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移民法上规定,凡是居住在美国的外籍人士,在每次迁居更换地址后,十天之内必须以书面通知移民局,下载AR-11表,
http://uscis.gov/graphics/formsfee/forms/files/ar-11.pdf 不通报搬家新地址,移民局以往几乎没有执行过处罚,但在移民法上有十分严重的后果,搬家后没有填报通知表格, 移民局依法可以把没有告诉移民局搬家换了新地址的外籍人士"递解出境"。移民局要真的找麻烦的话,搬家不报的小事也可以成大事。
(2) 不带居留证件就出门,万一碰上有人要居美证件,不带在身上的话,罚 款一百元或三十天以下的拘留。移民法上规定“外籍人士要把美国政府发给他的居留证件,或申请居留证件的收据带在身上,违者为行为不检罪,罚 款一百元或者三十天以下拘禁或者两种处罚”。
到底那种文件要带在身上,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所有的文件都带著,有人则认为外籍人士带附有美国签证的护照或绿卡即可。例如非移民签证者,要随身有I-94出入境白卡,白卡上通常只有第一次允许停留的期限,所以延期居留的话要把申请延期或允许延期的信件都带在身上。美国移民法上,并不要求外籍人士随身携带外国的证件,例如护照,不过多带文件总是比不带著文件要好。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