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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 举报信

(2006-08-21 20:30:46) 下一个

举报信

尊敬的中纪委领导同志:

我叫顾雏军,是广东科龙电器的前董事长,我于2005727留给我的亲属一封举报广东证监局局长刘兴强腐败大案的举报信。我的律师告诉我,当我在关押期间,正由我的亲属将这封举报信交到贵委的领导同志那里。为了便于对照,现附上该封举报信作为附件一。这是我第二封举报信,是举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和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文简称广东证监局)局长刘兴强贪赃枉法的罪行。

2006616,有一位在中国证监会有良心的工作人员,他寄给我父亲的检举揭发信,其内容如下:“德恒律师事务所李贵方律师请转给顾雏军的父亲。我是中国证券会的一工作人员,此信向你揭露科龙电器一案的真相,期望能帮助科龙电器一案的公正解决。科龙电器被证券会立案调查,完全没有经过证券会的内部程序,而是由刘兴强个人把申请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资料,直接交给范福春副主席,而且仅仅只是范福春一人签字,然后就以会里名义,上报国务院的。材料也是刘兴强直接交到范主席的。一个有良心的证监会工作人员。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参见附件二)。

我回忆了我被关押前所了解的情况,可以证明这位有良心的工作人员的举报是完全真实的,现我所写的这封举报信把我知道的事实都举报给你们,此事实清楚地记述了一个严酷的真相:

由于中国证监会的严格规定,所有例行巡检,发现的全部问题,都必须全部记录在整改意见报告的初稿里。然而科龙整改意见报告初稿的内容是肯定通不过中国证监会内部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审核程序的。刘兴强与范福春清楚知道这一点,所以他们只能伪造科龙电器给广东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元的诬告信,并据此编造一份虚假申请,背着广东证监局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所有领导和工作人员,由范福春私下签名。他利用其权利,私自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上报国务院,骗取国务院领导的批准。进而通过范福春又在中国证监会欺骗其他主席和副主席等领导同志,说科龙案是中央首长的交办案。这样,范福春就以中央首长交办案的名义,实行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范福春和刘兴强就是用这种两头欺骗的办法避开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某个企业立案调查的严格的审批程序,而达到了对科龙电器实行立案调查的目的。

范福春就是利用这种方式在科龙产销旺季对科龙进行立案调查,并且不许科龙电器公告被立案调查的具体内容和罪名。20051月至4月,科龙销售量同期平均增长32%5157长假的零售量比2004年同期翻了一番。到此时科龙的运行状况者是十分健康和优良的。2005510,证监会要求科龙公告被立案调查而不许科龙公司同时公告对立案调查指控罪名。终于导致不明真相的银行只收不贷,供应商挤兑货款,导致科龙电器于6月中旬停产,使国家损失了5个多亿的税收,使科龙当年巨额损失二、三十亿,并使科龙3.5万员工和科龙品牌受到严重损害。范福春、刘兴强这种主动型的渎职犯罪也暴露了他们接受某一公司巨额贿赂的犯罪真相。

本举报信将详细揭发这些真相。

为了节省领导同志的时间,我在这里把第一封举报信关于揭发刘兴强的内容重新摘录如下(参见附件一)

1.         2004121,广东证券监管局就2.76亿美元的担保函问题向科龙电器出具询问函,科龙积极配合,最后调查清楚,该2.76亿美元的担保并不存在。

 

2004121,广东证券监管局给科龙电器一封询问函,此函要求科龙电器回答,科龙电器是否从广东发展银行第二营业部开出一份金额为2.76亿美元的担保函,询问函并没问是为谁担保的,而同时列出的另外几项担保,均询问了为谁担保的,即被担保人的名称,这是此事奇怪处之一。这么大金额的担保案,为什么不事先查明是为谁担保的。此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为23亿元左右,科龙电器的董事会秘书一收到这封询问函,认为事件十分重大,当即向刘从梦总裁报告,刘从梦也是副董事长,刘从梦立即打电话报告我,我认为此事十分重大,要求刘从梦亲自到广东发展银行第二营业部调查清楚此事。刘从梦立即到广东发展银行第二营业部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科龙电器从来都没有开出过任何一份2.76亿美元的担保函,此事为无中生有的事,科龙电器董事会于2004124,即3天后立即回函给广东证券监管局报告并无任何2.76亿美元的担保,并附上广东发展银行第二营业部盖公章的证明。这个报告是交给例行巡检小组的,至此,此事已十分清楚。广东证券监管局也没有进一步询问此事,按照广东证券监管局的惯例,我们认为此事已结束。而且我们也认为此事十分简单,没有就是没有,不会有任何歧义和误解。而且中国证监会整改意见报告初稿是2005125给出的,该报告初稿中没有提到这笔担保。那么,这就表明这个担保是不存在,这个事实很清楚。

2.         事情急转直下,刘兴强以莫须有的2.76亿美元担保的罪名,上报中国证监会,申请对广东科龙电器进行立案调查的批准程序。科龙电器在不被告知违反何种罪名的情况下,突然被立案调查。

20052月,广东证券监管局局长刘兴强仍然以这莫须有的2.76亿美元担保的罪名,上报中国证监会,申请对广东科龙电器进行立案调查的批准程序。而广东证券监管局200545通知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时,只说科龙电器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立案调查。按照证券法要求,必须告之被调查人违反了那一条证券法规,被调查人应有知情权。证券会在以往的立案调查公告时,都说明是涉嫌违反那一条,惟独科龙电器公告立案调查时,证券会要求深交所不许我们公告具体罪名。科龙电器董事会在510公告被立案调查时,要求公告到510止,证监会例行巡查对科龙电器的全部巡查结果,但深交所接证监会的通知不让公告。显然表明,立案调查所使用的罪名有鬼,做贼心虚。直到2005726,我才见到这个事件的直接证据,于是我立即写这封举报信,希望将刘兴强这个无法无天的腐败分子绳之于法。2005726,我到湖北省委办公楼,去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报告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轴股份)的股权转让事宜,俞书记告诉我,在20054月底,他曾因襄轴股份的股权转让之事打电话给证监会的尚福林主席,为什么襄轴的股份转让迟迟不批,尚主席说因为科龙电器被立案调查,俞书记又问科龙是什么问题以至于影响襄轴的股权转让,尚说要查一查再回话。几天后,尚给俞书记回话说,科龙案是因为涉及20多亿人民币给格林柯尔的担保问题,是大案子。到此时,我才清楚科龙电器被立案调查,其指定的罪名居然是2.76亿美元的担保,而此是莫须有的罪名,而且我给广东证券监管局2004124回函已完全澄清了无此担保,很明显,广东证券监管局的局长刘兴强藏匿了我们2004124的回函,仍然以此罪名上报中国证券会,进而以此申请对科龙进行立案调查,并且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在证券法规里,立案调查和例行巡检是不一样的。立案调查是一种处分,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惩罚,必须有确定的证据才可以立案调查。立案调查对一家上市公司可能是致命的,因为立案调查是要公告的,一旦公告,则所有银行将发布风险提示,只收不贷,则完全可能导致一家大型企业在一夜间崩溃,所以立案调查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非常严重的惩罚。因此,中国证监会对任何一企业立案调查都是非常严肃的,是有一套严格的控制程序的。因此,可以肯定这2.76亿美元的担保之说,能通过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的审批程序,肯定要有一封正式的举报信,而且必须是实名的举报信。如果仅靠一封匿名举报信就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那将是天下奇闻。

因此,此案只要彻查这封举报信,即可知道是何人举报,为什么要诬告科龙电器。我们已于2004124回函答复了广东证券监管局,因此,刘兴强作为局长,他肯定立即就知道这封举报信是虚假的,是一封诬告信。他不仅以这封诬告信在20052月上报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进行立案调查,他还向中国证监会隐瞒了我们2004124的正式回函。这就不仅是一起严重的渎职行为,而且暴露这里面有一个精心策划的阴谋。这个阴谋就是要搞垮科龙以达到低价甚至根本不花钱强买我的股权的目的。否则,我与刘兴强在20054月底以前,连面都没见过,更说不上有什么个人恩怨了。他冒着这么大的风险做这件事,除了利益驱动外,别无可以解释的理由。因此,只要彻底调查这封关于2.76亿美元担保的举报信,就可以知道事情的真相。刘兴强很可能就是这封信的幕后策划者,至少他也是主要的参与者,肯定有重大的利益所在。”

另外,科龙案件处处怪异,疑问百出,同时也十分发人深省。为什么仅仅凭一个广东证监局局长,就可以操纵一个局,刘兴强此人仅凭一封无中生有的举报信,再加上他的上窜下跳,就可以使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

我在20054月上北京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希望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延期到生产旺季之后即9月份,那时科龙产销旺季已过,科龙账上将有40多亿的现金,可以偿还所有的银行贷款和所有供应商货款。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二处程绪兰处长,她接待了我并当场回答我,就这个要求可以接受,让我写份申请交给她。第二天我去找她,她突然不让我再见她,让我把申请书放在收件处,就再也没有音讯了。这事很难理解。广东省5月中旬出了一份省政府政策文件,要求中国证监会尽快结束立案调查,并输出对科龙电器的正面消息,以使科龙能应付银行和供应商的挤兑。广东省金融办公室肖主任在20055月当着我的面说:“以前广东证监局有什么事都事先与省政府打招呼,这次对科龙这么大的企业立案调查反而事先没有与贵政府打招呼,3万多人的企业是要整死人的。”这一切都表明科龙案极不正常,十分怪异,表明刘兴强见不得人,也表明此案有深的腐败背景。

可见,我一直都不明白,为什么仅仅一个刘兴强上窜下跳,就能让中国证监会对科龙这么著名的有3万多员工的一个公司立案调查。按照证监会规定,对一个上市公司立案调查,要经过中国证监会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的,为什么刘兴强仅凭一份虚假的举报信,就能让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对科龙电器的立案调查呢?200674,我的律师给我看了一份有良心的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举报信。

我根据我被关押前所了解到的事实,我终于明白了,刘兴强与范福春的犯罪事实,此事是真相大白了。

这位有良心的工作人员所揭露的事实都是非常真实的,因而也是非常重要的。现在,我就将我知道的事实向委员会领导举报如下:

一、20053月中旬,科龙电器总裁刘从梦因公事理由从深圳皇岗口岸到香港,出境时,被边防警察拦了下来,警察告诉他,他已被限制出境,刘从梦马上向我汇报,我觉得很奇怪。这时有人提醒我,此事是不是证监会干的,我说不可能,因为广东证监局对科龙的例行巡检已经结束,并且在2005125出具了整改意见报告的初稿,初稿要求科龙电器限期回答广东证监局的整改意见,我们也准时回答了。广东证监局对科龙电器巡检的聂旺标副处长,已经与我们沟通两次,关于整改意见的分歧正在缩小。在这样情况下,证监会怎么突然出台限制科龙高管出境的决定呢?但是,我还是和科龙的财务副部长晏果茹一起赶往广东证监局找到聂副处长,与我们一起谈话的还有另一位工作人员。我直截了当的问聂副处长,是不是中国证监会当然也包括了广东证监局对科龙高管实行出境的限制,我特别强调,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事先应告知当事人事实和理由。因此,中国证监局作出限制出境措施,必须告知我们。

聂当场否认,说不是他们干的,也不是中国证监会干的,因为对科龙巡检的结果,已经全部写在整改报告的初稿中,对中国证监会来说,科龙的问题是怎么整改的问题,因此不会采取更强制的措施。

我特别强调地问聂副处长,你们有没有查到什么更严重问题而没有放在这份整改意见的初稿里,而正是这些没有放在整改意见里面问题,导致限制科龙高管出境。

聂副处长马上声明:我们查到的所有问题都已经包括在这份整改意见报告初稿里了。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我们把所有查到的问题,都必须放在这份整改意见报告初稿里,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没有放进来的话,我们就严重违规了,就会被处理,就要下岗了!(证监会为了防止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发生,对所有查到的问题都要求写在报告初稿里,否则作受贿处理。)

我马上接着问了下一个问题,按照你们的规定,这份整改指导意见报告初稿内容有没有构成限制科龙高管出境的程度。

聂副处长明确说:“整改报告初稿的内容没有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限制科龙高管出境的措施。

我特别强调:“你能肯定吗?”

聂副处长同样明确回答我们说:“这件事非常肯定,所以你们应到别的其他部门去了解,是否是他们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措施。

我要求见刘兴强局长,聂副处长打了电话之后告诉我们说,省长找刘局长谈话,现在在路上,见不到。

聂副处长送我们出门时,还希望我们到别的部门去了解了解,并再次肯定这件事不是证监会干的。

后来,真相大白后,我们知道了,一旦中国证监会通过了对那家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同时就会采取限制公司高管出境的措施。因此,当刘从梦被限制出境时,中国证监会已经批准了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而此时负责处理科龙案的聂旺标副处长仍然是不知情的。因此,可以肯定对科龙的立案调查的要求,不是聂副处长这个具体办案的小组提出来的,而是刘兴强自己私下干的。例行巡检反映的问题重大,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应由办案小组提出申请才是符合规定的。刘兴强背着巡检小组,私自以广东证监局的名义,申请对科龙立案调查,是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刘兴强背着科龙案的办案小组,可以肯定,他这么干也是背着整个广东证监局所有人的。因为,如果刘兴强与任何一个副局长商量此事,那么按照职责所在,该副局长也应找具体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办案人员当然会告诉这位副局长,仅据整改意见报告初稿中的问题,是不构成对科龙立案调查的。按照聂副处长的说法,他已经按照规定把巡检发现的所有问题都列到整改意见报告的初稿中。那么,按整改意见报告初稿查到的所有问题是不构成对科龙的立案调查的,而刘兴强也是不敢拿出2.76亿美元担保的诬告信来让副局长同意对科龙立案调查,因为,这位副局长只要问一下聂旺标,就知道2.76亿美元担保的诬告信是虚假的。可见,是刘兴强一个人在捣鬼,他是不敢让广东监管局的其他人知道这件事的,是见不得阳光的。 

根据俞正声书记与尚福林主席的通话,刘兴强是以科龙为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元虚假证据作为申请对科龙立案调查的,而这条假罪状在聂旺标副处长的科龙案办案小组里是通不过的。因为他们都知道科龙在2004124正式回函,此函还附有广东发展银行第二营业部盖公章的证明,所以聂副处长的调查小组是知道2.76亿美元是诬告的,是虚假的。所以刘兴强是不敢用广东证监局与中国证监会正式渠道来申请对科龙的立案调查。

因此,那位有良心的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指证刘兴强亲自把对科龙立案调查的申请材料交到范福春副主席是真实可信的。我理解这指控包括二点:

一是指刘兴强是没有通过广东证监局正式渠道上交对科龙立案调查申请。

很明显,刘兴强使用2.76亿美元虚假担保证据,在局内部是见不得光的。因为,200411月份广东证监局对科龙例行巡检已经结束,并没有发现什么大问题。刘兴强感到不能用查到的问题对科龙立案调查,这样他就策划了一封关于科龙对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元诬告信,并于2004121开始实施他的犯罪行动,但科龙很快于2004124反驳了这封诬告信,刘兴强只能赤膊上阵,背着整个局,仍然用这封举报诬告信私下找范福春,让范福春批准对科龙的立案调查以达到抢夺我股权的目的。那位有良心的证监会工作人员的揭发信指证刘兴强亲自将科龙立案调查的材料交给范福春,是完全真实可信的。

其第二层意思是指刘兴强不仅没有走广东证监局正规渠道,也没有走中国证监会北京总部的正规渠道。

通常对一个企业立案调查的申请,应该首先由中国证监会北京总部内部走程序的。我到北京向中国证监会汇报,证监会让上市公司监管部二处程绪兰处长接待我。因此,可以肯定广东证监局应该将科龙立案调查申请先交给程绪兰处长的这个处,再由这个处研究同意后再上报上市公司监管部,经该部研究同意后才能报主管的范福春副主席。现在看来,刘兴强同样不敢经过上面两个步骤上报的。后来由于程绪兰所在二处的毛副处长,到科龙参与了立案调查的工作,我们因此认识毛处长。毛处长是个很认真的人,而要看清楚科龙是否给格林柯尔担保的2.76亿美元是一个很简单的事,他给聂旺标打一个电话就可以了,他也可以找广东发展银行去了解。这是一件很容易弄清楚的事,刘兴强的这个笨拙的2.76亿美元担保的伪证据是经不起简单调查,毛处长是不会不弄清楚这个很容易弄清楚的罪证就签字同意对科龙立案调查的,他不敢也不会承担这个责任的。程处长也是个很诚信的人,我相信她也是不敢在不弄清楚罪证的情况下承担这个责任。20054月初我去见程绪兰处长的时候,程处长甚至连科龙整改意见报告初稿都没有事先看过,而是根据我讲的整改意见报告初稿中的内容,第一次知道这些事情。可见,200545之前,程绪兰这个处没有参与过对科龙立案调查的研究,这是很容易查实的,中纪委当然可查清这件事。

如果刘兴强不经过监管二处,而直接把对科龙立案调查申请材料交给中国证监会监督部的话,该部也会把该材料先转交给程绪兰的这个处进行审查的。该部部长是杨华,该部有位副部长是归国留学生,我后来由于科龙被立案调查的原因,我多次去该部找过他们,我记得我见过他们的部长杨华和另外两位副部长,包括那位海归的副部长。我觉得,200545之前,他们都没有接触过这个案子,我主要在四月中旬见过他们,他们对科龙案的情况比较陌生,我以上提到的都可以也肯定能调查清楚。因此,我肯定45之前他们都没有审查过科龙立案调查的材料,我确信他们都是专业人士,他们不会事后去补充这些假材料,我相信他们不会承担这事中责任的。所以可以肯定,科龙立案调查的材料事先也没经过有这个部门的审理和核查。

因此,那位有良心的工作人员的揭发信,指证刘兴强拿着对科龙立案调查的证据材料直接交给范主席,而没有经过证监会任何程序是完全真实的。

二、那位有良心工作人员的揭发信,指证范主席接到刘的材料后,也没有走证监会的正规程序,而是私下签名,并私自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上报给国务院,这也是完全正确的。

范福春拿到材料后,如果要经过证监会内部正规程序的话,也应该是让他的秘书把这些材料交给上市公司监管部的,同样,也是要从程绪兰那个处开始核查,然后一层一层报上去,根据上文的分析,显然这些程序从没有走过。

那么范福春有没有把刘兴强的材料拿到主席办公会议上讨论和进行表决呢?

1、刘兴强的材料显然是不完整的,它上面没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意见,这种不完整的材料很难在主席办公会议上讨论和表决的。

2、我曾聘请香港律师王小军先生,王律师曾直接到中国证监会找到纪检委书记李晓雪,王律师拿出广东证监局整改报告初稿给他看,他说这远远够不上立案调查的,李书记说这件事也很奇怪。

李晓雪当然知道,例行巡检中所有存在的问题,都应记载在整改意见初稿中。此外,不应有别的任何东西,如果还有另外一些证据即关于2.76亿美元担保的证据,那么,这条也应出现在整改意见报告的初稿中,如果真有2.76亿美元担保的话,那么办案小组是必须查清这个问题的。也就是说,如果2.76亿美元的担保是真实的,那么,它一定会出现在整改报告的初稿中里面,否则,就根本不存在2.76亿美元的担保。

李晓雪作为资深的证监会官员,李晓雪不会相信,在一次例行巡检中会有什么罪证存在整改意见初稿之外。同样,在主席办公会上,所有参加会议的人都是资深专家,当然他们的想法会跟李晓雪一样,会有2.76亿美元担保的罪证在整改意见初稿之外。范福春是不敢碰这个钉子的,所以,可以肯定范副主席没有把材料拿到主席办公会议上讨论并进行表决。

3、从尚主席与俞正声书记的通话可以看出,尚主席在20054月底都不知道科龙立案调查这回事,因此,这就是件很奇怪的事。通常中国证监会对一个企业的立案调查并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如果科龙是因为中国著名企业而享受这份殊荣的话,证监会为了稳妥起见,而向国务院请示的话,那么,在向国务院请示之前,至少应首先向尚主席报告。绕开尚主席而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就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只有一种可能,范福春向国务院报告,不是因为稳妥起见,也不是因为分歧而决定不下,而是为了欺骗国务院领导,骗取国务院领导批准,进而可以对证监会主席和其它副主席造成一个首长交办案的假象,而达到绕开证监会的正常程序来实现直接对科龙立案调查目的。同时,也造成别人不敢深究的效果,以掩盖他们申请材料上的漏洞。

4、如果因为科龙是中国著名企业,而让其享受到国务院批准“殊荣”的话,那么在立案调查之前,尊重一下广东省政府、省委,听听广东省政府意见总是应该的吧。从上文可以看出,广东省金融办的肖主任话中可知:“以前刘兴强有点小事都向广东省政府打招呼,而科龙立案调查这么大的事都不打招呼,三万多人的企业是会整死人的”可见,对科龙立案调查并没有向广东省政府打招呼。事后,省政府以文件要求证监会尽快结束立案调查,并出具对科龙的正面消息,但证监会也同样没有理睬。

52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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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angela 回复 悄悄话 看看想想,都无法呼吸!
xpangela 回复 悄悄话 黑社会!
以后告诉你 回复 悄悄话 我的哥们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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