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位教授发公开信向学术腐败宣战的背后故事(ZT)
(2006-08-22 18: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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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
现在的高校评价体系非常急功近利。一所学校方方面面都有指标考核。大学的学生有考核指标,博士生发表多少篇SCI(科学引文索引)也有指标。老师也有考核指标,要竞争上岗,这个竞争一直延伸到当上院士才可以结束。而所有的这些指标汇总到最后,直接导致高校的急功近利。
4月10日,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邓正来就发起惩治学术腐败倡议书一事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该行动是针对近年来多次披露和备受社会各界指责的学术腐败问题,学术界开始的一场呼吁及由内到外的“行业自律行动”。
早在3月15日,邓正来等联合国内100名至150名人文社科教授,联名发表《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下称《公开信》),《公开信》同时递交教育部和各大学校长以及各校学术委员会,呼吁高校教授不能剽窃抄袭、不能发生学术腐败。
发起《公开信》
“发起这样一个倡议并不是出于一时想法。实际从上世纪90年代初,我就已开始关注学术规范化问题,并发起、参与了‘中国学术本土化与学术规范化’运动。”邓正来解释,反学术腐败不能只是简单地“口头”反对,而应当有理性行动。
北大哲学系教授何怀宏是《公开信》的署名者之一,他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初,学界还没有成为竞争经济利益的“福地”,所以学界抄袭剽窃情况还不太严重。但是渐渐,学术研究和经济利益开始增加联系,带来许多弊端。
正是基于上述种种对现实的考虑,邓正来们选择在3月15日公布这样一封《公开信》。邓正来说,其实学术腐败与商品的假冒伪劣还是有所不同,前者的危害和影响力比后者更加深远。
发表于2006年3月15日的《公开信》内容明晰,共有社科领域109名教授在信后签名。
《公开信》认为两大内在原因使学术腐败越演越烈。首先,教育部和各大学还没有形成处理这类事件的规范程序,甚至没有常设机构;再者出现相关机构处罚不力和大学袒护造假学者的“本校保护主义”。
“学术不端与腐败现象的存在和猖獗,并不仅仅是学者个人道德问题,更是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结构性问题或体制性问题。”邓正来分析,“因此对学术不端与腐败的根本整治需要持久的教育和学术制度改革。”
《公开信》明确,此次行动针对的是人文社科中任何一位教授和研究员。监督“行为”是指接到违背学术纪律的投诉,组织专家进行匿名审查,以查证是否构成剽窃、造假或者是腐败行为。如果一旦发现学术腐败者,教育部和学校一定要对其进行处理。否则,所有签名教授集体辞去教授之职,只履行教师职责。
如果有教授和研究员发生剽窃、造假或腐败的现象,《公开信》强调,经“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查证和认定,而当事人有关主管单位仍不作出严肃处理,相应受到的惩戒是,向“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发出投诉或要求复审;向当事人有关主管单位发出督促处理的公开信,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国内外学界公布违规者的劣行;号召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和出版社抵制违规者的论着”。
“最终目的,为了中国学术的健康发展和良性发展,严肃惩治学术腐败。”《公开信》指出。
“知识精英应该担负为社会提供动力和榜样的责任,这也是邓正来们倡议这封信的原因之一,”《公开信》署名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干春松4月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如果社会没有榜样性人物存在,而是卷入大量利益代言人氛围中,那么最终导致的结果就不光是存在学术腐败现象了。”
干春松并向记者透露:“写这样一封公开信,压力是很大的,当然也有动力,比如要比以前更加注意学术规范、引用注释到位的事情。”
体制使然?
《公开信》公之于世后,通过互联网获得了最大的影响。
“后来看网上反映说《公开信》意在让教育部设立一个学风监督委员会,其实很不现实,因为容易监管不力。”干春松说。
关于广大网民为何把《公开信》的矛头,理解为直指教育部,于春松解释:“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当然很多制度性的评判标准是教育部出台的。但是,教育部也有苦衷,它并没有下命令让学校搞以数量取胜。”
“但教育部会有许多评价体系,985工程、211工程什么的,在它的审定中,设立一个个量化标准,这就迫使学校去追求形象工程。”也有专家告诉记者。
由于高校评价体系标准,不在学者手里掌控,因此当群体之间评价发生很大偏离时,就会影响到学术竞争平衡。“比如我是认真在做某课题,但另外一个学者抄袭很多,并在一个评价系统里,又拿课题又拿经费,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而我却一无所有,良币的生长空间也就越来越小。”干春松分析。
“在学者作假后是各个学校开始互相攀比、互相包庇抄袭行为。比如某高校某位行政高层就说,‘出现抄袭什么的,那是学校的事情,当然要稍微罩着点。’”干春松说。
“发生造假事件的单位也不愿意扩大事态。”北京化工大学校长王子镐前不久对记者分析,这是由于个人和学校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现在的评价体系非常急功近利。一个单位方方面面都有指标考核。比如说,大学里学生有指标,不少学校要求博士生发表多少篇SCI(科学引文索引)也有指标。”王子镐说,“老师也有考核指标,要竞争上岗,这个竞争一直延伸到当上院士才可以结束。而所有的这些指标汇总到最后,就成了学校的综合实力。”
正是凭借这些指标,学校与其他学校竞争,可获得资源优势,比如重点学科的审批、进入211工程等。结果是压力逐层下移,学校把压力转移到学院、学院转移到老师、老师转移到学生。
“要真正杜绝抄袭剽窃之风,有必要看到抄袭剽窃后隐藏的深层原因,看到它并非‘学术腐败’的全部。”何怀宏指出,抄袭剽窃在广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学术腐败”,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机构制度性的“学术权力腐败”有着紧密联系。
防腐要制衡
既然导致学术腐败的原因是多重的,那么除了学术界自律之外,还有没有他律途径?
武汉大学党委书记顾海良3月11日曾表示,高校应赋予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评判和评价是否有学术腐败的职能。
顾海良早在2004年11月在教育部社政司主办的“全国高校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论坛”作报告时便指出:“加强学术规范不仅要成为学术界的一种强势舆论,而且要有针对当下学术失范现象给予根本性的制止。”
“对于学术规范,要靠社会舆论,靠学术界互相监督,也靠学校建立比较健全的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顾海良指出。
然而,对于引用和抄袭如此明确的界定并不能使抄袭者却步。
“因此,一旦发现学者抄袭,就应该要求他承担相应后果,”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杨玉圣说,“抄袭既然违背了学术规范,因此在学术行为上是不光彩的,应该受到谴责;同时,抄袭又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有关当事人应受到法律制裁,并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亦指出,抄袭论文一方面要承担道德方面的责任,因为中国社会学术失范是整个社会失范的体现,一些不良剽窃行为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另一方面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在有关媒体上给予澄清。这样才能逐步在学术上形成一个端正的风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46条“侵权着作权的民事责任”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而据记者了解,教育部也在积极酝酿《关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见》,并希望通过可操作性法规的出台,制约和惩治形形色色的学术腐败行为。
同时,科技部也出台了一些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政策,3月15日,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宣布,科技部计划为造假者建立“污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