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启动《海外账户遵从法案》(“FATCA”)法案。这样一部法律将带来的效果,或许不能仅仅用“深远”来描述。
FATCA打击富人逃税利器
美国政府不惜动用国家机器,将隐匿10万亿美元的全球各大“避税天堂”,一一打入另册。
美国长期资本利得税率处于历史低位,目前仅为15%,巨富阶层所承担的实际税率低于普通人。巴菲特称:“去年个人收入为4600万美元,在没有刻意避税的情况下,其中17.7%用于交纳所得税。而我的秘书去年收入为6万美元,其中30%交了所得税。占人口1%的富人所负担的税率比接待员、甚至清洁工都低。”
其实,美国早有强制纳税的打算,只是金融危机加速了FATCA实施。早在2005年2月,美国司法部逮捕了亿万富翁安德森。此人被控利用巴拿马及英属维京群岛的离岸公司,5年内赚了5亿美元,逃税2亿美元,堪称不折不扣的“逃税大王”。最终他被判入狱9年,2亿美元收归国库。
2009年美国政府祭出重拳,拿瑞士银行开刀,对其展开调查,要求公开美国富人账户,最终迫使瑞银以7.8亿美元的罚金,提交8000名美国客户的资料,换取美国政府免予起诉。
软硬兼施,美国国税局推出海外金融资产自愿申报计划(OVDP),鼓励利用海外账户逃税者主动申报,补缴税款并缴纳较低罚金,以免除起诉和巨额罚款甚至可能坐牢的风险。效果不俗,同年15000人主动加入计划,补交税款和罚金22亿美元。
趁热打铁,2010年国会通过《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今年7月新法正式实施,动见观瞻。
2011年,美国国税局出台法案实施细则,要求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经纪人、经销商、对冲基金、证券化工具和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向其提供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违者扣缴30% 的预提所得税。众所周知,几乎所有外资金融机构在美均有分支机构,可谓一网打尽。
所谓美国客户,定义广泛:1.美国公民(包括在海外定居的600万美国人);2.绿卡持有人;3.长时间居留美国满足“实质性居住测试”的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如L-1,H-1签证持有人。居住在美国境内,单身者有5万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资产;已婚者10万美元以上。居住在美国境外,单身者有20万美元以上;已婚者40万美元以上,必须申报。应申报而不申报,罚款1万美元;国税局发出通知后仍拒不申报,最高罚款5万美元。
规定申报的海外财产,包括海外银行账户存款、海外投资股票,债券,其他金融有价证券以及权益性资产等等,不包括实物资产。新法不对金融资产征税,只要求披露;个人收入部分必须报税。举例来说,美国公民A持有一家海外公司1亿元股份,公司2014年亏损,无需缴税。个人收入,如利息、分红,版税及增值等,依法纳税,否则处以40%应纳税额的罚款,严重的还会判刑。
美国政府不惜动用国家机器,将隐匿10万亿美元的全球各大“避税天堂”,一一打入另册。“让逃税者在海外无处隐瞒”的威慑力,迫使一干长期逍遥法外的“大老虎”,如芒刺在背,不得不就范。
FATCA生效在即,部分美国富人选择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去年,放弃美国国籍和永久居民身份的人数创历史新高(2999人),比前年增长221%。
2012年,Facebook上市前,原籍巴西的创始人之一萨维林,宣布放弃美国国籍,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原因简单,他持有5310 万股约38.4 亿美元股票,上市后要交至少 6 亿美元税金。
这一举动,引发美国舆论的轩然大波。“他选择新加坡这个不收资本利得税的国家居住,这一避税阴谋让人不可容忍。美国接纳了萨维林,给予他安全、教育,帮他变成亿万富翁,他却背叛了这个国家。”参议员舒默提交《放弃国籍者法案》,出于税务原因放弃美国国籍者,加倍征收“退出税”。
美国富人放弃国籍,绝不轻松。依据法律,首先得自证过去五年,一直照章纳税。漏税者补交8年的税款和利息,外加罚金——数额为8年当中最高账户余额的25%。特定主体还要为60万美元以上的未实现资产收益缴税。萨维林共缴纳3.65亿美元的“退出税”。放弃绿卡者,概莫能外。
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与美国进行合作、分享信息,有助于防止偷税漏税,掌握移民动向,控制资金外逃,打击经济犯罪,实现双赢。
FATCA刚推出时是迄今为止美国法律域外管辖权,在税收征管领域最大范围的延伸。去年“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双方承诺尽最大努力在法定生效日前,就FATCA的实施达成协议。“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将在2014年7 月1 日前与美国签署政府间协议,或至少以备忘录形式承诺加入。”
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正式施行,拥有海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报相关情况。3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表示,中国必须加强税收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入国际逃税信息的互换工作,打击跨境逃税。
能否借力使力,化压力为动力,顺势推出中国版“反肥猫法案”,这将考验中国主政者的智慧与远见。
FATCA 小事记
为了使FATCA报告要求的合规化在一些现行法律与其相抵触的地区更可行,美国财政部推出一份政府间协议,通过依靠政府合作来促进FATCA的信息交流。迄今为止,美国已经和2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政府间协议。包括:洪都拉斯、卢森堡、智利、芬兰、加拿大、匈牙利、意大利、毛里求斯、百慕大、马耳他、荷兰、哥恩西、马恩岛、泽西、开曼群岛、哥斯达黎加、法国、日本、德国、西班牙、挪威、瑞士、爱尔兰、墨西哥、丹麦、英国。
申报资产范围:
第一类: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国境内,单身或者虽然结婚但是选择单独报税,有5万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资产(或者全年中任何一天的海外资产超过7.5万美元);结婚并联合报税,其拥有是1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资产(或者全年中任何一天的海外资产超过15万美元)。
第二类: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国境外,单身,在海外拥有20万美元以上海外金融资产(或者全年中任何一天的海外金融金额超过30万美元);结婚并且联合报税,其拥有4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资产(或者全年中任何一天的海外金融资产额超过60万美元)。
海外金融财产定义:
法案中规定申报的海外财产是指特定的海外金融资产,并非所有的海外资产,主要包括海外银行账户存款,海外投资股票、债券、其他金融有价证券以及权益性资产等,不包括实物资产。新法案不对金融资产进行征税,只是要求披露,需要报税的部分是收入这一块。
惩罚措施:
如果应该申报而不申报,要罚款1万美元;在美国国家税务局向你发出要求申报的通知后仍拒不申报,则可能被罚款最高至5万美元。对于未满额申报的部分,最高可处该未满额部分的40%作为罚款。从实践来看,如果基于纳税人的非故意行为,比如说在别的纳税申报表上申报了海外金融资产所带来的收入并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却忘了单独申报海外金融资产,那么也有可能免予处罚。
(源自中国经营报)
华税评论:在FATCA法案刚推出时,因其加重了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也曾受到了许多国家的批评,斥其为霸王条款,但美国政府推行这一法案的决心并没有动摇。随着近几年来国际社会间打击避税行为,提高涉税信息透明度,加强国际合作的声浪渐高,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转变了态度,开始认真审视该法案,并考虑与美国就FATCA签署政府间协议。
之所以要签署政府间协议,是因为虽然美国要求海外金融机构提供账户信息,但通常各国都会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银行等金融机构泄露客户信息,在签署政府协议后,可消除金融机构触犯当地法律的风险,同时也可避免这些金融机构受到美国预提所得税的惩罚。
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政府协调工作,FATCA实际生效日期也一拖再拖,从2013年1月推迟至2014年1月,之后又延期到2014年7月1日。
截至2014年3月份,已经有二十多个国家与地区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包括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等,这其中也不乏一些避税港,比如开曼群岛、百慕大和泽西等,但在亚洲地区,目前仅有日本与美国达成了政府间协议。此外,澳大利亚,巴西,比利时等国与美国政府就FATCA的谈判也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