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1)
F-1; 2)
Employment (
CPT &
OPT 29 个月); 3)
60-Day (
Travel); 4)
Attend School; 5)
RESIDENTS POLICY; 6)
申请绿卡
做毛主席的好学生 - 谈 F-1
- pjiang -
The great chairman Mao taught us saying "Good good study, day day up".
“上”到一定程度之后,就来到了美国。
在美国读书,通常的做法是考 T,考 G,联系学校等 I-20,然后申请 F-1 签证。到了美国之后,再给领导要份 I-20 去申请 F-2.
其中的非移民倾向拒签 214(b) 的折磨就不多说了。
学生签证 F 可以算是非移民签证中比较 flexible 的了,主要是入境之后的停留没有时间的限制,I-94 上的 "D/S" 是说,只要你维持学生身份,你就可以合法地停留美国 (Duration of Status).
F-1
怎么算是维持学生身份?有下面几点,1) I-20 有效;2) 保证全职上课;3) 不非法工作。做到了以上三点,想在美国呆多久就可以呆多久,想在美国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
下面具体来看看这三点。
在 I-20 上,第 5 条有个日期,"and complete studies not later than mm/dd/yyyy". 这就是 I-20 的有效期 (completion date),即 I-94 上 "D/S" 的依据。
如果学生在 I-20 有效期之前就完成了学业,那么其 I-20 亦提前失效。
何谓 "completes the program of study",移民局没有明文规定。按通常的理解,毕业证的颁发,便是一个标志。
如果 I-20 的有效期临近,怎么办?在失效之前,再申请份新的 I-20 就好了,
新的 I-20,可以是未完成的 Program 的延期,也可以是新的 Program. 新的 Program 可以不高于现在的 Program,在这种情形下应该是不同的 Major. 即使拿到了 Ph.D. 之后再去申请个 B.S. 的 Program 也没关系,专业不同就行。
有的语言学校也可以发 I-20.
在这转换过程中,要向移民局提交申请么?
这便是 F 的方便之处了,移民局管不着。只要拿到了有效的 I-20,学校的 DSO (Designated School Official) 去更新 SEVIS,F-1 的手续就完成了。
F-1 的身份维持有效,领导的 F-2 就没有任何的问题,不管 F-1 换几个学校,改几个 Program,都没有关系。
谈 F-1 就不能不谈 I-20.
I-20 虽然是 USCIS 的表格,但确确实实、完完全全掌握在学校自己的手中。上面记载了学生的个人和学业的信息,并存储在 SEVIS 中。
如果学生的专业、学习期限、资金来源、家庭成员等有了变更,其 I-20 需相应更新。
I-20 上的学习期限,不包括 OPT.
F-1 的要求是 Full-time Student. FT 有什么要求?通常是要求注册一定的学分。比如说是 12 学分,或四门课。当然,注册学分和上课,又是两回事了。
如果不是 FT,又怎样?那就是 Out of Status (OOS), 除非是有些例外。
例外之一,是你初入 Program 时,有一两门 Pre 你没有,只好先上 Pre. 虽然注册学分不够,是 Part-time,但系主任的一封解释信给 ISO,可保你无恙。
例二是你的最后一个学期,只需一两门功课就可以毕业了,不是 FT 也没有关系,也不需要证明信。
还有,由于身体上你原因,你无法坚持 FT 学习,有医生的 Note.
当你 OOS 之后,你要向移民局申请 reinstate F-1 (I-539).
Employment
F-1 的特权之一,就是可以在校园范围之内工作,而不必移民局的批准。由于 F-1 是 FT 的学生,故其工作在学期当中不得多于 20 hr/wk,假期可以全职。学期当中过多的工作时间,或校外的工作没有授权,均属非法工作。
在校园工作,工种没有限制。
如果想在校外工作,怎么办?--申请 CPT 或者 OPT. 这便是 F-1 的特权之二了。
在有了工作 offer 之后,F-1 学生要去 ISO 那里要一封申请 SSN 的信。然后带着 I-20 表,到当地的 SSA
申请社安号。没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雇主是无法 pay 你的。
CPT
CPT (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 称课程实习,其目的是提供实习的机会,让学生得以完成其某一科目的学习。反过来说,是不进行 CPT,就不能获得学分,或完成学业。
CPT 的批准,掌握在学校的 International Student Office (ISO) 手中。只要 ISO 在 I-20 上备书,F-1 学生就可以合法地工作了。
在申请 CPT 之前,其起止日期、周工作时数、以及雇主及工作地点,必须先行确定。
有关 CPT 的信息,要进入 SEVIS 系统。
是否需要经过 CPT 才能完成学业,是应该写在项目大纲里面。如果 Program 或 Course Description 上面没写,学生是不应该申请 CPT,或是 ISO (International Student Office) 不应该批准 CPT 的。
由于 CPT 是课程相关的,所以在入校的头一学年中,不能申请之。在研究生级别以上的 Program 中,则无此限制。
另外,如果学生已经达到了完成学业的所有要求,虽然没有参加毕业典礼或领到毕业证书,也不得不跟 CPT 再见。
这时,是 OPT 闪亮登场的时候了。
OPT
OPT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称毕业实习。通常在学生达到毕业的要求之后进行,故以此称之。实际上,在学业进行当中,就可以申请 OPT 了。
OPT 通常是全职工作,以 12 个月为限(
4/8/08 始 OPT 有条件地由 12 个月增至 29 个月)。每递进到高一学位,OPT 可以重新开始。
在 Computer Science 的 MS 中使用了 12 个月的 OPT 之后,读 MBA 是不能再申请 OPT 的。只能等到读 Ph.D. 时才能再申请 OPT.
在 Ph.D. 的学业中使用了 12 个月的 OPT 之后,就再也没有机会来申请新的 OPT 了。
OPT 只有在入校一学年之后,方能申请。没有例外。
与 CPT 不同,在申请之前,不需要有 job offer,但起止日期、周工作时数,仍须报批。
申请 OPT,需填 I-765 表格并附费,送移民局。获准之后,移民局将寄一工卡(
如图)。非工卡在手不得工作。
OPT 在学期中间可以申请半工,其按 50% 折合从 12 个月中扣除。假期可以申请 OPT 全职。完成学业之后,就不可以申请半工了。
在学业完成之前的 OPT 谓之 Pre-Completion OPT,之后的自然就是 Post-Completion OPT.
F-1 的截止是以完成了学业为标志(常见于 I-20 表上),不是毕业典礼。Post-Completion OPT 可以在不早于学业完成之前 90 天,或不晚于之后 60 天之间申请。虽然有这样一个 window time,
OPT 的申请必须在 DSO 在 SEVIS 中做 OPT 推荐的 30 天之内,寄达移民局。
虽然 OPT/EAD 的工作没有任何的限制,但从业职位应该与学业相关,虽然行业可以各异。比如 CS 毕业之后,在 KFC 做 database 是没有一点问题的,但在 IBM 擦窗户则不行。
在 12 个月的 OPT 中,学生可以自雇,也可以是无薪的 volunteer.
CPT 是必须先有工作 offer 才能申请,所以不存在什么问题。对于 OPT 不必先有 offer,但必须留意不要 OOS.
在 12 个月的 OPT 中,待业不可超 90 天,延期条件下不可超 120 天。法不前溯,所以这个待业时钟是从 4/8/08 才开始记时的,之前的通通不算。
学业结束后的 OPT 都是全职的,PT 工作可以被认为 OOS.
提醒注意的一点是,有同学在 I-485 阶段被认定为 OOS,只因为在 OPT 的一年当中,没有去工作。
只要不是全职工作,CPT 就没有任何的限制。如果是全职,则累积不能超过 12 个月。否则,该生就不允许再申请 OPT 了。
除了不需授权的校园工作,以及校外的 CPT/OPT,由于未料的经济困难 (Economic Hardship) 也可以申请工作许可。此略不谈。
F-1 学生有一个 famous 的 60 day grace period. 那就是在 I-20 到期的 60 天之内,可以合法停留。
下面是这个 60 天宽限期的 dos 和 duns.
可以的有
1) 可以 "school transfers or program level changes" 要求新的 I-20
2)
可以申请 OPT (4/8/08 之新规定)
3) 可以转身份 I-539
4) 可以什么都不做
不许可的有
1) 不得延长 Program 的学习期限(必须在到期之前办理)
2) 离境后不能以 F-1 再入境(除非有 OPT/EAD),可用其它签证
3) 不可以工作
如果在 I-20 到期时,已经用过了 60 天的宽限期。那么,OPT 结束之后,还有 60 天的宽限期吗?--是的。
如果学生中止学习,在 ISO 的批准下,可以有 15 天的宽限期用以离境。
斜体字部分的内容从 4/8/2008 起已经过时,仅留存参考用。
鉴于 I-20 的有效期通常在每年的 5、6 月间,一年有效的 OPT 在 8/1 之前就到期,而申请的 H-1b 要 10/1 方为生效。中间的 Gap 不足以用 60-day Grace Period 来 cover.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的做法通常是发 I-797B 的 H-1 批件,要求学生离境签证。此话题,有另文专论。
对于不受 Cap 限制的同学,这个问题暂时不是问题,但可能会在由 Cap-exempt 转向 Cap-subject 时爆发出来。
4/8/08 的 Memo 解决了这个 Cap-Gap 的问题,在 H-1b 被抽中签的前提下,F-1(有无 OPT 无异,是否 STEM 无关)的 authorized stay 被自动地延长到了 10 月 1 日。8 CFR 214.2(f)(5)(vi).
从 4/8/08 新实施的 29 个月的 OPT,仅限于 STEM (Science, Technology, Engineering, Mathematics) 的学生。在申请 17 个月的延期时,必须使用新版的 I-765 表格 (Rev. 04/08/08),工作须为有薪工作,且雇主加入了 E-Verify 的项目 (USCIS Electronic Employment Eligibility Verification Program).
STEM 的专业有:
* Actuarial Science. CIP Code 52.1304.
* Computer Science Applications: CIP Codes 11.xxxx
(except Data Entry/Microcomputer Applications, which are CIP Codes 11.06xx)
* Engineering. CIP Codes 14.xxxx.
* Engineering Technologies. CIP Codes 15.xxxx.
*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Sciences. CIP Codes 26.xxxx.
* Mathematics and Statistics. CIP Codes 27.xxxx.
* Military Technologies. CIP Codes 29.xxxx.
* Physical Sciences. CIP Codes 40.xxxx.
* Science Technologies. CIP Codes 41.xxxx.
* Medical Scientist (MS, PhD). CIP Code 51.1401
在填写 I-765 时,OPT 的 Code 也有了变化,不再是 (c)(3)(i) 了。
在 I-765 表中的 16. Eligibility under 8 CFR 274a.12,分别为:
(c)(3)(A) 学业完成之前的 OPT
(c)(3)(B) 学业完成之后的 OPT
(c)(3)(C) 17 个月的延期
在申请延期时,第 17 项亦必须填写。
I-765 的详细填表
在此。
学生只要在 EAD 到期之前递交了延期申请,即使延期尚未批准也可合法地工作 180 天。
OPT 本身不是身份,你的身份仍旧是 F-1. 在 OPT 期间,你的 I-20 应保持有效(背页的加注)。与 60 天的宽限期不同,在 OPT 期间你可以离境申请 F-1 签证,并凭有效的 F-1 签证入境。然而,在实际当中,OPT 期间申请 F-1 的被拒率通常要高一些。
在求学阶段,由于学业未完,签证被拒会获得来自四面八方的帮助,老板、系、学校、议员等等。而到了 OPT,因为学业既成,签证被拒也就不那么重视了。更何况拖一拖,到 EAD 失效之后,就万事皆了了。
所以,最好把你的省亲推到 H-1 去吧。
现在是 F-1 身份,正在申请 H-1B,可以回国吗?
如果是以 H-1B 签证入境,自然不成问题。记住,只能在 H-1B 生效日前十日内方允入境。
如果希望仍用 F-1 入境,你面临下列问题。
首先,在身份转换期间离境,其申请视为放弃。这一点,在"
谈非移民身份的延期和转换"中有详细说明。由于境内 H-1B 的申请通常包括两部分,即 H-1B 的申请和身份状态的申请。在批准之前离境,即使 H-1B 批准也是不带 I-94 卡。这样,在 H-1B 生效前,你得离境去
"激活"签证。
其次,你的 F-1 签证的申请,可能会不一帆风顺。这点在上面刚刚谈过了。
如果在收到 H-1B 批件并且带 I-94 卡的前提下回国,能否以 F-1 回来且自动过渡到 H-1B 身份?
没有看到 USCIS 的相关规定。最好是在 H-1B 生效前,再以 H-1B 入境,以避免可能的身份违例。
在美国读书,是否一定要是 F-1 身份?--非也。
任何身份,包括 B-1/2 均可以入学(公立中小学不在此列)。只不过 F-1 学生,有上面所述的一些特权。
"Please also note, pursuant to section 214(m)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F-1 students are not authorized to attend public schools, kindergarten through 8th grade."
小孩子念书的话,还是要申请 F-1 签证为好。有的私校可以发 I-20.
虽然 B-2 可以入学,但有限的停留期难以完成学业。
F-2/H-4 身份的子女就读,无碍。
如果是 H-1 读书,只要不影响你的工作,就没有任何的问题,随便你注册多少学分都行。但是要注意,倘若工作周时不足 I-129 上的时限,就会导致 H-1 的 OOS. 用 EAD 无此限制。
所以,提交了 I-140/485 之后的 F-2, H-1/4 并不需要 I-20 来转身份才能上学。由于有了移民倾向,想转 F-1 也是不能的了。
由于没有身份,做 TA/RA 就需要 EAD 来支持,否则是非法工作。请意识到,EAD 的使用将改变你的身份为 AOS 了。
而且,一般 H 身份就读,还能享受 In state 的学费。
如果不是为了要 F-1, 其它身份就读不需要学校颁发 I-20 表。
有很多同学关心学费费率的问题,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 residents 的条件,能不能按 in-state 的 rate 交 tuition.
要受益于州内学费,一般来说应在该州居住一段时间以上,而且这个居住不能是因为求学才来住的。具体的其它规定,各州各校各有差异,请直接联络具体的学校,看 RESIDENTS POLICY.
曾经见过一个学校,在 TX. 不但 F-1 本身因为做 TA/RA 被视为 employee 而交纳州内学费,其配偶也可以雇员家属的身份而享受州内学费的待遇。
有很多学校有类似的规定,即做 TA/RA 的 F-1 是在州内学费之列,虽然不一定能泽及领导。
有的学校是,H-1/H-4 入读可以交纳州内学费。
还有的地方严格一点,必须是 AOS 才行。
最严格的是,非要见到绿卡不可。
对于这些非 F-1 的学生,当地居留时间的条件一般也需要满足。
对于 AOS 的认定,一般是凭 AP 入境的 I-94. I-485 的收据,或 I-485 的 EAD 能否奏效,是各个学校自己掌握的。
F-1 和绿卡
F-1 的同学可以申请绿卡吗?--当然,EB-1、2、3 类都行,NIW 或 PERM 也无问题,亲属移民更没有问题。
只是,一旦交了 I-130/I-140/I-485,就是确确实实有了移民倾向,难以再返签了。在 I-485 之后,可以申请 AP 离境。注意:AP/EAD 的使用,将带你入 AOS.
在有了移民倾向之后,还能享受 F-1 的优惠不?
应该是不可以的,如申请 CPT/OPT,要份新的 I-20,等等。
请留意到在新的 I-20 上签字时,你是在说 "I certify that I seek to enter or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temporarily, and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pursuing a full course of study at the school named on page 1 of this form." (Item 11 of Form I-20)
实际上,新的 I-20 和 CPT 是学校掌握的,通常都可以申请到;OPT 是要移民局来批,被拒了似乎没什么好理论的。
提交 I-130/I-140/I-485 之后的 I-20/CPT,USCIS 可以在
SEVIS 中查到。
有了移民倾向之后,又拿了新 I-20,申请了 CPT/OPT,是身份违例吗?会造成 I-140/I-485 的被拒吗?
--尚没有见到类似的事例。
F-1 在 AOS 阶段的若干注意事项,见
另文。
附 录
[1]
8 CFR 214.2(f)
[2]
NOTICE TO DESIGNATED SCHOOL OFFICIALS (5/30/02)
[3]
OPT Policy at UPenn (
Yale)
[4]
Extending Period of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by 17-Months for F-1 Nonimmigrant
Students with STEM Degrees and Expanding CapGap Relief for All F-1 Students with Pending H-1B Petitions (4/8/08)
[5]
Regulatory Information on 29-Month OPT Rule Updates
[6]
I-20
Last Rvsd 4/4/08 (1)
版权所有
此文以纪 LS
co-ask.
if this is happened after 4/8/2008 for post-opt, it is OOS.
but how about before 4/8/2008, such as 2006?
One question need your help:
485 pending, 140 approved, if I did 7 months part time job (23 hours/wk) in post-OPT period during 2004.Is it ok or OOS?
is any way and suggestion to solve it if this is issue? add volunteers job. cause I worked full time time but payroll is half time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