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慎言农村土地私有化(ZT)
(2006-08-22 18: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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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有不少官员主张土地私有化,专家、学者中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也大有人在。甚至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三农”问题的根在于土地公有制,认为只有土地私有化了,农民就有了产权、有了人权、有了一切,国家就有活力了,就可以进入一个理想世界了。
我在许多场合都表明我对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担心,为此,招致很多人善意的批评。今天我的担心和反对的理由如下:
第一、中国农民中的绝大多数没有私有化的要求,现在要紧的是国家还土地权利给村集体。
我到过很多地方的农村,在我与农民的交往中,没有听到、见到农民对土地私有化的要求(城市郊区例外)。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国家和集体的矛盾,国家要将土地所有权还给集体,要把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搞落实;在此基础上,农村土地私有还是公有,是继续搞家庭经营还是股份合作经营还是其他形式的经营,应该由农民自己选择。实践证明,农民自己的选择往往比精英的英明抉择要高明的多。
第二、只要落实现有农村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流转的。
有人说:如果土地不私有化,土地就流转不起来。农民回答说:在现有制度下只要种地能挣钱,土地使用权就自然会流转起来。内蒙的大兴安岭地区的农民对我说,他们有了一个土地流转的好办法:进城的农民可以用自家的责任田作抵押,每亩可以得到5000元的进城发展的资金,抵押期一般为十年,村长是交易的裁决人。出资人在十年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而进城人则享有无偿使用5000元资金的权利,实际上是一亩地的租金交换5000元资金的利息。十年期满,双方“完璧归赵”,也可以再次交易。在这种产权的交易过程中,也自然发展出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中介组织──土地信用合作社,对进城不再回来的农民,其原承包权通过村土地信用社收归村集体。为什么大兴安岭地区的农村能发展出这样的土地流转模式呢?因为土地负担较轻,每亩负担才20元,土地使用权有较高的收益,可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愿有偿转让;像中原地区,土地负担重,土地使用权往往是负收益,土地的使用权自然无法实现自愿有偿交易。因此,现有的土地制度并不影响土地的流转,影响土地流转的是与土地相关的税费负担政策。
第三,中国是不是一定要搞土地规模经营?
有人说,如果土地不私有化,就无法搞规模经营。
中国农村是不是一定要搞像国外农场那样的规模经营呢?是不是搞了规模经营就可以有更高的效益呢?
中国现在每年新增1100万人,保持8%的经济增长,每年只能从农村转移800万人进城就业生活。40年后,中国农村的人口依然还有8亿多,人均耕地还达不到现在的水平,所以小农经济是中国农业经济的长期现实的选择。在未来40年,中国农村劳动力的基数始终保持4亿以上,而实际只需要1。2亿劳动力,因此,技术进步对劳动力的替代并不一定能降低成本、增加土地产出。相反,据我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种地500亩的家庭农场比种地5亩的农户的单位面积产出要低15%。
精耕细作是中国农业的优势,这个还不能丢。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要私有化、规模化、集约化?
第四、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相应的制度建立必要的环境条件,在权力集团化、个人化、私有化的农村社会里何以公正的推行土地私有化?在国有企业明晰产权的过程中,大量的事实是“富了方丈穷了庙,大多数和尚下岗了”。工人是有组织的,且在产权改革的过程中被权力与资本合谋得一无所有,何况一盘散沙的农民?!更为要命的是全国农村集体有几千亿的债务,债主主要是干部和干部的亲朋,如果允许土地私有化,必然是先拿土地还干部及其亲朋的债,农民能分到什么?我一直以为农村债务、特别是干部债主化是农村一个十分严重的、不能回避重大经济政治问题。所以,我在《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中,对农村债务的形成过程、结构、危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描述,我是希望全社会对底层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尖锐矛盾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理性的选择中国社会变革的方向。可惜,鼓吹土地尽快私有化的人似乎越来越多了。如果国家允许农村土地私有化,很多干部会在一夜之间成为大地主,很多农民很快会成为无地游民,我们为什么要把中国农村社会拖回到上个世纪的30年代呢?在上个世纪30年代失去土地的农民只有3亿多,现在,如果只要允许出现30亩的地主,也就是一户兼并三户的土地,将有6亿多农民成为无地游民。一个国家有世界1/9人口的无地游民,那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啊!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在农地负担重、农业收入低、绝大多数农民穷的情况下允许土地买卖,在很多地方一户农民的土地所能买到的钱可能不够一个孩子上大学的学费、一个难产产妇在地市一级医院住院的费用。当一个贫困的农民面对孩子要上大学、病号要住院时,除了“自愿”低价出卖土地外,他还有别的自由选择吗?《潜规则》的作者吴思先生在和农民座谈时,提出土地私有自由买卖的方案征求农民意见,农民的回答是土地不能私有、不能买卖。农民不同意土地私有化的理由是“老子赌博、抽烟、喝酒败掉了土地,那儿子怎么办?”“允许土地买卖,肯定有少数人成为地主,多数人成为无地游民,那不是又要打地主分田地了吗?”我在农村调查时特别关注了土地的买卖价格。在东北人少地多、亩均负担在50元,亩均年收入200-300元的地方,农民认为一亩土地卖4000元比较合理。在中原农民负担较重、亩均年收入100元以内的地方,农民认为一亩土地卖2000-3000元合理。在农民负担过重,亩均年收入低微甚至是负数的地方,农民对土地的感情非常复杂,少数人认为土地不值什么钱,谁要给谁,但希望能留下后人的宅基地,多数人认为土地是安身立命之所,虽然卖不到几个钱,但卖与不卖应该交给后人处理。城市郊区的农民对土地的价格预期一般会比郊外的农民高出10倍以上。
第五、土地是一个特殊的蛋糕──做不大且越来越小的蛋糕,是不可以多次分配的,经济学的蛋糕理论是不适用的。这种稀缺性决定土地不能当作一般的商品和生产资料来分配。温铁军先生的“农地在中国的最基本的功能是社会保障功能”的观点经常受到批判,批判者说,当大量的农民失地、失业后,我们可以把农民纳入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我无法想象一个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000美元的中国,怎么能建立起8亿农民的现代社保体系。不说咱们中国做不到,我们转移6亿农民给美国,经济总量9倍于我们的美国佬恐怕也无能为力!既然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是8亿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基础,怎么可以买卖呢?如果土地可以买卖,那城里人的社保是不是也允许买卖呢?
第六、任何一个制度的确立,只有当制度收益大于制度成本时,制度才能建立起来。“分田单干”之所以能建立起来,是因为“分田单干”后劳动者积极性提高了,每亩能增加300斤产量,尽管“分田单干”也要支付成本──管理成本增加,但收益减成本是一个正数,这是新制度建立起来的根本原因。如果现在搞土地私有化,谁说清楚了制度收益与制度成本之间的关系?天还是那个天、地还是那个地、人还是那个人、生产方式还是那个生产方式,难道把承包制改成私有制就能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那我要问: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在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条件下,为什么就战乱不断、民不聊生呢?
第七、站在五千年历史的长河中看,毛泽东及其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的最伟大的历史贡献就在于完成了中国漫长农民革命。农民革命的核心即是土地革命,历史上的历次农民革命运动大多是以“打土豪、分田地”为革命目标的,而毛泽东在实现这个目标后并没有停止,随后中国共产党人又建立起了土地公有制度,至此土地革命的任务才算真正完成。上个世纪后期以来,在中国农村经常出现局部性的农民反抗,但这种反抗只是以反贪减负为主要目标,是局部的“有限革命”,当打倒了乡村贪官,这种“有限革命”就结束了。假如中国的土地制度真的回到了上世纪的30年代的私有制,中国就必然出现众多的非法生存者,整个社会就会长期处于一个不安定状态,当条件成熟时必然演化成无地农民革命运动。因此,中国维持和完善现存的土地公有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几千年的农民革命运动,是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制度迟迟得不到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每一次农民革命运动,都是一次以土地为核心的财富的洗牌,每一次这样的洗牌,都彻底的破坏农业经济基础,而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和农村市场之上的资本主义经济及其制度的萌芽也必然荡然无存。假如中国再来一次“打土豪、分田地”的农民革命运动,国民经济的墙角──农业经济受到彻底破坏,中国农村的惨状不言自明,而建立在农业经济和农村市场之上的城市经济必将受到毁灭性的打击,不仅如此,城市将有无数的人死于饥饿。
农民革命和城市革命不同在于,农民革命是地权平均化的大洗牌,动摇的是国民经济大厦的基石。城市革命是集团和个人要求民主政治权力平均化的大洗牌,动摇的是腐朽的落后的政治集团的权力基础,其对经济的破坏力较农民革命小得多得多。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果不能完成农民革命,就不可能强大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中国搞农村土地私有化是开历史倒车。人多地少是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中国必须走不同于别国的现代化道路。
当今中国社会矛盾同“过去”相比,基本相同,依然是那些“山”,唯一不同之处即是土地公有。如果富人还要打穷人的土地的主意,那中国就无法告别革命的时代。
第八、现有的土地制度是不是就没有问题呢?当然不是。我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增值收益分配不公问题,是以城郊为主的局部土地农转非问题,不应该上升为全局的土地制度问题。
有人说,中国的吃、穿、用、行、住五大产业中,前四大产业的成功人事是值得佩服和尊敬的,惟独房地产业的成功人事不值得尊敬。因为前四大产业是充分竞争的产业,房地产业是一个依靠权力垄断瓜分土地增值收益的行业,城市的每一栋高楼底下都有血汗和尸骨。这样的话虽然尖刻了一些,但很深刻。有人对此开出的药方是土地私有化。但仔细的想想,被征用的一片地是一个人所有具有谈判的能力还是十个人所有更具有谈判能力呢?
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值得商榷:有人以为被征用的土地的增值收益应该全部归原来使用或所有这片土地的农民享有。难道全民共建城市所带来的土地增值仅归少数人占有合理吗?在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增值收益是巨大的,每年都以数百亿计。这部分增值收益必须通过立法分配,要把增值的相当部分用于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
解决农民的土地收益被社会强势利益集团侵占的最有效办法是两个,一个是落实宪法“农村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国家还土地权给村集体,另一个是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扩大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力,让农民能自己保护自己。如果没有这两条,土地私有化只会使农民更加弱势;有了这两条,土地私有化还有多大的意义呢?
(原载“博客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