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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从制造公权力恐怖转到塑造法律尊严,是中国走向文明的关键

(2013-07-01 09:04:10) 下一个

张超群
             


岳阳“六 .一三”事件至今整整十天了。思考之余,于是有了这篇文字,以作十日祭。
6 月13日,我与老邓乘车去岳阳参加陈碧波老少配婚礼,一路上谈笑风生,兴致勃勃。当时,我的心态是,我是公民有行动的自由,去参加公民的婚礼,不是干坏 事,怕什么?岳阳公安强行把我们弄上车,将我们带路到审问案犯的地方,当时我并不害怕。为什么?因为我心里清楚,没有犯法,奈何不了我。所以,在审问的前 后,我有点鸭子死了嘴巴硬的味道。
违法的事不做,追求自由没有犯法,以现行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保护神,这是我理直气壮的缘由。
而在岳阳“六.一三”事件中,岳阳公安的整个表现是对法律没有起码的敬畏和尊重,置宪法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第三十八“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于不顾,我行我素,无法无天,将“我是公安我怕谁”的霸道气派表演得淋漓尽致。


岳阳公安在“六.一三”事件中,没有彰显法律的权威,制造的是公权力恐怖(列宁谓之红色恐怖)。在公民举行 婚宴尚未完全结束之际,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居民区,不事先出示身份证,大声吼叫、猛拉狠推,将参加婚宴的人强行带走,既是“搅局”又是“扰民”,这不是制造 公权力恐怖又是什么?将没有犯法、没有立案侦察的公民带到审问案犯的地方“调查”,这不是制造公权力恐怖又是什么?公民拍摄你们乱执法的场景,你们像强盗 一样抢摄像机而致七十岁的老人倒地而不顾,拿上抢到手的摄像机后扬长而去,没有一点人性的怜悯,这不是制造公权力恐怖又是什么?


当然,制造公权力恐怖,在中国不是从岳阳公安开始,是个源远流长、非常普遍、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远的如斗 地主、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等运动中的花样百出的批斗或打骂、体罚或随意看管、关押、劳改甚至枪毙等“红色恐怖”不说,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天安门广 场的枪声、五花八门的截访、带血的强拆以及对刘晓波的以言治罪、对艾未未的无端关押、对异见人士的有形或无形监控,释放出来的是公权力的傲慢、粗野、凶 狠。


公权力恐怖,因为它以国家形象出现,背后有雄厚的资源作支撑,因而和社会上的恐怖组织或恐怖活动具有明显的 不同特征:一是公开性和隐蔽性,以公开性为主;二是组织系统、严密;三是广泛性,无孔不入,无处不在;四是具有重复性和可持续性;五是欺骗性大,善良的人 难辨别真假;六是残害志士仁人,践踏正义和法律,危害性大。


公权力的恐怖,造成了一些老百姓的畸形或阴暗心理,即不信法律信暴力,不敬畏法律畏惧权力。今日的中国,之所以群体事件不断,就是公权力的恐怖与老百姓畸形心理交织结出的恶果。
法律,是国家对政治、经济、社会和官员、公民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是对行为正当与不正当、罪与非罪的界定以及对不正当行为或罪行处罚的标准。因此,敬畏法律,依法办事,应该成为社会共识。


执政党政府首先要带头敬畏法 律,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法律不允许的是公权力止步的边界,彻底抛弃依赖公权力恐怖管制老百姓和打造政绩工程的恶劣做法。官员依法行政,澄清是法大还 是权大或是法大还是书记大的糊涂观念;司法部门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彻底告别靠领导指示、批示办案办事的恶习。公民要学法懂法,违法的事不做,学会以法 律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利。诚如此,官民矛盾才会缓解,社会冲突才会化解,一个文明的中国才有望屹立于世界东方。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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