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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化“革政”考──为美国革命辩

(2009-08-15 08:13:24) 下一个
施化“革政”考──为美国革命辩

张三一言


施化先生写了一篇《美国“革命”考》来回应我的《施化的“革政”新瓶装什麽酒?》一文;施先生解读我这篇文章的“言下之意”不准确,但是,本文不讨论这些。现在我再作一篇《施化“革政”考》回应。

施先生说∶「美国独立战争,严格讲不是一次革命」。讨论了这麽多回合,施先生没有给出他的“革命界定”。我的界定是∶革命就是要求结束旧制度或政权,代之以新制度或政权。在这个定义下,可作以下注释。革命绝大多数是由下而上、由体制外单方面起动,是强迫实行的(或许存在双方同意的例外);革命和改良一样,可以是和平的,也可以是暴力的,但是,不能把革命与暴力划上等号;过往的革命以暴力为主,近年革命以和平为主;革命的结果可以是由一个专制暴政取代另一个专制暴政;但也可以是由一个自由民主宪政制度和政权取代旧的专制和暴政──在这里革命是手段,革命取得甚麽制度或政权那是革命的结果;革命的结果由革命的目的和革命过程决定。把曾经出现过革命结果是专制暴政取代专制暴政而把革命的结果与暴政划上等号是片面的;这和把希特勒不是经过革命上就把非革命与纳粹划上等号一样不合理。

施先生若不同意我的革命界定,希望给出自己的界定,不然讨没有交点,变成各说各话。

以下根据施先生给出美国立国战争“不是一次革命”理据作一些评论。

[其一]

施先生说∶「只是(1774年)当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决定“反”的,还只是“反”英皇的不合理法令,目标并不是独立,而只是争取殖民地人民的自由。」战争结束後还是没有一个像样的政府,只有一个叫做“友好联盟”的非常松散的东西。

我理解这段话要表达的意思是∶因为当时要争取的是自由而不是立国所以就不是革命(按照逻辑推理是∶若“当时要争取的是立国”就是革命了)。我认为若局限於“当时”而断定美国不是革命,有其道理。但是,一旦过了“当时”而进入了战争远未结束的1776年发表独立宣言的日子之後,你就不能说它不是革命了;因为它公开宣言要独立建国了。就量而言,八年战争只有两年不是为了独立建国,而有六年要求立国,用其中前两年取代後六年,不合理。就质而言,一件事情发展,由某一性质变化成为另一性质,就事件整体而言应该属於变化後而不是之前的性质作代表。例如初是口角,继而动武,後则杀人;这个事件就是杀人事件而不是口角事件或动武事件。所以,美国立国战争就是一场货真价实的革命。

[其二]

施先生否认美国立国战争最重要的理论是∶要建立有政府有选举有总统後才算是国家,要由战争期间建立国家(政权)才是革命。就是说要像中国孙毛那样在战争中建立政权的“中国模式”才能叫做革命,否则就叫做“革政”。因为美国独立战争没有一个地方与中国是相似的──即是说美国的那八年反英战争没有建立国家,所以不是革命,而叫革政。从这里,我可以梳理出施先生的革命界定了∶战争目的是为了建立新政权和事实也在战争中或战争後直接建立新政权,这种战争就是革命。

这个界定和施先生“整理”出来的文章相矛盾。

一是,按照施先生给出的事实,美国的八年战争就是正牌革命。

美国八年抗战是不是为了建立政权?

「1775年,美国八年抗战中的灵魂人物汤玛斯.潘恩的《常识》就「号召北美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Common Sense在美洲热销十五万份,成了街头巷尾议论的话题。大陆会议因此开始行动,向外国航运开放美洲港口,并敦促殖民地建立州政府,拟订宪法。参加大陆会议的维吉尼亚代表理查8226;亨利8226;李提出了独立的议案。(见美国之音的建国史话 (12)∶独立宣言)」。这就是北美人民的八年抗战是为建国而战的历史证明。

施先生说∶「美国的建国者通过这个宣言(指1776年的独立宣言)明确表示,政府是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才组织起来的┅」既然施先生说发宣言者是“建国者”,这不是准确无误表明了北美人打仗的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国家吗?既然施先生说是“独立”宣言,这不是丝毫无误地表明要建国了吗?既然施先生说是「政府是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才组织起来的」,然而北美人要权利已经铁定无误的了,为了保护人民权利而需要建立政府,这不就表明“建国者”在八年抗战中要“建国”是准确无误的了吗?既然美国的八年抗战目的是为了建立新政权,而施先生革界定要求之一就是“为建国而战才是革命”,这不完全证北美人民1774年始的战争就是革命了吗?

二是,北美人民在战争中已经直接著手建立新政权(主要是著手作理论准备例,如确定独立宣言等),在战後完善了这一政权(主要是组织完备作工),所以北美洲人民的八年战争完全符合施化先生的革命界定。但是,施先生用了以下理由否定美国八年抗战是革命,而把它改变为“革政”。理由是∶「美国打赢独立战争的6年之後,美国人法定的建国日13年之後,美国政府才开始工作,美国才刚刚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他们的第一届总统华盛顿。这个时候,所谓的美国“革命”,早成为历史。简言之,美国人通过一场战争赶走了英国人,又通过一次会议,建立了新政权。新政权产生的方式,恰恰是典型的“革政”。」施先生的第一个意思是说战争进时或刚结束时建立政权就叫做革命,隔六年後才建立就叫做“革政”。第二个意思是,先战争取胜,後通过议会建立政权就是“革政”,而且是典型的“革政”。

你可以说美国建国进度缓慢,但是建国进度缓速,不能作为区分革命、革政的标准。老实说这是我所见过的理论中最奇特的一个。它好像说,建国那天是阴雨天就是革命,建国那天是晴天就是“革政”一样奇特。因为建国迟六年早六年与战争是革命还是革政,建国天是阴雨晴朗与战争是革命还是革政,它们之间都没有任何因果逻辑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由说话者随心所欲加上去的。

如果人说,结婚时己准备好居所等,一结婚就同居叫做结婚;结婚六年後才筹码好居所才同居就不叫做结婚而叫做“结合”──理由是,这时结婚“早成为历史”了。人们听了不知道是笑好还是气好。

第二个意思更经不起推敲。孙中山革命也是先军事上取得一定胜利,然後在1911年12月12日,14省代表共39人,由武汉、上海齐集南京,决议於12月16日选举临时大总统。施先生反对的孙中山革命也变成施先生的革政了,而且还是典型的革政。毛泽东也是先“解放战争”赢了後再来个政协再来个人大选出毛为首的政权,这个天下出名的革命也成了施先生的典型革政了。

可是这一来,施先生自己给“革政”下的「动员每一个利益阶层,通过持续长久的压力,迫使政权做一次彻底的政体改变,革新政权」定义就相悖了。

以上[一]和[二]从事实和道理、逻辑证明,美国八年抗英战争是货真价实的革命。

[其三]

和施先生讨论问题困难之处是施生先概念不清,结论随意。

比如,革政,到底是目的还是手段?

施先生的“革政”定义是这样的∶「所谓革政,含义就是,动员每一个利益阶层,通过持续长久的压力,迫使政权做一次彻底的政体改变,革新政权。」从这个定义看到施先生的“革政”是目的,手段是民众运动、长期的民众压力。正因为施先生把目的当手段,结果是说起理来有越说越糊涂之趋。

比如,「动员每一个利益阶层,通过持续长久的压力」。这个手段别人早就用了,现在还在用。你倡言“既不革命也不改良”,但是用的完全是别人的东西,怎麽能和别人区别开来?因为事实没有区别而强行区别,只能越区别就越矛盾。

比如,对自己的革政作了如下限定∶「提出革政而不是革命,大前提是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草菅任何人的性命,哪怕是有血债的 凶手的性命。」但是,把美国先战争後民选政权定为典型的革政,也就是说施先生的革政是包含战争,即是包含暴力的。令人们搞不明白你的革政到底是非暴力的还是暴力的。

以上[一]、[二]和[三]说明,没有“革政”手段;作为目的是有的,它与革命与改良相重叠。

2009/8/14

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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