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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當局不應對大陸居民赴台旅游管理辦法挑三剔四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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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指定”接待旅行社的問題,其實台灣當局自己的“許可辦法”就對接待社有嚴格限制,規定只有成立5年以上的綜合式甲種旅行業者,及必須繳納保証金新台幣100萬元等,才可參與接待大陸旅游團經營。並規定台灣接待旅行社必須與大陸組團社依合同範本簽署契約。這是為了保障游客的基本權益,確保服務質量與所收團費相當 台當局不應對大陸居民赴台旅游管理辦法挑三剔四 2006-04-17 19:30:36 轉寄 列印   陳雲林宣布大陸惠台十五項措施   在“兩岸經貿論壇”期間 ,中台辦主任陳雲林作出了相關的宣布,並由相關部門頒布了《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指定旅行社、配額管理、簽訂合同、游客道德紀律、辦証持証旅游、團進團出、不得非法滯留等。   應當說,這個“管理辦法”,既是延引自大陸方面有關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及規範大陸居民出境旅游的法規的規定,符合大陸方面的行政管理利益,又滿足到台灣當局有關開放大陸居民赴台觀光的政策、規定, 是一個“雙贏”的法規。   但是,正在被“第一家庭弊案”弄得焦頭爛額的民進黨當局,為了轉移視線,當然更是出于對發展兩岸關系的抗拒心理,對這個“管理辦法”提出了種種挑剔借口。有針對其“團進團出”的管理辦法,而主張“個人游”的;也有對“簽約才能帶團”表述不滿的。“陸委會”主委吳釗燮則聲稱,不接受大陸指定台灣接待旅行社,因為這種作為是侵犯台灣“政府”的公權力……雲雲。   然而,“團進團出”、“隨團集體活動”,這正是台灣當局在宣布開放大陸居民赴台旅游時,最著意的一筆。台灣當局于2001年12月公布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6條就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15人以上40人以下”。第21條又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應依旅行業安排之行程旅游,不得擅自脫團”,“違反前項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徑行強制出境”。實際上,當年台灣當局正式開放“第二類 ”大陸居民赴台旅游時,就對旅客“脫團”問題管制甚嚴,甚至還鬧出了出動大群警察到處查找一名脫團探訪親戚的游客的事件。如今,台灣當局有關人士卻又不滿大陸的“管理辦法”規定“團進團出”,不搞“個人游”。其實,首先應當批評的,是台灣當局自己頒布的那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至于所謂“指定”接待旅行社的問題,其實台灣當局自己的“許可辦法”就對接待社有嚴格限制,規定只有成立5年以上的綜合式甲種旅行業者,及必須繳納保証金新台幣100萬元等,才可參與接待大陸旅游團經營。並規定台灣接待旅行社必須與大陸組團社依合同範本簽署契約。這是為了保障游客的基本權益,確保服務質量與所收團費相當。   而大陸方面開放其居民赴台旅游所實行的“由小到大,由點到面,逐步開放”基本精神,也並未抵觸台灣當局在向大陸居民開放赴金門旅游時所實施的“先福建省居民,後逐步開放到全大陸地區”的原則。因此可以說,這個“管理辦法”,是北京在堅持自主性的同時,又盡量配合台灣當局較為合理的規定內容。台灣當局是不應挑三剔四的。   來源:摘自澳門《新華澳報》(內容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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