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1)
给老师挑了三个"错"; 2)
"错"一; 3)
"错"二; 4)
"错"三; 5)
反常的现象; 6)
事实与分析; 7)
律师的话题
有人给老师挑了三个"错"
- pjiang -
在度过了一个愉快的长周末之后,同学们迈着矫健的步伐,轻盈地回到了校园。
只见信息栏前,同学们人头攒动,上面醒目地贴着老师的开课通知。
节前,一位叫
mylawyer 的网友(M 人士)主动[注1]找老师讨论一个问题。他认为临时工人 H-1B 的配偶 H-4 在使用 I-485 基础上的 EAD 之后,其 H-4 非移民身份依旧保持而不进入身份调整状态 (AOS).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同时,老师提到了临时工人 H-1B 用 AP 入境后其身份为保释而不再是非移民 H-1b (但移民局仍允许其 H-1B 的转延)。
随着讨论的进行,这位网友提供的论据有 1) 某律师网站的陈述,2) 第三方律师的对移民局有关条例的解释。
对于本人依据的移民局备忘录之原文,他没做回复。
于是,本人只能无言以对,跟他就此罢休。
借着本人不与纠缠的沉默,该网友又贴出两个帖子,称一共指出了本人之三个错。
这堂课,就是谈谈这三个"错"儿。--把搅混的水澄清下来。
请同学们先坐好,老师这就去把讲义拿过来。
"错"一:H-4 用了 EAD 后是 H-4 还是 AOS?
老师在"再谈 AP 和 EAD 对 F/H 身份之影响"一文[注2]中提到,H-1B 使用 AP 入境后虽然可以延转,但移民局并没有确认其 H-1B 的非移民身份;H-4 使用 EAD 后虽然进入了 AOS,但最好还是按时延其 H-4 的身份。
M 人士指责老师在误导同学,并要求老师把博客文章改成他的观点[注3],即 H-1B 使用 AP 入境后还是 H-1B 非移民身份,H-4 使用 EAD 后还是 H-4 非移民身份,被拒[注4]。
老师所介绍的这些观点,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依有据。这个依据,就是移民局的备忘录,原文。
移民局在关于 "H/Ls Who Work After Entering on Advance Parole" 的一个备忘录[注5] (5/16/00) 中,有如下陈述:
3. If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has traveled abroad and was paroled into the United States via advance parole, the alien is accordingly in parole status. Does this interim rule allow him or her to now apply for an extension of nonimmigrant status?
Until the final rule is published, an alien who was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but who was paroled pursuant to a grant of advance parole, may apply for an extension of H-1 or L-1 status, if there is a valid and approved petition. If the Service determines the alien's application for an extension of nonimmigrant status, the decision granting such an extension will have the effect of terminating the grant of parole and admitting the alien in the relevant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老师试着翻译如下。鉴于本人的英文水平,有词不达意之处,请各位不吝斧正。
问: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国外旅行后用 AP 保释入境,该侨民因此而是保释身份。暂定条例是否允许他/她申请非移民身份的延期?
答:在最终条规颁布前,过去是 H-1/L-1 非移民的侨民因 AP 被保释,凭有效的批准了的申请可以申请 H-1/L-1 身份的延期。如果移民局确定了该侨民的延期申请,其延期决定将终止保释身份并认可该侨民之相应非移民类别。
移民局对用词是很讲究的,同学们一定还记得去年排期风波的时候,移民局用的 allocate 一词。
在这里,请首先注意 "accordingly" (因此)一词。没有更明显的含义了,说的就是"使用 AP 之后就因此 (accordingly) 而是保释身份",这个"此",就是"使用 AP"。其逻辑性一目了然,即,使用 AP -> 进入保释身份。
在最后,移民局还就使用 AP 之后的 H-1b 的延期效果做了说明,那就是终止保释身份而重新回到 H-1b 身份。
这样,移民局清清楚楚地解说了 H-1B 在使用 AP 之后,再申请 H-1B 延期,其身份变化是,非移民身份 H-1B -> 保释身份 -> 非移民身份 H-1B (延期决定将终止...并认可...)。
另外,移民局在文中对 "nonimmigrant" 和 "alien" 的使用上也是值得注意的,只有在牵扯到 H/L 身份用 "nonimmigrant",跟 AP/EAD 相关的就用 "alien" 了。
现在,让我们来看备忘录中的下一问:
4. If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has traveled abroad and re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via advance parole, the alien is accordingly in parole status. How does the interim rule affect that alien's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A Service memorandum dated August 5, 1997, stated that an "adjustment applicant's otherwise valid and unexpired nonimmigrant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 The Service intends to ...
问: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国外旅行后用 AP 入境,该侨民因此而进入保释身份。暂定条例是怎样影响其工作授权的?
答:略。
这一问问题的答案不是我们考察的要点,看看问题本身就足够了。
在这一问的问题题目本身当中,移民局再次申明了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国外旅行后用 AP 入境,该侨民因此而进入保释身份(问题前部的陈述句)。
好了,现在我们综合 3、4 两问本身的陈述部分来看看。
问: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国外旅行后用 AP 保释入境,该侨民因此而进入保释身份。(暂定条例是否允许他/她申请非移民身份的延期?)
问: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国外旅行后用 AP 入境,该侨民因此而进入保释身份。(暂定条例是怎样怎样影响起工作授权?)
从这两问当中,能读出什么含义来呢?
老师读出来的含义是:使用 AP 入境的 H-1/L-1 因此进入保释身份,因此而失去其原有的非移民身份,因此而失去原非移民身份的工作授权。但是,移民局临时条款额外规定,(虽然如此,)H-1/L-1 以保释身份仍能延期其原有的非移民身份,并且能使用原有的工作许可。
其实这个问题是细微之处,通常对同学们无甚影响,所以老师在博客并无刻意去强调。但是提及了在 H-4 申请签证/入境时可能引起的问题。
这位 M 人士,也许是读不太懂这个备忘录的意思,所以就去找了两个第三方律师的解释,来作为他的论据。
想必老师的英文水平还过的去,能读懂备忘录的原文。所以根本不需要其它的来源,对其它的个人解释尤其是不符合移民局说法的,更是不感冒。
以上就是本人做完家庭作业之后,所得出的结论--
临时工人 H-1B 用 AP 入境后其身份为保释。
下面来谈谈 M 人士提出的观点--H-4 在使用 I-485 基础上的 EAD 之后,其 H-4 非移民身份依旧保持而不进入身份调整状态 AOS.
让我们还是学习来同一个移民局的备忘录。
2. If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or H-4 or L-2 dependent family member obtains an EAD based on their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but does not use it to obtain employment, is the alien still maintaining his/her nonimmigrant status?
Yes. The fact that an H or L nonimmigrant is granted an EAD does not cause the alien to violate his/her nonimmigrant status. There may be legitimate reasons for an H or L nonimmigrant to apply for an EAD on the basis of a pending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
问:如果 H-1/L-1 非移民或其 H-4/L-2 家庭成员获得了基于 I-485 的 EAD 但是不用于工作,该侨民是否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答:是。一个 H/L 非移民被颁发了 EAD 的事实不导致该侨民的非移民身份违例。
在上面的问答中,移民局并没有明确地指出使用 EAD 工作之后的 H/L 就失去了其非移民身份,但从强调没有使用 EAD 工作就保持其非移民身份一说,加上对 H-4 身份的理解,老师不认为使用 EAD 之后的 H-4 还能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从上面这一问,老师读出来的含义是:(H-4/L-2 家庭成员使用基于 I-485 的 EAD 去工作,该侨民失去了其非移民身份 H-4/L-2;但是,)如果只是获得了基于 I-485 的 EAD 而不用于工作,该侨民是仍旧保持其非移民身份的。
因为,如果没有使用 EAD 和使用 EAD 没有区别的话,移民局实在没有必要来强调不使用 EAD 就保持其非移民身份了。
再参考前面关于 H-1B 的两问,通过与 H-1B 的类比,老师认为使用 EAD 之后的 H-4 不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虽然老师并没有提供出移民局的明文,来支持这个观点。但老师相信在某个地方,移民局应该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定性。只是浩荡文书,老师能力有限,家庭作业没有做好而已。
这也是为什么,老师在"解疑" M 人士的问题时,特意引入 H-1B 的类似性。因为移民局对 H-1B 的情况有明确的条文,对 H-4 却没有。
当时是希望 M 人士能够融汇贯通,举一反三。显然老师是估计错了。
所以,从上面的移民局备忘录中,老师读出来的东东是:
1) 使用基于 I-485 的 AP 之后的 H-1B 虽然是保释身份,但移民局特许其可以延长其原有的非移民身份 H-1B.
2) 获得了基于 I-485 的 EAD 但是不用于工作的 H-4,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但是使用之后就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H-4 了。
在做过了上面的家庭作业之后,老师在博客里说,1) 使用 AP 入境的 H-1b/H-4 虽然 I-94 上被表明了保释身份,但延转随意;2) 使用 EAD 之后的 H-4 也最好保持其非移民身份的连续性,因为移民局并不掌握 EAD 的使用状态。
M 人士在他的原论题上(使用基于 I-485 的 EAD 之后的 H-4 仍旧保持了其非移民身份 H-4),原本可以有许多与老师争论的余地,结果却改为纠缠老师提出的论题(使用基于 I-485 的 AP 之后的 H-1B 不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H-1B)。然而,不管是支持上面的哪一个观点,坚持他的观点,或反驳老师的观点,M 人士自始至终,都没有能够提供出任何一个权威的论据。
他的论据,没有任何是来自于具有权威性的移民局文件,只是一个老师认为与他有紧密关系的律师网站,和另外律师的解释。
尽管如此,那位 M 人士还追着屁股要老师把博克按他的观点改过来,老师断然回拒。请同学们说说看,这博克要改还是不要改?
这是这堂课的第一个要点。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记住:
如果律师说的和移民局的条条框框相违背,最好是听移民局的。
"错"二:老师为什么说 I-140 没有批准
也可以换工作?
去年老师开了堂 180 天换工作的课[注6],是应 485 课上的同学
要求做的。
从六月份的 485 课到十一月份的 180 课,中间隔了五个多月,是断断续续在埋头做作业。做作业的过程,同学们从博克文章中的讲叙中可以一知。除了讨论 180 天的问题,老师还顺带着提了一句,"不是必须等到 I-140 已经批准"。
M 人士觉得又揪住了老师的辫子,这次有了一点进步,是用移民局的备忘录来作为依据。他的帖子在
这里和
这里,大概担心别人不看,特意一连贴了俩次。
我看了他的帖子,只是个开头,就打住了。
为什么?不是说,鸡蛋臭没臭,只尝一口就足矣?
从去年到现在,老师一直不遗余力地在论坛纠正一个概念。那就是 AP/EAD 单独申请时,要依申请人的住址寄往对应的辖区管理中心。
之所以有同学糊涂,是因为移民局先前的相关规定是,AP/EAD 单独申请时要寄往 I-485 提交的中心。
根据移民局的"最后规定为老大"法则 (Last Regulation Rule - term invented by pjiang),单独提交的 AP/EAD 申请,不再寄往 I-485 提交的中心,而是要寄到对应辖区管理中心。
类似地,M 人士引用的移民局备忘录,早于老师所引用的。换而言之,是过时的。
同学们去他的帖子看,有个日期是 "October 18, 2005".
老师所做的家庭作业,从 "10/17/2000" 的 AC21 到 "12/27/05" 的备忘录止,才得以最终成文。老师上面所得出的结论,是基于当时最新的 12/27/05 的备忘录(实际上移民局直到
2006 年 9 月才提供给 AILA --是一直藏而不发,还是故意往前推日子,只有移民局自己心里有数)。
他拿移民局 "October 18, 2005" 的备忘录,来挑战本人用的移民局 "12/27/05" 的备忘录,颇有几分唐吉坷德的遗风。
老师没有时间去细读他的论据,假使他不象前面有障碍去理解移民局的 H/L 使用 AP 后的身份,也没有错误地理解移民局的文件精神,老师也自信没有任何的忧虑。法宝就是移民局的"最后规定为老大"法则。
同学们说说看,这样的鸡蛋还用得着都吃完么?
好了,本课的第二个要点就是,
移民局的条条框框,以最新的为准。
"错"三:老师什么时候说过申请 NIW 之后
不能申请 PERM?
在揪 I-140 的错之前,M 人士还揪了老师一个
NIW 的错。那就是,针对本人的后提交的 PERM 容易引起前面 NIW 的被拒的看法,狂讲一通法律上如何不禁止 NIW 和 PERM 同时交。如果 M 人士对中文的理解程度有一定的普通水平,就不至于重复本人博克中的内容,用来给本人上课了。
在博克中,老师提醒说:
"倘若你申请 NIW 之后又申请 PERM (EB-2/3),那么移民局拒了你的 NIW,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为什么?既然你能够、而且在申请 PERM,那么就说明你不是一定需要 NIW 的。
还有,在你申请 PERM 时,如果既有 EB-3 也有 EB-2 的,那么你是在招徕移民局对你的特别青睐(也许 DOL 就 audit 了)。因为同一个职位,是不应该有不同的学位的要求。"
虽然有些 I-140 在概念上是相互冲突的,但是,老师从来没有说过不可以这么做。
如果老师认为实不可行,早有明明白白地说不可以既交 NIW 又交 PERM 了,干吗还藏着掖着,躲躲闪闪?
即使老师错误地说交了 NIW 就不能交 PERM,交了 PERM 就不能申请 NIW. 那也是绝对轮不到你 M 人士现在才来纠错。这样一眼显然的错误,早八百辈子就有网友在移坛指正过来了。
英文文件读不出其中的含义,中文文章却读出南辕北辙的意思。老师不知该如何评价这位 M 人士的水平。
希望下面的问答,能够有助于他的正确理解。
"如果我已经提交了相互冲突的 I-140 申请们,我要撤回来一个吗?
--为什么不给移民局一个批准你的机会?大不了就是被拒。
如果有一个 I-140 已经批了,后面的 I-140 因为与前面的相冲突,会使得 USCIS 废止前面的批准书吗?
--移民局仅仅废止因作假而批准的申请。"
如果他仍旧体会不出文章的观点,老师也爱莫能助,无能为力了。
M 人士读不通老师的博客文章,还来指责老师误导,莫非这些日子来,M 人士天天闷头在水里游泳不成?
老师因此 (accordingly) 不得不跟他说,
重复地说,"When you discuss with me, it is important that you understand my point."
本课的第三点就是这句英文,
与人讨论问题,要先明了别人的观点。切忌断章取义。
反常的现象,一系列
在昨天关于 NIW/PERM 的 I-140 问题上,老师已经指出了问题的所在。那就是,M 人士置之本人博客中清晰的观点而不顾,曲解文章中的观点,以造成一个虚假的表象,--老师的博客文章是在误导,观念是错误的。
让我们再回到第一个"错"上面来。
在避而不证他的观点(使用 EAD 之后的 H-4 还是 H-4)后,M 人士给老师上起了课,指导老师说,H-1B 用 AP 之后不需要新的工作许可就可以继续工作。造成一个假象,好似老师在说 H-1B 使用 AP 后需要新的工作许可。
令人哑然。
使用 AP 入境之后的 H-1B 工作许可仍然有效,早已是移坛的共识。在座的同学,有谁不知道这一点?
本人的博克中不也这么明明白白如是写的吗?
看看上面的这两个手法,真是"同"曲同工,如出一辙呀!
那就是,故意歪曲文章的原意,再将错误的曲意扣到本人身上来,然后再自己出来批驳一通。
老师都傻了。这位 M 人士使的是 36 计中的哪一计呀?
昨天晚上老师游泳了,脑子进了一点水。
有哪位同学知道这是哪一计,麻烦一定给老师提个醒。先谢谢了。
现在回过头来看"纠错"的过程,不禁感到了更多的反常。
与其说是"纠错",不如说是用"纠缠"一词更准确些。
在 M 人士首次发帖之后,老师并没有答理;于是他又加了一帖[注7]。
老师起初以为这是个爱探索的好学生,于是耐着心把移民局的关于 1+1=2 的道理讲给他听。
后来看,这是在下个套儿而已。
没有想到的是,这些道理如鸡跟鸭讲。
M 人士又新开了一贴,自说自话地非要老师学习他的依据不可,--另外某律师的解释。
老师已经烦了,读老师回帖的同学应该不难读出老师的烦意。"I'm sorry to say that I really don't see any good to discuss further with you on this issue."
一般的网友,正常的反应不外是就此罢休了。
M 人士不,借着老师不理睬的功夫,急急忙忙地紧跟着泼了几盆水出来。
这种行为,似乎与典型的 Troll 的表现[注8]没有太多的区别。
遗憾的是,是有几位同学出来评论几句。唉,中计了。有人最想要的就是这个。
对付 Troll 的经典法则就是,不要理睬。跟帖是千万不行的。
M 人士这么做是为了什么?
老师在这里卖个关子,--先课间休息吧。
看一些事实,做一点分析
万事万物皆有其因。这位 M 人士之所以特意这么做,醉翁之意恐怕不在"纠错"本身。
如果有同学感兴趣,查查该 ID 在本坛的帖子,就容易看到,在 2004 到 2005 的两年中,这位 M 人士在文学城的移民论坛,和网友一起交流申请绿卡的信息[注9]。
尔后没有露面,直到这一阵子。
他去哪里了?
在 M 人士回本人的第一个帖中,他就迫不及待地抛出了一个网站,mylawyerXXXX(为免做广告之嫌,站址所列不全)。为了对老师的文章负责,老师确确实实立刻就去拜读了那个网站。
在那个网站上,哪里都看不到 M 人士的观点,--H-4 使用 EAD 后还是 H-4 非移民身份。
后来,找到了一个"讲座之九: 使用AP和EAD对非移民身份的影响",寻思着可能会有答案。
这是个音频文件,老师忍受了近十分钟,才听到主讲人在最后一语带过,H-4 使用 EAD 后还是 H-4 非移民身份。
没有任何老师所指望的任何带有权威性的解释和说明。
那个网站,是某王律师的个人网站。
顺便说一句,听完这个"讲座",深感这位王律师就是位居本人在"
怎样找个好律师"[注10]一文中提及的要从候选名单上划掉的首类。
假如王律师"碰巧"也在读此文,请你现在:
1) 打开计算机的扬声器;
2) 点这个单词
Parole.
希望你能受益。
不论从网站形式上看,还是从内容翔实性上看,这个网站都只不过是个名不见经传的菜鸟律师网站。
整个网站基本上就是文本加连接,十来个页面。站名都是纯文字的,连站标 (logo) 都没有。
看不到任何的图片。哎,说得不准确,图片还是有一张,就是那位律师的一张帅哥样的尊容。
就这样的界面设计和实质内容的网站,也就是两、三天就能够完工的。
这位律师叫王XX(注:和老师笔下的王五同学并无半点瓜葛),在德州执业。
公开信息表明,该律师由
生化转行,2004-2007 年在 South Texas College of Law 入读。刚刚于 5/2/2008 获得了
德州的执照 (#24063053)。现在休士顿南郊的一片新区的
家中挂牌开业。
其网站 mylawyerXXXX
注册于 2007 年年底前两天。
在座的同学,哪位听说过这位德州的王律师?
老师去未明网站看了看,那里经常是一长溜儿律师们的头像,但是找不到这位王律师(于 6/26/08)。
又去合法移民网站看了看,还没有任何的广告。
不做广告的律师,有两种可能。一是生意太好了,忙不过来;二是捉襟见肘,难为无米之炊。
但愿是生意上忙不过来吧。
实在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这么个毫不起眼的无名小站,出自于一位仅仅获得律师资格还不到区区两个月的律师之手,却偏偏入了 M 人士的法眼,并荣幸地被引以为论据?
有同学从 M 人士的 ID (mylawyer) 与网站名 (mylawyerXXXX) 的相似性上,可能会猜测到这位 M 人士就是该网站的主角,--某王律师。
老师颇不以为然。
如果真是如此的话,
这位王律师岂非太搞笑了,自己跑到移民论坛来王"公"卖瓜不成?
M 人士从未说过他就是该王律师,那个王律师也从未表示过他在文学城有个 ID 叫 mylawyer.
虽然说,没有当事人的呈堂作证,但是证据链还是能起客观作用的。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是,互联网也能够告诉说,在文学城注册 mylawyer 的电子信箱,与列在 mylawyerXXXX 网站上的
hotmail 是不是一样。
其实,M 人士是不是王律师并不重要。难得的是他们两个有异常相同(似)的观点,所谓"英雄"所见略同,那就是--H-4 使用 EAD 后,不是 AOS 而还是 H-4.
这个说法,不要说律师,移民律师,就是移坛的同学,心中也自有分寸。
蹊跷的是,这么个重要的崭新的观点,在王律师的网站上,并没有额外地凸现出来。甚至,老师都见不到文字的版本。也许是藏在某个几角嘎拉。
M 人士口口声声是为了移坛的同学们好,所以在这里纠错。
同样,这么个重要的崭新的观点,M 人士为什么不去广为宣传?去未明网站,去合法移民网站,去老印的网站?
好,就算是确确实实是要纠错。欢迎呀。
听 M 人士的意思,张哲瑞律师的观点也和老师一样有问题,而且 "Jerry Zhang's Q/A has a lot of mistakes"[注11],不幸的是张律师还被 M 人士认为是 "a leading immigration lawyer"[注12].
这样的话,请问 M 人士是否愿意也给张律师纠纠错?能否请 M 人士先去给张律师纠纠错。那样纠过来的话,造福与民,就不只是限于文学城的移坛,可是海了去了。
相信 M 人士也会因此 (accordingly) 而声名鹊起,声誉斐然啊。
老师不算什么,也就因为嘴大能跑火车,在文学城的移坛混了个脸熟。即使把老师纠过来了,其影响力也十分的有限。
请问 M 人士是否去给张律师纠过错?结果如何呀?
对了,M 人士的 NIW 当年不就是找的张哲瑞律师所办的[注13]?就凭你过去曾是他的客户来说,张哲瑞律师也不至于会不尿你这壶吧。
什么时候,等张哲瑞律师认可了你的观点,一定别忘了来移坛报个讯儿,让我们也分享你的喜悦,和快乐。
从上面的事实当中,老师一点都看不出来,M 人士的所做所为,与他所声称的"纠错",有不到十万八千里的距离。
听其言,再观其行,M 人士不外乎是不惜一切手段,也一定要在移坛先混个脸熟,--最好是在极短的时间内。
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他一定要把帖子往前面送,"pjiang" 一定要和 "wrong", "false" 呆在一起,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同学们的眼球。
混个脸熟有什么用?既不能吃,又不能穿?
前几天,老师在被引到 mylawyerXXXX 网站的时候,留意到其右下角有一个记数器。虽然看不太清楚,经过仔细辨认还是读出了是 "000672".
这是什么概念?嘿,移坛的任何一篇置顶的文章,读的人都比这半年来去他网站的人多。
这么看来,M 人士的最终目的,不外乎就是想
千方百计地打响那个网站的知名度。
容老师先小人一把。
如果在一年之内,M 人士没有在移坛推广那个网站,老师承认自己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如果在半年之内,M 人士能经常性地"莅临"移坛,进行纠错答疑。每周也不用多来,一两次足矣。老师一定单挑一贴,代表同学们(再容老师厚颜一回自诩为代表)表示感谢。
话又说回来,M 人士有答疑的能力吗?也许吧。
但是,从老师与他交谈的这两次,老师对其基础知识的水平,持不同于一般的保留意见。
撇开上面的纠"错"不谈,老师再举两三例,让同学们自己判断。
在讨论 H-4 使用 EAD 的时候,M 人士说了下面三句陈述
"H-4/L-2 holders will not lose their status by using EAD (after I-485 pending) if the related H-1B/L-1
visas are still valid" [注14]
"Being "paroled" to the US does not deprive the H-1B status as long as the H-1B
vasa is still valid."[注15]
"being parole status has no conflict with H-1/4 status as long as H-1/4
visa is valid; and an H-4 in the US will never be in parole status by using EAD."[注16]
对于粗通移民常识的人来说,上面所有的 "visa" 一词都令人无法理解。
因为一个人的身份,与签证的有效与否,实实在在是风牛马不相及的。
正确的用词,应该是 "status" 一词而非 "visa".
刚开始老师还以为他只是笔误而已,看到这么多的 "visa" 之后,老师不能不强迫自己相信,这个人的的确确是分不清"签证"和"身份"。
这就是老师的"
小知识:签证与身份"一文[注17]的来由,解释 "visa"(签证)和 "status"(身份)的区别。
得益于该文的同学,不必谢我,应该去谢谢 M 人士。因为,无他即无该文的问世。
十分凑巧的是,M 人士引以为据的某网站的王律师,同样也对于"签证"和"身份"的不同概念,有着扑朔迷离的认识。
在上面的最后一句话的后部分,M 人士称 "an H-4 in the US will never be in
parole status by using EAD."
鉴于 AOS 与 Parole 有相近性,他不清楚这两个概念,也无伤大碍。老师只是在 2008 年 6 月 27 日告诉他说,正确的用词应该是 "an H-4 in the US will never be in AOS status by using EAD".[注18]
令人嘡目结舌的是,该 M 人士居然在 2008 年 7 月 7 日的帖中告诫老师,云 "please do not mess up AOS and parole".[注19]
老师真是佩服那某名导的某句名言呀,那什么"人不能XX到这个地步"。
自然,老师对 M 人士也更加悠然而生惊意。
还有,M 人士说 "it has scared and will scare away a lot of
H-4/J-2 visa holders for ..."[注3]。
把交了 I-485 之后的 H-4 和 J-2 摆在一起论事儿,这实在让人心旷神怡呀!
H-4 是允许有移民倾向的非移民身份,而 J-2 是单纯的非移民身份;H-4 本身不能工作,J-2 是可以申请 EAD 的,--即使没有申请 I-485.
老师就是现在正在游泳,也不至于把 H-4 和 J-2 混到一起来谈的。
这个 "J" 是不是 "L" 的笔误?
同学们低头看一看键盘就知道了,除非一个人用五根指头同时去铵一个键,否则不太容易把根本都不靠在一起的
两个键敲反的。
所以,接受 M 人士答疑的同学,一定要留心呀!
看 Seinfeld 连续剧的同学,应该不会忘记 George.
有次 George 捧着一盘虾,嘴里还塞得满满的,于是招来了一句,"The ocean called, they run out of shrimp." 引得一片哄笑。非常的郁闷呀,George. 寻思若干天之后,终于有了对答。于是设计了个场合反击,"The jerk store called, they run out of you." 结果没有人笑。
在与人针芒相对的时候,最忌讳的一点就是摹仿对手,包括用词、句型、动作等等。那样,就无亚于向对手和旁观者表明,我不行了,我得学对手的这一招才行。
有律师认为使用 AP 之后的 H-1B 仍旧保持其 H-1B 身份,盖因移民局允许其延期而引起。虽然不应该,但也不是大错。所以,老师对 M 人士推荐的律师网站的这个观点评了一句,"being an attorney, the person whoever makes such statement is not appreciated for inaccuracy."[注4]
后来,M 人士抗着别的律师的解释来回应老师的移民局备忘录,让老师无言以对,只得息鼓鸣金,道 "I am speechless."[注20]
估计是老师说的这两句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M 人士在其后来的帖子中就反复使用 appreciate 的被动句式,还有 speechless 一词。
这种情形,不能不令老师想起了 George.
老师在移坛做搬运工的这些日子里,一直保持着贴条子的习惯。一是有助于爱学习的同学寻根刨底,一是有助于各位大家及时发现问题以免流毒甚广。
老师自知难免认知上有偏差,理解上有失误。有错了不要紧,改正了就行。同学们在本人博客文章中看到的 "Thanks to 某某某",就是特意谢谢纠错的网友的。
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出错,老师的博客文章,一般都有个"附 录"栏,放的都是老师做搬运工时记下的出处。这样的话,爱寻底的同学心中踏实了;老师说错了,也容易被发现出来。
不过,迄今为止,M 人士尚没有能够抓到老师的一个错。
老师能够想象得到,他非常渴望能抓到老师一个真正的错,而且还是大大的错。
但是,急性子喝不得热稀饭。
如果他能静下心来,好好做几天家庭作业,踏踏实实地充实自己以提高自己的水平,希望不是没有的。
在扣本人头上三个"错"之前,连不迭声地 "wrong" "false" 之前,如果仔细地读一读老师的文章,或者再多一点认真的精神去看看加注的附录,尽量理解文章的含义,M 人士也不至于现在般贻笑大方了。
还连带着把某王律师牵扯进来。
综上所叙,对于 M 人士所宣称的三个"错",我们可以看到:
1) M 人士的观点"H-1B 使用 AP 入境后仍旧保持 H-1B 非移民身份"有悖于移民局备忘录的原文,其观点"H-4 使用 EAD 后仍保持 H-4 非移民身份"没有权威文件的支持;
2) M 人士的观点"I-140 被批准之前不能更换雇主",与移民局备忘录的精神背道而弛;
3) M 人士的观点"NIW 能与 PERM 同时申请",只不过是对老师博客的中文有理解困难或是故意曲解。
总结起来,通过上面的分析和论证, M 人士宣称的老师的三个"错",盖因
1) M 人士在理解移民局备忘录的原文上,
有相当的困难;
2) M 人士对移民局备忘录的适用性,
有相当的困惑;
3) M 人士对中文文字的理解能力,
有相当的不足。
关于律师的话题
如果有同学认为老师是 anti-lawyer,我十分抱歉。我想肯定是自己的言辞在某些地方的不适当,从而造成了误解。
实际上,老师并非 anti-lawyer.
律师的存在,总是因为有其市场,有客户的需要。
对于不谙[注21]法律条文规定的人来说,寻求律师的帮助,往往能事半功倍。
绿卡的申请,也是一样。
如果谈到,申请绿卡是否必须通过律师,答案是 "No".
"移民局的表格,没有一种是只能由律师来填的。律师起的作用,其实是帮助申请人来填写表格,代表申请人的利益。
任何的表格,都可以在没有律师染指(毋须律师签字)的情况下完成并提交给移民局。"
来移坛的同学,多是没有律师代表,或是虽然有律师代表但从律师那里得不到应有的帮助。
其他有律师代表的同学,因为有律师而不用自己操心,根本不来论坛,甚至不知移坛为何物。
所以,坛子上关于律师的评论,以负面为多,亦不奇怪。
老师的观点是,经过一定的努力,在座的任何同学都可以自己 handle 绿卡申请,而毋需律师的帮助。
既然,通过自己的努力,你能过 TOEFL,能过 GRE,能过 GMAT,那么,通过自己的努力,你也能通过绿卡的申请。
去年的时候,老师曾写过"怎样找个好律师"一文,谈了找律师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主要是给没跟律师打过交道的同学们一点有益的提醒。
美国的律师之多,同学们一定是知道的。找一位律师,在现有的客户市场下,绝不是一件难事。但是,要找到一位 qualified, professional, experienced, knowledgeable 的律师,是可能有一番周折。
- Qualified 是最基本的条件,没有 license 的律师不能执业,所以没有律师不满足这一条的,算是费话吧。
- Professional 排在第一位,因为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位移民律师对移民事务不甚了了,一知半解,你还不如来文学城移坛咨询为佳。
- Experienced 对于移民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业务熟悉的律师,对于你的案子成竹在心。
如果你不幸成为菜鸟律师的实验白鼠,除去你遭受的心灵创伤,你还需要寻求上帝的额外青睐以避免成为可怜的牺牲品。
- Knowledgeable 老师在这里是指律师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和能力。移民法尤其是移民局规章的不断更新,要求移民律师要做及时的采纳、调整,才能很好地为客户服务。
这个律师的话题之所以又被扯起来,是因为前不久有位 M 人士在论坛为某位律师做广告。
为了做广告,借着探讨问题往老师身上泼水。
不明就里的同学,可以参考下文:
- 有人给老师挑了三个"错"
- "错"一:H-4 用了 EAD 后 是 H-4 还是 AOS?
- "错"二:老师为什么说 I-140 没有批准也可以换工作?
- "错"三:老师什么时候说过申请 NIW 之后不能申请 PERM?
- 反常的现象,一系列
- 看一些事实,做一点分析
昨天老师还在说想当一回小人,
"容老师先小人一把。
如果在一年之内,M 人士没有在移坛推广那个网站,老师承认自己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可是天不遂意。
刚才查了查 M 人士的帖子,他早在 7/3/08 就已经被不幸言中了,--单挑一帖[注22]来做广告。
后面的跟帖显示,同学们也明察了其司马昭之心。
几年之前,网上曾经有个"
西译丁祖诒"事件。那就是,有人为了抬高自己的知名度,在 LA 的报纸上买了个广告栏,把自己跻身于北大清华等校长之列。
现在,把闷在香闺无人知晓的一个网站,和一个有了知名度的另外一个网站,并列出来。看来,"聪明人"并非丁祖诒一个,丁祖诒也肯定非常欣慰地看到自己后继有人。
既然老师昨天已经引用过那某名导的某句名言,今天就不好意思重复引用了。
M 人士现在其实非常困惑,他搞不清楚到底是承认自己为律师,而增加自己说话的份量好;还是,以第三者的口气,去推那个网站好。
各有利弊,难以取舍呀。
看看他的摇摆,
"
I happen to have some legal training",
"
I only happened to have found out his opinions are similar to mine and quoted his words."
虽然,同学们的直觉已经看透了其做广告的用心(
1,
2,
3,
4),
但是,一些理性的客观分析,会是更有说服力的。
M 人士称,他是"偶然"发现某律师的观点和他的相近。
我们看看该如何"偶然"才能来发现。
在 M 人士抛给老师那某律师网站之后,老师是去那里做了一番搜寻,记得老师说过:
"在那个网站上,哪里都看不到 M 人士的观点,--H-4 使用 EAD 后还是 H-4 非移民身份。
后来,找到了一个"讲座之九: 使用AP和EAD对非移民身份的影响",寻思着可能会有答案。
这是个音频文件,老师忍受了近十分钟,才听到主讲人在最后一语带过,H-4 使用 EAD 后还是 H-4 非移民身份。"
所以,M 人士的"偶然"是这样的,--他"偶然"地从 Google 的大海中,捞到了某律师的网站;他又"偶然"地把该律师的讲座听了个八九不离十。
注意:该律师可没有把该观点写入文本,而是制成了音频文件。那意味着,读者除了从头听到尾,否则是不可能象阅读文字一样可以快速游览。
那样的音频文件有近十个,每个以老师听过的十分钟计,那是实打实的一个半小时。不知道别的人会怎样,能不能坚持下来。
就老师而言,在听完那一个讲座后,如果让我再听其它的,老师宁愿把那个吃了一口之后不肯再吃的鸡蛋,吃完。
好了,就算经过上面的一系列"偶然",M 人士找到了知音,惺惺相惜,成为了该律师的 big fan,所以无时不地要推广"知音"的网站,--虽然该网站与 M 人士并无瓜葛,某律师自然也与 M 人士毫无关联。
老师昨天在"看一些事实,做一点分析"中,披露了若干该律师的信息。
老师所叙的某律师的情况是事实呢,还是老师编造出来进行毁谤用的?对于听课的同学来说,是没法做出判断的,除非一一去考证。
但是,该律师自己是清楚的,因为是关于他本人的情况。他不需要象同学们那样去做家庭作业,就知道。
所以,M 人士提醒老师说,"missed another fact on him".
老师不该昨天去游泳,又转不过来了。
M 人士的英文有相当的水平,这是老师不能诋毁的,虽然他偶有专业词汇的差错(前文已述),和不经意的语法毛病如 "
a I-94".
在不认可的前提下,M 人士会承认说是 "fact" 而不是 "information" 而已?
I don't think so.
他凭什么就相信老师嘴皮子一碰,就出来的东西?
--除非,
老师说的是实情;而且,他还知道,那的确是实情。
事情变得有趣起来,声称不是某律师的 M 人士,怎么就能肯定不是他的而是另外某律师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请不要建议说,M 人士是该律师的 stalker.
M 人士穷五洋捉鳖之功,发掘了某律师的网站;
M 人士尽九天揽月之力,发现该律师与其观点一致;
M 人士 happens 和该律师一样,也分不清楚"签证"和"身份"之不同;
M 人士又非常地认可了该律师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所以,M 人士说他并不是该律师。
但是,M 人士就是要推该律师的网站。
M 人士恐怕是太 smart 了,如此来 challenge 移坛这么多硕士、博士的 intelligence.
借文学城的风水宝地来推广网站的,M 人士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但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不惜手段者,确是前无古人,后不见来者,可谓是独领风骚。
在文学城做广告,其实很简单。只要交完钱,你的头像就挂在了上面。It's that simple.
干什么非要躲躲闪闪,偷鸡摸狗一般。
这些行为,不能不让人 look down, down, down.
在老师看来,律师可以大致分为下面几类:
1) 所谓 big shot attorney,在 courtroom 侃侃而谈,赢官司于掌股之中;
2) 不需要抛头露面,填填表格,出出主意,如现在大多的移民律师。
如果有人认为移民律师只是填填表格而已,那又有偏差了。
表格谁都可以填,为什么要花钱请律师?
因为律师能够权衡利弊,最大地保障客户的利益。
这样的律师,就是老师上面提到的 qualified, professional, experienced, knowledgeable 的律师。
还有的律师,除了有个 license,水平了了,错误、误导,重出不穷。这就是老师非常反感的一种类型。也许是这种感觉,造成了同学们的印象。
俗话说,收人钱财,与人消灾。连这样基本的律师伦理观都没有的律师,真是愧对那杆天平。
象上面提到的某律师,嫡属于哪一类,现在判断,为时过早。
但是,M 人士的所作所为,实在是弄巧成拙。
当他翘然矜鸣,自以为 "successfully promoted his website" (M 人士语)时
,他忽略了其推的网
站的知名度,已经和其声誉紧密地联在一起了。
有名气的东西很多,但它们有 famous 和 notorious 之分。
"纸馅肉包"也很有名了,会有人去买吗?
附 录
[1]
Pjiang
[2]
再谈 AP 和 EAD 对 F/H 身份之影响
[3]
My hope
[4]
I would not blame someone like you, being supposed in no way
[5]
H/Ls Who Work After Entering on Advance Parole
[6]
试释 I-485 pending 换工作的 180 天
[7]
回复:Pjiang
[8]
Troll
[9]
I would ask /
my perm has been passed.sheis
[10]
怎样找个好律师
[11]
Pjiang, come in please
[12]
Pjiang, my words are not only intended for you.
[13]
回复:NIW律师再问:有人推荐Zhou Hong
[14]
回复:Pjiang
[15]
you are still wrong
[16]
回复:Guess I am speechless
[17]
小知识:签证与身份
[18]
回复:回复:Guess I am speechless
[19]
回复:有人给老师挑了三个"错"
[20]
Guess I am speechless
[21] 某律师做广告,称自己"深
黯职业及家属移民"。(他就分不清中文词汇有褒义、贬义之分?)
[22]
To people who have legal problems
Last Rvsd 7/9/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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