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尊敬的中纪委领导同志:
我叫顾雏军,是广东科龙电器的前董事长,我于
我回忆了我被关押前所了解的情况,可以证明这位有良心的工作人员的举报是完全真实的,现我所写的这封举报信把我知道的事实都举报给你们,此事实清楚地记述了一个严酷的真相:
由于中国证监会的严格规定,所有例行巡检,发现的全部问题,都必须全部记录在整改意见报告的初稿里。然而科龙整改意见报告初稿的内容是肯定通不过中国证监会内部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审核程序的。刘兴强与范福春清楚知道这一点,所以他们只能伪造科龙电器给广东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元的诬告信,并据此编造一份虚假申请,背着广东证监局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所有领导和工作人员,由范福春私下签名。他利用其权利,私自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上报国务院,骗取国务院领导的批准。进而通过范福春又在中国证监会欺骗其他主席和副主席等领导同志,说科龙案是中央首长的交办案。这样,范福春就以中央首长交办案的名义,实行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范福春和刘兴强就是用这种两头欺骗的办法避开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某个企业立案调查的严格的审批程序,而达到了对科龙电器实行立案调查的目的。
范福春就是利用这种方式在科龙产销旺季对科龙进行立案调查,并且不许科龙电器公告被立案调查的具体内容和罪名。2005年1月至4月,科龙销售量同期平均增长32%,
本举报信将详细揭发这些真相。
为了节省领导同志的时间,我在这里把第一封举报信关于揭发刘兴强的内容重新摘录如下(参见附件一)。
1.
2. 事情急转直下,刘兴强以莫须有的2.76亿美元担保的罪名,上报中国证监会,申请对广东科龙电器进行立案调查的批准程序。科龙电器在不被告知违反何种罪名的情况下,突然被立案调查。
2005年2月,广东证券监管局局长刘兴强仍然以这莫须有的2.76亿美元担保的罪名,上报中国证监会,申请对广东科龙电器进行立案调查的批准程序。而广东证券监管局
在证券法规里,立案调查和例行巡检是不一样的。立案调查是一种处分,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惩罚,必须有确定的证据才可以立案调查。立案调查对一家上市公司可能是致命的,因为立案调查是要公告的,一旦公告,则所有银行将发布风险提示,只收不贷,则完全可能导致一家大型企业在一夜间崩溃,所以立案调查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非常严重的惩罚。因此,中国证监会对任何一企业立案调查都是非常严肃的,是有一套严格的控制程序的。因此,可以肯定这2.76亿美元的担保之说,能通过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的审批程序,肯定要有一封正式的举报信,而且必须是实名的举报信。如果仅靠一封匿名举报信就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那将是天下奇闻。
因此,此案只要彻查这封举报信,即可知道是何人举报,为什么要诬告科龙电器。我们已于
另外,科龙案件处处怪异,疑问百出,同时也十分发人深省。为什么仅仅凭一个广东证监局局长,就可以操纵一个局,刘兴强此人仅凭一封无中生有的举报信,再加上他的上窜下跳,就可以使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
我在2005年4月上北京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希望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延期到生产旺季之后即9月份,那时科龙产销旺季已过,科龙账上将有40多亿的现金,可以偿还所有的银行贷款和所有供应商货款。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二处程绪兰处长,她接待了我并当场回答我,就这个要求可以接受,让我写份申请交给她。第二天我去找她,她突然不让我再见她,让我把申请书放在收件处,就再也没有音讯了。这事很难理解。广东省5月中旬出了一份省政府政策文件,要求中国证监会尽快结束立案调查,并输出对科龙电器的正面消息,以使科龙能应付银行和供应商的挤兑。广东省金融办公室肖主任在2005年5月当着我的面说:“以前广东证监局有什么事都事先与省政府打招呼,这次对科龙这么大的企业立案调查反而事先没有与贵政府打招呼,3万多人的企业是要整死人的。”这一切都表明科龙案极不正常,十分怪异,表明刘兴强见不得人,也表明此案有深的腐败背景。
可见,我一直都不明白,为什么仅仅一个刘兴强上窜下跳,就能让中国证监会对科龙这么著名的有3万多员工的一个公司立案调查。按照证监会规定,对一个上市公司立案调查,要经过中国证监会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的,为什么刘兴强仅凭一份虚假的举报信,就能让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对科龙电器的立案调查呢?
我根据我被关押前所了解到的事实,我终于明白了,刘兴强与范福春的犯罪事实,此事是真相大白了。
这位有良心的工作人员所揭露的事实都是非常真实的,因而也是非常重要的。现在,我就将我知道的事实向委员会领导举报如下:
一、2005年3月中旬,科龙电器总裁刘从梦因公事理由从深圳皇岗口岸到香港,出境时,被边防警察拦了下来,警察告诉他,他已被限制出境,刘从梦马上向我汇报,我觉得很奇怪。这时有人提醒我,此事是不是证监会干的,我说不可能,因为广东证监局对科龙的例行巡检已经结束,并且在
聂当场否认,说不是他们干的,也不是中国证监会干的,因为对科龙巡检的结果,已经全部写在整改报告的初稿中,对中国证监会来说,科龙的问题是怎么整改的问题,因此不会采取更强制的措施。
我特别强调地问聂副处长,你们有没有查到什么更严重问题而没有放在这份整改意见的初稿里,而正是这些没有放在整改意见里面问题,导致限制科龙高管出境。
聂副处长马上声明:我们查到的所有问题都已经包括在这份整改意见报告初稿里了。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我们把所有查到的问题,都必须放在这份整改意见报告初稿里,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没有放进来的话,我们就严重违规了,就会被处理,就要下岗了!(证监会为了防止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发生,对所有查到的问题都要求写在报告初稿里,否则作受贿处理。)
我马上接着问了下一个问题,按照你们的规定,这份整改指导意见报告初稿内容有没有构成限制科龙高管出境的程度。
聂副处长明确说:“整改报告初稿的内容没有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限制科龙高管出境的措施。”
我特别强调:“你能肯定吗?”
聂副处长同样明确回答我们说:“这件事非常肯定,所以你们应到别的其他部门去了解,是否是他们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措施。”
我要求见刘兴强局长,聂副处长打了电话之后告诉我们说,省长找刘局长谈话,现在在路上,见不到。
聂副处长送我们出门时,还希望我们到别的部门去了解了解,并再次肯定这件事不是证监会干的。
后来,真相大白后,我们知道了,一旦中国证监会通过了对那家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同时就会采取限制公司高管出境的措施。因此,当刘从梦被限制出境时,中国证监会已经批准了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而此时负责处理科龙案的聂旺标副处长仍然是不知情的。因此,可以肯定对科龙的立案调查的要求,不是聂副处长这个具体办案的小组提出来的,而是刘兴强自己私下干的。例行巡检反映的问题重大,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应由办案小组提出申请才是符合规定的。刘兴强背着巡检小组,私自以广东证监局的名义,申请对科龙立案调查,是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刘兴强背着科龙案的办案小组,可以肯定,他这么干也是背着整个广东证监局所有人的。因为,如果刘兴强与任何一个副局长商量此事,那么按照职责所在,该副局长也应找具体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办案人员当然会告诉这位副局长,仅据整改意见报告初稿中的问题,是不构成对科龙立案调查的。按照聂副处长的说法,他已经按照规定把巡检发现的所有问题都列到整改意见报告的初稿中。那么,按整改意见报告初稿查到的所有问题是不构成对科龙的立案调查的,而刘兴强也是不敢拿出2.76亿美元担保的诬告信来让副局长同意对科龙立案调查,因为,这位副局长只要问一下聂旺标,就知道2.76亿美元担保的诬告信是虚假的。可见,是刘兴强一个人在捣鬼,他是不敢让广东监管局的其他人知道这件事的,是见不得阳光的。
根据俞正声书记与尚福林主席的通话,刘兴强是以科龙为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元虚假证据作为申请对科龙立案调查的,而这条假罪状在聂旺标副处长的科龙案办案小组里是通不过的。因为他们都知道科龙在
因此,那位有良心的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指证刘兴强亲自把对科龙立案调查的申请材料交到范福春副主席是真实可信的。我理解这指控包括二点:
一是指刘兴强是没有通过广东证监局正式渠道上交对科龙立案调查申请。
很明显,刘兴强使用2.76亿美元虚假担保证据,在局内部是见不得光的。因为,2004年11月份广东证监局对科龙例行巡检已经结束,并没有发现什么大问题。刘兴强感到不能用查到的问题对科龙立案调查,这样他就策划了一封关于科龙对格林柯尔担保2.76亿美元诬告信,并于
其第二层意思是指刘兴强不仅没有走广东证监局正规渠道,也没有走中国证监会北京总部的正规渠道。
通常对一个企业立案调查的申请,应该首先由中国证监会北京总部内部走程序的。我到北京向中国证监会汇报,证监会让上市公司监管部二处程绪兰处长接待我。因此,可以肯定广东证监局应该将科龙立案调查申请先交给程绪兰处长的这个处,再由这个处研究同意后再上报上市公司监管部,经该部研究同意后才能报主管的范福春副主席。现在看来,刘兴强同样不敢经过上面两个步骤上报的。后来由于程绪兰所在二处的毛副处长,到科龙参与了立案调查的工作,我们因此认识毛处长。毛处长是个很认真的人,而要看清楚科龙是否给格林柯尔担保的2.76亿美元是一个很简单的事,他给聂旺标打一个电话就可以了,他也可以找广东发展银行去了解。这是一件很容易弄清楚的事,刘兴强的这个笨拙的2.76亿美元担保的伪证据是经不起简单调查,毛处长是不会不弄清楚这个很容易弄清楚的罪证就签字同意对科龙立案调查的,他不敢也不会承担这个责任的。程处长也是个很诚信的人,我相信她也是不敢在不弄清楚罪证的情况下承担这个责任。2005年4月初我去见程绪兰处长的时候,程处长甚至连科龙整改意见报告初稿都没有事先看过,而是根据我讲的整改意见报告初稿中的内容,第一次知道这些事情。可见,
如果刘兴强不经过监管二处,而直接把对科龙立案调查申请材料交给中国证监会监督部的话,该部也会把该材料先转交给程绪兰的这个处进行审查的。该部部长是杨华,该部有位副部长是归国留学生,我后来由于科龙被立案调查的原因,我多次去该部找过他们,我记得我见过他们的部长杨华和另外两位副部长,包括那位海归的副部长。我觉得,
因此,那位有良心的工作人员的揭发信,指证刘兴强拿着对科龙立案调查的证据材料直接交给范主席,而没有经过证监会任何程序是完全真实的。
二、那位有良心工作人员的揭发信,指证范主席接到刘的材料后,也没有走证监会的正规程序,而是私下签名,并私自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上报给国务院,这也是完全正确的。
范福春拿到材料后,如果要经过证监会内部正规程序的话,也应该是让他的秘书把这些材料交给上市公司监管部的,同样,也是要从程绪兰那个处开始核查,然后一层一层报上去,根据上文的分析,显然这些程序从没有走过。
那么范福春有没有把刘兴强的材料拿到主席办公会议上讨论和进行表决呢?
1、刘兴强的材料显然是不完整的,它上面没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意见,这种不完整的材料很难在主席办公会议上讨论和表决的。
2、我曾聘请香港律师王小军先生,王律师曾直接到中国证监会找到纪检委书记李晓雪,王律师拿出广东证监局整改报告初稿给他看,他说这远远够不上立案调查的,李书记说这件事也很奇怪。
李晓雪当然知道,例行巡检中所有存在的问题,都应记载在整改意见初稿中。此外,不应有别的任何东西,如果还有另外一些证据即关于2.76亿美元担保的证据,那么,这条也应出现在整改意见报告的初稿中,如果真有2.76亿美元担保的话,那么办案小组是必须查清这个问题的。也就是说,如果2.76亿美元的担保是真实的,那么,它一定会出现在整改报告的初稿中里面,否则,就根本不存在2.76亿美元的担保。
李晓雪作为资深的证监会官员,李晓雪不会相信,在一次例行巡检中会有什么罪证存在整改意见初稿之外。同样,在主席办公会上,所有参加会议的人都是资深专家,当然他们的想法会跟李晓雪一样,会有2.76亿美元担保的罪证在整改意见初稿之外。范福春是不敢碰这个钉子的,所以,可以肯定范副主席没有把材料拿到主席办公会议上讨论并进行表决。
3、从尚主席与俞正声书记的通话可以看出,尚主席在2005年4月底都不知道科龙立案调查这回事,因此,这就是件很奇怪的事。通常中国证监会对一个企业的立案调查并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如果科龙是因为中国著名企业而享受这份殊荣的话,证监会为了稳妥起见,而向国务院请示的话,那么,在向国务院请示之前,至少应首先向尚主席报告。绕开尚主席而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就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只有一种可能,范福春向国务院报告,不是因为稳妥起见,也不是因为分歧而决定不下,而是为了欺骗国务院领导,骗取国务院领导批准,进而可以对证监会主席和其它副主席造成一个首长交办案的假象,而达到绕开证监会的正常程序来实现直接对科龙立案调查目的。同时,也造成别人不敢深究的效果,以掩盖他们申请材料上的漏洞。
4、如果因为科龙是中国著名企业,而让其享受到国务院批准“殊荣”的话,那么在立案调查之前,尊重一下广东省政府、省委,听听广东省政府意见总是应该的吧。从上文可以看出,广东省金融办的肖主任话中可知:“以前刘兴强有点小事都向广东省政府打招呼,而科龙立案调查这么大的事都不打招呼,三万多人的企业是会整死人的”可见,对科龙立案调查并没有向广东省政府打招呼。事后,省政府以文件要求证监会尽快结束立案调查,并出具对科龙的正面消息,但证监会也同样没有理睬。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