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教育和同性恋
(2011-06-29 16:19:41)
下一个
今天既然谈到教育,就胡乱地把儿童教育和同性恋者两个不相干的主题一起聊聊。
说到同性恋,总难免有各种争论,原因之一是我们没有仔细区分同性恋议题中的两个不同问题,而把同性恋这样一个庞大的概念泛泛而谈,争论就在所难免了。
同性恋的第一个问题在于同性恋的当事人,即那些性取向异于常人的人。我认为,他们属于弱势群体,我们应该像尊重残障人士那样尊重他们并赋予他们绝大多数正常人享受的权利。
对于同性恋人群的歧视源于道德认同。长期以来,同性恋被看作不道德,这没有道理可讲,就像我们曾经认为不经过明媒正娶的婚姻,或是未婚同居是不道德的一样,随着文明的发展,这些旧道德也就土崩瓦解了。可是道德的转变是缓慢的,至今仍然有将通奸者乱世砸死的“德治”国度,我们也就不能指望一夜间所有人都对同性恋认同宽容。
所以,一方面我们不应该歧视同性恋,另一方面也不要以为自己在道德上上了一个层次就对仍然不理解宽容同性恋的人横加指责。这其实也是占据道德高度对他人施威的另一个极端。
第二,同性恋婚姻。关于婚姻的起源比较复杂,牵涉到私有制,宗教,道德,伦理等等。今天我们不涉及这些,单从儿童教育这个角度谈谈。
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问题,是两个家庭,至少还涉及第二代的问题。如果同性恋婚姻不涉及下一代,我举双手赞成赋予同性恋夫妻同样的权利。但是,一旦有儿童涉及,我们不得不多考虑一些。
如果可以选择,我想没有一个孩子愿意选择降生同性恋家庭。从教育学角度看,家庭对于孩子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父母的男/女性别角色示范对于男孩和女孩的生/心理成长都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另外,现代科学对于同性恋究竟是先天还是后天形成仍然没有一个统一令人信服的结论,这就对同性恋家庭的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种种障碍。
在社会还不能完全消除对同性恋歧视的情况下,这些孩子还要承受别人异样的眼光。
所以,在对这些问题没有满意的答案之前,我不赞成赋予同性恋夫妻生养/领养孩子不加任何限制的权利。对于正常家庭领养孩子我们还有种种法律限制,为什么对于同性恋就不该采取某些措施呢?
好比有西方人士批评中国限制精神疾患者结婚,我觉得这个法律有一定的合理性,精神疾患是有可能遗传的。
说到底,不能因为对一类人(同性恋/精神疾患者)平等了,就客观上造成另一类人(儿童)的不平等。
道德是不讲道理的,所以道德不能超越法律,但法律也不能违背人性,即对于弱小的同情和怜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