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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晴。
看曹林先生的文章:“拿出治民一半的严苛与智慧去治官”。
文章说,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以五千元为起刑点,而普通公民的盗窃罪则从五百元为起刑点。贪污受贿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大,但令其入罪的起刑点却比盗窃罪高出许多,显示出刑法面前“官民不平等”。
文章说,公款锁在钱柜中,某个平民偷偷撬开钱柜拿走钱,这是盗窃;某个官员凭借着权力用钥匙打开钱柜,把公款据为己有,这是贪污。两种行为的本质是一样的,只是拿钱者的身份和形式不同。
文章还说: 普通公民干车匪路霸的亊,利用暴力抢劫他人财产,所犯的抢劫罪轻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得掉脑袋。……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江西上栗警方,对来往运输烟花的合法车辆疯狂地进行罚款,如此利用公权暴力以乱罚款强占民财,不也是一种赤裸裸的“抢劫”吗?利用公权抢劫比普通抢劫的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多了,可对这种行为非常宽容:“执法不规范”,“不正之风”, “严重违纪”。处罚也轻:党内警告,至多降级,撤职。
官员贪污的起刑点是平民盗窃的起刑点的10倍,说明什么?因为法律是官员制定的。
官员抢劫不纳入法律惩处,说明什么?因为法律只是用于对付人民的。
古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如今却“刑不上大夫”。鸣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