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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内政和体育部关于“China einschl. Tibet”来信的答复zt

(2009-03-04 23:35:01) 下一个
柏林内政和体育部关于“China einschl. Tibet”来信的答复
李登




去年12月11日,我给柏林内政和体育部去了一封电子邮件,申请查阅“中国包括西藏”这种对中国人国籍表述方式的法律依据,今天(2009年1月20日)收到了它们的答复。



柏林内政和体育部
Klosterstraße 47
10179 Berlin



尊敬的李登先生:

由于柏林内政和体育部负责登记事务方面的法律原则问题,所以您2008年12月11日关于使用“China einschl.Tibet”这个名称来进行登记注册之问题的电子邮件根据管辖分工转到了我处。至于涉及其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比如您所提到的大学统计报表,请向“教育、科学和研究部 ( Beuthstr. 6-8, 10117 Berlin, Tel: 9026-7 ) ”反映。

对您根据柏林信息自由法第13条提出的档案查阅申请很遗憾我们不能满足,因为在内政和体育部的文档库中并没有收入相关的原则文件。但是我非常乐意为您介绍一下与此相关的重要法规和进一步的资料:

1985年2月26日颁布的柏林登记法(发表在柏林法律法规公报第507页,最近一次在2006年9月7日对第1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柏林法律法规公报第896页)第2条第1款序号6规定,登记机关为完成其任务要在登记簿中存入居民的出生日期和地点,包括对正确性证明的必要说明。

在联邦范围内,登记簿中储存的具体记录(您涉及到的是出生地的问题)的种类和范围,都是统一依据“登记记录条目(DSMeld)”中的联邦部分和州部分的规定来确立的。“登记记录条目”是由市政最高协会的联邦联合会(Bundesvereinigung der kommunalenSpitzenverbände)于1982年10月21日最初发布的,任何人均可在联邦档案馆(Potsdamer Str.1, 56075Koblenz, Tel: 0261 5050)查阅和摘记。

在“登记记录条目”中的0603号资料页中有关于“出生地”(国家)一栏的规定:只是对在国外出生的人才填写该项,该栏中应该填写居民出生时所在的国家。国家名称的表述形式依据“登记记录条目”中所附录的由联邦统计局发布的“国籍和国家代码表”(最新是2009年1月1日版),而该代码表又是基于德国外交部的“联邦德国官方使用的国家目录”制定的。

在“国籍和地区代码表”中的序号479下可以找到“中国”和“西藏”。在这张表中,西藏是归入中国的。

为了理解和澄清您针对登记事务的问题,我请求您寄来登记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告之文件号码。

我希望您对所涉及到的登记问题的法律根据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

致于友好的问候


(代表)
波特纳

对此信的几点分析


笔者的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柏林的信息自由法规定任何人都有权查阅公共资料档案,只要不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其它机密。正当笔者以为申请石沉大海的时候,收到了这封回复,所以对内政部的“信访”工作还是很满意的。

这封信详细指明了登记国籍应该遵循的规定。在笔者《拷问对中国国籍的表述》一文中,笔者只找到了外交部的“联邦德国官方使用的国家目录”,登记部门虽然应该遵循该目录的规定,但一个联邦部门的文件毕竟对其它部门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现在柏林内政部的这封回信解决了这个疑问。德国的任何行政上的行为都是有相应规定或者说原则的,具体到国籍的表述问题上。联邦统计局根据外交部的这张表制定了“国籍和国家代码表”,这样在涉及到统计事务时,就应该遵照这张表上的国籍表述方式来表述。这实际上就找到了很多大学和公共机构对于外国学生或者外国居民统计时的国籍表述的法律根据。居民登记不是一个单纯的统计事务,所以登记事务还需要自己的法律依据,除了笔者以前提到《登记法》和《信息保护法》,还有这次内政部回信中提到了的“登记记录条目”,这个文件把联邦统计局的那张“国籍和国家代码表”包含了进去。所以,国籍该怎么填写,白纸黑字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

笔者翻看了这张表,很有意思,因为它把国家和地区分开了。在外交部那张表上,西藏是作为一个国家列于其中的,这实际上是违法国际法和双边公约的,但因为它不是一个法律文件,所以对它没法采取法律对抗措施。如果在联邦统计局这张表上还是把西藏明确的表述为一个国家,由于这张表有法律意义,因此是可以对它采取法律措施的,所以这张表上没有把西藏明确作为一个国家来看待。这张表分为国家和地区,在表3中的“亚洲国家”项下,西藏没有列入其中,可以推定是西藏没有被视为一个国家。但是西藏出现在表2(按字母排序的国家和地区表)中,所以可以肯定它是作为一个地区被看待的。表4是依附或未独立地区表,其中在“亚洲”项下列举了未独立的,但依附于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巴勒斯坦地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各个地区。比如属于印度的锡金,属于印尼的伊里安查,属于日本的大东岛、南鸟岛、冲绳等。其实这个表4的地区就是所谓的什么einschließlich什么,严格说来,只有名列这个表4上的地区,才能被表述为包括在某个国家之中,比如“印度包括锡金”、“日本包括冲绳”。表4上没有西藏,也没有任何一个中国的其它地区,所以西藏在被德国的国内法中,并没有被认为是一个依附(abhängige)或者非独立(unselbständige)的地区,它就是一个正常的中国的地区。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给类的外国人统计表格中,还是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中,在国籍一项出现“China einschl. Tibet”都是违法的。

此文曾发表在2009年2月初《华商报》第234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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