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的网络行为制定了相关细则,并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层面对网络内容生态进行规范管理。其中,明确提出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的11种内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5号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庄荣文
2019年12月15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规定一出台,即被网友称做是史上最严网络信息审核标准。。。
========================精彩留言==============================
东西风 发表评论于
现在大陆很像文革前的五六十年代:1)自我感觉良好,赶英超美共产主义在地平线上升起,我们一天天好起来敌人一天天烂下去。2)搞个人崇拜造神运动。毛思想是战无不胜的谁反对他就打倒谁。3)言论管控,新闻管控,表面上看全国一片莺歌燕舞社会安定祥和,背后却是暗潮汹涌党内斗争惨烈,社会矛盾激烈。这些都为后来的文革大动乱做了完美的铺垫。。。 华夏大地真的会历史重演吗?
不爱说就不说 发表评论于
按这标准,如果八戒 常贱们在国内的话就是进监狱的节奏呀
思想起 发表评论于
只要不回到封建社会就行了。
吃素的狼 发表评论于
呵呵,结论:李文亮就算从棺材里爬出来,还是要再在《训诫书》上按上红手印。
那些为李文亮张目的人们,就不必,猫哭耗子,假慈悲廖。
拾麦客 发表评论于
呵呵! 好!回到七十年代,这不是很多人都想要的吗?那时候所有的中国人都知道,资本主义国家中大多数劳动者都被剥削,生活在水深火热中,新中国的人民沐浴在当的温暖阳光下,哈哈哈哈
火车火车 发表评论于
我觉得吧,应该焚书坑儒
火车火车 发表评论于
坚决支持,应该更加严厉。用最严厉的手段。而且发言前要先说段某语录。6个样板戏就够了。
shuiguan 发表评论于
没事儿,多骂骂美国政府就齐活了。粪坑国家嘛,出什么事和人都不奇怪,只拜托不要祸害历害国以外的善良的人,谢谢!
Liug 发表评论于
宪法都不能提了。
lzjgz 发表评论于
我从来对土共不抱任何幻想,不管谁当权。因为人性,体制注定如此。
还对土共能改良的那些奢望还是算了吧,洗洗睡觉吧。
想能保存基本独立思考,基本言论自由,不想继续做被喂饱就行尸走肉的人,还是尽快离开这个国度吧
法师 发表评论于
如果觉得奇怪,那才是真的奇怪了。
st1025 发表评论于
liuwei 发表评论于 2020-02-29 15:34:36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再来个李文亮,还是会被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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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从来没有停过!甚至在李文亮去世后,变本加厉
旁敲 发表评论于
可防可控,不人传人。违反新法不?
西门桥 发表评论于
习近平正带领整个国家,外加一些潜伏在海外的污猫,进入自杀模式。让这国家去死吧!
月光光买手表 发表评论于
左左大政府自己可以制造假新闻、炮制假数据,但不允许左左子民自由发言,可谓左左自作自受,谁让你们是左左。
tree1889 发表评论于
又一次露馅儿了。
liuwei 发表评论于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再来个李文亮,还是会被训诫
路过2013 发表评论于
习近平已经接近癫狂了。
秋燕 发表评论于
越封闭越好,go ahead please!
无法弄 发表评论于
强烈建议给14亿中国人脑袋里装芯片,由老大统一管理,行动一致。那样他最放心。
先秦后汉 发表评论于
润涛阎 发表评论于 2020-02-29 10:39:40
我检举:
1.表彰过苍老师的外交部新发言人。是不是也得去吃盒饭?
2.跟年轻的苍老一起照相的俩女的,我不认识她们,有人介绍说是姓杨的跟骆大使有过腿儿;有个叫宋什么的歌唱家,除了丈夫之外跟谁都没有过腿儿。这俩人是不是也该受处罚?
3.“让人有性幻想的暗示”女记者,她说她跟习主席握手时就是感觉触电了一样。她的名字广电总局可以查出来
ali88 发表评论于
习近平还在继续撒野发疯!
Doctor11 发表评论于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
好大一个箩筐
Doctor11 发表评论于
他一门心思往这个方向走听到的只是赞歌,那为什么不走呢?
wx3000 发表评论于
国家一旦成为束缚人的枷锁又凭什么要人民赋予你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一炮总部 发表评论于
只是一个开头,好戏在后头。习近平给老百姓上的紧箍咒只会越来越紧。
不懂装懂 发表评论于
“坚持...党的领导”在宪法里真是笑话。无语。
7000miles 发表评论于
袁二儿倒行逆施,历史垃圾
7000miles 发表评论于
东朝鲜 == 西朝鲜,三胖 二胖, 宇宙无敌
lio 发表评论于
疫情结束后,中国人民觉得这些都没啥!
阿杰的卫士 发表评论于
把网都禁了吧,最好把书也都烧了,学校都关了,全国文盲,应该更好管?
八哥 发表评论于
锦川 发表评论于 2020-02-29 13:00:45
以前还觉得包子包了一包草,现在才知道包子包了一包狗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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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侮辱了狗的那啥
pconline 发表评论于
建议东西朝鲜合并,三胖+二胖=五胖宇宙无敌了
mcsquare 发表评论于
物极必反
锦川 发表评论于
以前还觉得包子包了一包草,现在才知道包子包了一包狗屎。
八哥 发表评论于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来路不正,很不自信的表现
mmnn66777 发表评论于
成了一个大监狱了。
SPASS 发表评论于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难怪国内各大门户网站上充斥着这些东西,原来不犯法、只是要避免。
玄野 发表评论于
包子觉得一次新冠不过瘾。这种东西直接就扎马桶里见你丫马克思为好。
栾世清 发表评论于
进步都要从现在站着的地方起步,东倒西歪的是进步还是退步都说不清。
总是我 发表评论于
尺度可紧可松,全在官方解释。
大号 发表评论于
给自己掘坟墓
Hibetty 发表评论于
所以,公号们,最安全的事莫过于黑美国,往死里黑
avoca 发表评论于
袁二儿倒行逆施,早晚进历史垃圾堆。
sunychen23 发表评论于
包厉王反扑了
栾世清 发表评论于
中国要提高民主水平也很容易! 通过利用互联网让群众监督基层工作就会有重大改变。
进步都要从现在站着的地方起步,东倒西歪的是进步还是退步都说不清。
栾世清 发表评论于
政治主要不是理想,制度的问题,而是利益的问题。外国大老板难以和普通中国人有很大的利益一致性。勾搭外部势力的人士不可避免地连系了外部利益。
虽然有其他弊病,中国有组织管理国家的方式有其他国家没有的独特优越性,是防止国家分裂混乱的重要保证。 中国要提高民主水平也很容易! 通过利用互联网监督基层工作就会有重大改变。
进步都要从现在站着的地方起步,东倒西歪的是进步还是退步都说不清。
只有找出世界普通人的可持续共同利益,中国才可以很好地应对面前和将来的巨大挑战,因为中国面对的挑战一定程度上就是世界未来的挑战。
senway 发表评论于
伟大复兴原来是要去周厉王时代。
温暖海洋风 发表评论于
对圈养的猪不严厉点不行
这帮猪们有没自己的脑子,不严厉点她们啥事儿干不出来?
蓝天翔 发表评论于
造美国的谣通行无阻。国内大量疯传病毒是美国制造的。
mliu_99 发表评论于
抄袭了戈培尔的理念,已经十分相似了,就差卐符号了。
VS2012 发表评论于
有11种并不可怕,如果一种都没有才可怕。
读者A 发表评论于
习惯这种赤纳粹文化的,觉得那很正常,还觉得CNN敢妄议中央,不正常
轻松轻松 发表评论于
指禁止的部分
轻松轻松 发表评论于
基本上都是常识性的普世标准,在美国也适用
maina 发表评论于
第八条怎么解读?散布谣言可以,只要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就行?
西门桥 发表评论于
武汉病毒不会人传人,是不是谣言?散布该谣言的人要不要抓起来?
说好要“以牙还牙”,是不是谣言?散布该谣言的人要不要抓起来?
longmarch 发表评论于
散步肺炎可控可防的王广发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pokemama 发表评论于
西门桥 发表评论于 2020-02-29 11:30:09
总结的好!
老李子 发表评论于
再加一条:揭露武汉肺炎的。
Maori 发表评论于
移民潮又一波了,今後五十年都不能停。
maina 发表评论于
第八条怎么解读?sabu
西门桥 发表评论于
中共把人民作为死敌看待,却要人民“爱国”爱到死。不允许看、不允许听、不允许说、不允许想,这种条件下生活和长大的人组成的国家,只能是一只怪胎。
猫猫哥 发表评论于
貌似当初“可防可控”符合第(八)条。
行云流水一心间 发表评论于
没有最严,只有更严,在党妈的眼里,中国人不管不行;在成龙的眼里,中国人不管就完。哥只想说——扯你马列个逼的犊子!选举权、投票权,是每一个人“生而俱有的天然权力”,跟读书权、考试权,一毛一样。邓公当年最大的改开善举,就是释放了高考权,让每一个有志青年都能通过相对公平的竞争方式,追求更好更高的起点。所以没有邓公的大手一挥、打开枷锁,哪有今天辣么多流亡海外的党棍武毛留美反美的小资生活?否则,这些热衷爱党舔党的小角色生下来就是为党国“战天斗地修地球”的命!所以,过度恋权一时糊涂的邓公释放了高考权、却错过了选举权,【一失足成千秋罪】啊!20200229
二路风景 发表评论于
政府宣传华人在海外受歧视的算不算?
jinzhengping 发表评论于
干脆断网吧
Sabres09 发表评论于
把人们的眼睛、耳朵、嘴巴全堵上,就听中共的谎言。
ethane 发表评论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14日【字体:大 中 小】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马甲飘飘 发表评论于
十一条管控有其必要性
七条提倡有点画蛇添足,只要压制造谣和恨国,网络生态自然邪不压正。
邮政编码279 发表评论于
是不是要举报文学城的老姣婆菊花尸臭,硬要抱着大大的大腿喊哥哥,还说主席是不近女色的。
加国红枫 发表评论于
费劲!
封网,贴满大字报+天天开会,效果就好
清如许1 发表评论于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显然,中共政府违背了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这个神圣权利却被土共无耻地剥夺,反过来你批评政府的自由反倒被政府宣布是违法。
弟兄 发表评论于
习大犬又发瘋了
老酒喝多了 发表评论于
皇上说你有罪,就是有罪
nyfan 发表评论于
看了后中午饭省了—-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tigerPriate 发表评论于
这规定是不能做啥,还会有漏洞。建议广电局重新规定,规定只能做啥,可能更严密?
nyfan 发表评论于
以后只能在WXC骂GCD 和刁大大了
润涛阎 发表评论于
我检举:
1.表彰过苍老师的外交部新发言人。是不是也得去吃盒饭?
2.跟年轻的苍老一起照相的俩女的,我不认识她们,有人介绍说是姓杨的跟骆大使有过腿儿;有个叫宋什么的歌唱家,除了丈夫之外跟谁都没有过腿儿。这俩人是不是也该受处罚?
3.“让人有性幻想的暗示”女记者,她说她跟习主席握手时就是感觉触电了一样。她的名字广电总局可以查出来。
CTPCW 发表评论于
只准歌颂.
williamsteng 发表评论于
学习组 发表评论于 2020-02-29 10:16:29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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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有言论、示威、游行等自由。
据此,这个网络信息审核标准就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必须依法禁止!
哪有什么真正意义的言论自由?你登一个文学city小编不喜欢的文章,立马被删!登多了,ID也立马被禁。
红尘枉死 发表评论于
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中国解放区的人民已经争得了自由,其他地方的人民也可能和应该争得这种自由。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 到底哪里是解放区?
中线 发表评论于
政府新闻专利法。
大玩家 发表评论于
看看文学城的,造谣攻击仇恨丑化,网络控制必须的。
bigright 发表评论于
不当评述灾害,可防可控算一条吧
学习组 发表评论于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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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有言论、示威、游行等自由。
据此,这个网络信息审核标准就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必须依法禁止!
5840 发表评论于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吓尿体,震惊体 也要被封?
西门雪 发表评论于
何必这么啰嗦?其实只需要一条就够了!【只许赞美!不许批评!】
踏雪无痕加拿大 发表评论于
狗共
williamsteng 发表评论于
对三反(反共反华反毛)分子也是活该!你们成天造谣,唯恐天下不乱,也是报应!
泰傻 发表评论于
次标准出台,更加证实了中国是世界上公认的法制国家。哈哈哈。(替班贴)
nonamenogame 发表评论于
低端人口只能作动物般圈养,只管吃不能说。
lakelavon 发表评论于
呵呵呵。好得很,加速奔向灭亡
别烦我 发表评论于
包子国向金三胖学习。可以说包子吗
东北老蔫 发表评论于
最后的疯狂。
size0 发表评论于
开倒车。问题是,谁能挡住互联网这个超能量呢?螳臂当车而已。。
若平 发表评论于
这就是 中共匪帮的残酷统治
西雅图市委书记 发表评论于
总结一下:就是不能说话
akuan 发表评论于
不许批评,不许自由说话的国度是邪恶国度!
Snowflower11 发表评论于
看过我同学回国后他们公司活动写的报道:第一页就有11次提到以习近平的指导思想等等,感觉到了写文章必须要这样像文革时期奴尊、阳奉阴违、政治化,看不下去。
munchenxx 发表评论于
习禁评
charley3 发表评论于
不是应该禁止造谣传谣吗,怎么变成只准歌颂了?
箫邦邦 发表评论于
总有一款适合你,嘿嘿。
转帖司令 发表评论于
楼下的,你没疯吧?
Blank 发表评论于
世界必须隔离禁评肺炎 消灭疱子病毒 LOL
yuqinqin 发表评论于
瘋了!
老爷们 发表评论于
赞!建议增加到10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