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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周正毅的上海监狱警察的感慨(ZT)

(2006-09-13 15:23:18) 下一个
以下内容发表在上海司法系统内部网络

忏悔吧,有罪的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心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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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十三日,有感于“在现实生活中看到、听到太多种种有违党的依法治国、依法办案、依法治监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事,心里很不是滋味”,因此写了篇《想起了胡晓阳》,贴在局域网的BBS论坛“思考者”栏目上。现在我说明,当时令我不平的,就是上海首富周正毅在提篮桥监狱服刑期间发生的种种怪事。在我看来,这些怪事不仅挑战了《监狱法》,挑战了依法治监的方针,挑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挑战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且还严重挑战了提篮桥监狱和上海监狱系统广大干警的尊严和良知。

先来看已被媒体披露的“怪事”种种。

怪事之一:周正毅不用真名服刑。因为他是上海首富?是名人?还是别有难以告人的原因?千万别用社会影响大来唬人,更别用保护国家机密来蒙人。远的,如林彪、“四人帮”案中所有活着的案犯;近的,如陈希同(政治局委员)、朱小华(副部级干部)等中央大员,被判刑后都用真名服刑,周正毅为什么要用假的?他的脑子里除了利用共产党高官去赚钱、骗钱的阴谋和阳谋,难道还有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居然有比中央大员更多的“国家机密”?

怪事之二:除了用假名,判刑三年的普通刑事犯周正毅未按正常程序收押入监。按照有关规定,除未成年犯、女犯直接由少管所和女犯监狱收押外,所有男性罪犯,包括判处死缓和无期的重刑犯,一概都由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收押,然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类型的罪犯,分流到不同的监狱中去。但周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经过某些神秘人物的安排,又极其神秘地直接从市看守所来到了提篮桥监狱。这种一反常规、处心积虑的做法,使人不得不浮想联翩,心生疑窦:这一切究竟是为了啥?

怪事之三:周还是个谁都碰不得的特殊“囚犯”。据说,入监后不久,周正毅就过上了看有电视、抽有中华、食有冰箱、打有电话的特殊“囚犯”的日子;他既不参加集体学习,又不参加集体劳动;监狱的规章制度对别的犯人是天条,在周正毅面前是儿戏,甚至连儿戏都不如。体现人权观念的亲情电话,在周那里变成了想打就打的特权电话。可想而知,在周的心里,代表国家庄严法律的监狱,成了什么东西?共产党是个什么形象?辛辛苦苦捍卫法律尊严的监狱人民警察,又是个什么形象?

近日,在上海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32个亿,社保局长祝均一、宝山区区长秦裕等当事人被中央纪委“双规”。未几,专职看管周正毅的提篮桥监狱严管队教导员俞某,在周刑满释放三个月后也被“双规”,原因据称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党的工作纪律”。几乎同时,周正毅因“协助调查”而再次被控。由于这几件事都集中发生在中纪委百人办案组进驻上海马勒公寓之后,因此有人预言,上海正面临自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来最大的政治地震,被某些人宠爱有加的周正毅被再次起诉、再次入狱也不是不可能;至少,他目前还是香港特区廉政公署通缉的第一号嫌疑犯。

法律是执政党执政的基石,是维系国家和社会稳定的根本,是任何个人和团体为人处事最后的底线。因此,党中央从历史的教训出发,一次又一次地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司法部目前在全国司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在希望执政团队里的任何人,要成为维护法治的先锋。

对监狱人民警察来说,一切按《监狱法》办事,在任何情况下,把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法律法规,当作自己最高的上司,就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好的坚持和“共产党员先进性”最好的保持。任何对现行法律法规和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规章制度的挑战,就是对党的执政基础的挑战,对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嘲笑。

如果我以上的立论成立,那么,当年那些神秘的有权决定给周正毅在狱中享有特权、吃香喝辣的人就应该感到羞愧!如果他们不感到羞愧,那就意味着,以后再有比他们官大一级的人物给他们下达“指示”,他们仍然会把国家的法律法规置之脑后,竭尽所能,继续在狱内滥用法外之权,照顾好新来的“李正毅”、“王正毅”。这样做的结果是:共产党领导的监狱就会一步步搞得乌烟瘴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成果就会付诸东流!

忏悔吧,有罪的人!如果有勇气动摇国本、没有勇气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向提篮桥监狱和全局干警表示一下道歉,同时又不准备退党,说明你们只是一些把自己头上的花翎顶戴看得高于一切的伪共产党人。在政治体制改革不启动,党内民主仍然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普通群众对那些厚颜无耻的伪共产党人确实没什么办法,而且谁呛声谁遭难,谁就会遭到打击报复。但“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苍天难欺”。历史会公正地审判一切!

允许我重复一下在《想起了胡晓阳》里引用过的马克思的话:“法兰西不缺少有智慧的人,但缺少有骨气的人。”但愿上海监狱系统里多一点敢于坚持共产党人气节,勇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骨气的人,少一点干大事惜身、见小利忘义的口头革命家!

2006年9月11日 _(自由发稿区发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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