮驶入广州增加了许多困难。[2]
中国驻澳公使馆得知这一结果,立即与澳方交涉,希望该轮还是“以泊广州为宜”。[3]澳方再经与香港政府联络,后者得知载运的是中国官兵,坚决不同意他们在港停留,甚至要求澳方设法将他们运送到其它地方上岸。在澳方的请求下,港方最后才非常不情愿地有条件同意他们在香港下船,然后再将这些中国官兵转运去广州。港府的条件是:必须将罗门河号轮抵达的准确日期与时间及时告知,中国官兵必须是没有携带任何武器,以及中国政府必须派人安排他们的转运并派人现场监督实施。为此,郑康祺公使于7月22日拜会澳外交部秘书,紧急呼吁澳方采取切实措施协助中方按原议定之遣返安排计划实施。他表示,即便罗门河号无法直驶广州,亦应使用其它不上岸方式将这些中国军人送到广州。为此,他要求澳外交部秘书,以他个人与英国驻澳大利亚高级专员的私交关系与之沟通,然后透过该高级专员公署向香港当局建议,安排一艘浅底小轮,待罗门河号轮抵达香港时,将船上的中国官兵接驳到该小轮,然后直驶广州。如果按照这样的方案,就能避免中国官兵在香港上岸,一方面免去港府对这些中国官兵的担忧,另一方面也能使中方继续维持其军纪,不致因上岸后有任何添乱的麻烦。澳外交部随即将此方案与英国高级专员沟通,对方也应承尽力协助;同时,澳外交部也再次商请航政局照此方案协助安排船只。[4]
到7月31日,郑康祺接到澳外交部的通知,“River Norman轮定七月三十一日由亚包起程,约于八月十日抵港,在港改登小轮驶粤”。[5]看来,郑康祺的紧急交涉起了一定的作用,事情显得很有希望。为此,中国外交部饬令两广特派员,督促他待罗门河号轮抵达香港后,“换船去广州,希向太古洋行(即澳国航政局驻港代表)及香港政府商洽在港换船事项”。[6]不仅如此,澳外交部也在罗门河号轮启碇之后,于8月4日训令其驻华公使馆,尽其可能协助太古洋行完成上述使命;[7]并同时通知中国外交部,“River Norman轮系由香港Butterfield and Swire太古公司经理,盼我方与该公司保持联络,并于船到时速饬员赴港照料一切。”[8]可以说,到了最后一刻,澳、中两国外交部门都在为郑康祺公使提出的修正方案努力,以期有成。
但澳洲航政部门对此修正方案并不乐观。他们因长期与港方及太古洋行打交道,比较熟知内情,深感港府同意的把握性不大。为此,早在7月11日,该部门就与太古洋行商讨过另外一个方案,即由澳洲政府出面协商香港政府,允许中国官兵在九龙上岸,然后在港府监督下立刻将其送往火车站,乘坐九广线前往广州。在这种情形下,太古洋行就可以协助港府尽快将中国官兵从罗门河号轮接到九龙。因此,澳航政局希望政府出面尽快与港府联络安排,以便罗门河号轮抵达香港后就可以将中国官兵顺利转送到九龙火车站。[9]实际上,罗门河号轮是在香港政府并未对郑康祺之修正方案认可的情况下就出发的。可以说,在该轮抵达香港前的这几天时间里,澳、中两国还在为罗门河号轮运送中国官兵的最终目的地不停地交涉。
果不其然,澳航政局的担忧变成了现实。8月2日,就在罗门河号刚刚离开亚包时,航政局就已通过英国海外殖民部的关系获知,香港政府很不情愿接受中国官兵在香港上岸,但英国驻澳大利亚高级专员及英国殖民部将会继续努力与港府洽商,找出解决方案。8月4日,太古洋行通知澳航政局,香港政府最终并没有同意郑康祺公使的修正方案,而是仅仅同意中国官兵经九龙转火车前往广州。为此,航政局于8月7日紧急致电罗门河号船长,请他即刻将抵达香港的确切日期与时间告诉太古洋行,同时确保中国官兵在港下船时已全部解除了武装。虽然此时澳方尚未正式接获港府通知有关郑康祺修正方案的结果,但时间紧迫,澳外交部不得不通告相关机构,包括澳大利亚驻华公使馆,要求他们积极配合太古洋行,以便在香港的中国官兵交接能顺利进行。[10]
[1] 《外交部电广东广西特派员郭德华River Norman载运我国留澳官兵抵达香港时希派员照料》(民国36年7月20日)。
[2]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the
[3] 《外交部电询驻澳公使馆River Norman轮启碇日期》(民国36年7月20日)。
[4]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Rabaul, A6059, 23/441/28。
[5]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陈外交部River Norman于8月10日抵达香港》(民国36年7月31日)。
[6] 《外交部电返国驻广东广西特派员郭德华为我国留澳官兵返国事》(民国36年8月2日)。
[7] Inquiries into Japanese atrocities and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Rabaul [deals mainly with financial aspects of repatriation including claims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Army agains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or expenditure incurred], A571, 1945/3780。
[8]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请外交部于River Norman轮抵达香港时派员前往照料》(民国36年8月4日)。
[9]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the
[10]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Rabaul, A6059, 23/4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