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大三的儿子放假回家了。上午俺给他推荐两篇文章,一篇文章主张爱国是国民的义务,爱国无条件;另一篇文章主张爱国是国民的权利,爱国是有条件的;说好下午讨论。
下午,爷俩坐在地毯上扯将起来。儿子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但是认为不能把爱国作为法律义务,应该作为道德义务,理由是:这个国家的人民、土地、文化养育了一个人,政府保护了一个人,这个人应当有感恩之心;知恩图报是道德要求;由于“爱”毕竟是感情问题,所以不能强迫以法律义务。
俺看到儿子的陈述是有逻辑的,略感欣慰。俺也有不甚满意的地方,于是问道:“那么什么是国家”?
儿子说,根据国际法的理论,国家是人民、土地和政府的综合体。俺又有些欣慰——他没有背诵教科书语言“国家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
俺问:那么在土地、人民、政府“国家三要素”中,谁是本质性要素? 儿子思索片刻笑道:缺了哪个要素就都没有国家啦。 俺扣紧话题:三要素都一样重要?有没有哪一个是本质性要素? 儿子摇头,一脸严肃。
俺说:“大海中有一个无人居住的无主岛屿,一大片土地呢,不过它不是国家”。儿子点头表示同意。
“后来因为轮船失事,船上的人来到这个岛上,共同劳动互相扶助,在岛上定居了。不过它也不是国家”。儿子点头表示同意。 俺强调:你看,有土地有人民,却不是国家。
“再后来,这群人因为利益你争我夺、纠纷不断;不知道是为了解决纠纷处理公共事务,还是其中一部分人为了搞定另一部分人,他们建立了政府。于是国家就产生了。”
儿子说:你的意思是,政府才是国家的本质要素? 俺点头。
(待续)
和儿子谈“爱国”(续一)
儿子说:“你只是拿一个例子来说明政府是国家的本质要素,好像有理,又好像理由不充分。你能不能说清楚呢”?
这个问题不简单。俺从未系统地思考过这个问题,急忙调动脑细胞,想把相关的知识汇拢来捋出头绪。片刻,俺大概知道该怎么解释这个问题了。
于是,俺说俺试试看能不能说清楚: 国际法是调整国与国关系的法律,它需要确定国际法律的主体资格;于是它从众多国家的众多现象中归纳出“国家三要素”,以确定国际法律主体。所以它不必说明、也没有说明“三要素”中谁是“本质要素”。但是,人们都以政府之间的协议来建立、变更国际关系;人们从来没有以“人民之间的协议”或“土地之间的协议”去建立、变更国际关系。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在国际社会,人们一致认为政府代表国家,也反映了人们“政府才是国家本质要素”的认识。
儿子笑道:“这样说能成立,不过也只是一个例子”。 俺感觉到儿子不简单,他在逼他老爸自圆其说呢。
于是,俺把聊天扯向新的层面:“社会学和政治学,才是说明国家本质的理论”。
“社会学怎么说呢”?儿子问。
俺道:社会学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比如氏族部落就是一种社会组织,国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 “国家”是一个抽象概念,它的具体表现就是“国家机关”;在社会学上,广义的政府,就是指全部的国家机关。 (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表明,国家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社会组织;现在,虽然出现诸如联合国、欧盟这样的国际组织,但是国家仍然是人类的基本组织形式。) 如果没有国家机关(政府)怎么有国家呢? 比方说:如果没有长着两条腿的有血有肉的具体的人,怎么会有抽象的“人”呢? 所以,在社会学中,在一些场合,政府概念与国家概念是通用的,政府即国家、国家即政府。
和儿子谈“爱国”(续二)
儿子说:这个说法我理解,跟我们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介绍国家的观点有点接近。就是说认为国家是由一些国家机构组成的,比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组织机构构成的。
俺笑道:你们教科书的说法是典型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你能不能简单又清楚地表达出来? 儿子说:马克思他们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掌握的有组织的暴力工具,是用来维护他们的统治地位、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的。
俺觉得儿子的书没有白读,表述得还算到位,就说:恩格斯有本书叫“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读过没有? 儿子儿子摇头:老师推荐过,我没看。 俺接着说,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奠基之作、经典之作,它论证了国家是怎么从人类原始社会逐渐产生的,以及国家的性质、国家的作用。 他的结论性观点,就是你刚才表述的观点。
俺接着说:那么,列宁的“论国家”也没有读过吧? 这其实是列宁的一个演讲,通俗易懂,其中有一段我基本上能背下来。他是这样说的: “国家一直是从社会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一种机构”。 他还说:“人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高居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这个机构,这个管理别人的集团,总是把持着一定的强制机构,实力机构,不管这种加之于人的暴力表现为原始时代的棍棒,或是奴隶制时代较为完善的武器,或是中世纪出现的火器,或是完全利用现代技术最新成果造成的、堪称20世纪技术奇迹的现代化武器。反正都是一样”。
儿子说: 国家要是这样的东西,一点都不可爱。
俺笑出了声:列宁的说法确实揭示了国家的一些本质的特征。 但是,国家可爱不可爱,可不是由列宁说了算的。还有其它的政治学说呢。
和儿子谈“爱国”(续三)
儿子立即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面讲的国家,好像跟列宁讲的国家不一样。(俺点头鼓励他说下去)卢梭说,在很久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的社会里,人生下来就有人权,比如生命权、财产权、发表意见权、反抗别人欺负权,他叫做“天赋人权”。 但是强大的人会欺负弱小的人,更强大的人会欺负比较强大的人,而且强大的人也会生病、受伤、衰老变得不强大;结果是谁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谁都不安全。所以,大家都觉得需要建立一个非常强大的组织,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拿出一部分授予这个组织,让他足够强大,能够建立和维护秩序,以便公平地维护每一个人的人权。他们在一起协商,最后建立了这样的组织,这个组织就是国家。
俺乐了:你看,有趣吧?恩格斯和卢梭都看到“原始”“自然”社会里人们的权利冲突,但是他两个却分道扬镳了:恩格斯认为,在权利冲突情况下,一部分人为了彻底整垮另一部分人建立了国家这个暴力组织,国家是冲突不可调和的产物; 卢梭却认为,国家这个暴力组织是冲突各方互相妥协、谋求平等共存、共同合意的产物。
俺说:我们现在可以总结一下“国家究竟是什么东西”了。 从亚里斯多德的“城邦国家”,到秦始皇的“朕即国家”,到卢梭的“契约政府”,到恩格斯和列宁的“阶级国家”,直到现代哲学大师罗尔斯“正义论”里的国家形象——都有一个共同认识:国家就是政府组织。
我们还可以回到国际法关于国家的表述:国家是对一定领土和领土上的居民实行有效统治(管理)的政治组织(政府)。
所以,我们不可以把国家与人民、土地、文化、民族混淆在一起;他们之间会发生关系甚至密切关系,但是,国家就是国家,人民就是人民.....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完全不同的东西。
和儿子谈“爱国”(续四)
儿子说: 既然国家实际上就是政府,那应该不应该爱国就难说了。比如象恩格斯说的那样的国家,它用军队、警察帮助社会上一部分人统治和镇压另一部分人;那被统治、被镇压的那些人凭什么爱国家呢?国家那么强大,帮着一部分人欺负另一部分人,那不公平!
俺说: 你说到“公平”,很有意思。 这就涉及国家道德性问题了。
儿子笑道: 政府又不是人,怎么会有道德问题呢?
俺笑道: 道德是人们对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是不是正当的观念标准。政府是一种社会政治组织,它必然要和其它社会组织和每一个国民发生社会关系,他必然要有各种各样的管理社会的行为;那么它的行为、它和其它社会组织和国民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不是符合人们的“正当性标准”,不就是他的道德性问题吗?
儿子说: 那社会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和对政府的道德要求是不是一样呢?
俺说:在道德的基本价值内涵上,要求是一致的。比如诚实不说谎、善待他人这些一般社会道德对政府都是当然适用的。不过,由于政府是政治管理组织,它有这种特殊身份,所以社会对政府的道德要求在一些道德领域就有侧重。比如“公平”这个道德准则,是一般的社会道德要求;但是对政府来讲,就是最重要的道德要求。
儿子说: 那政府怎么做才是“公平”呢?
俺说: 公平首先包涵平等的意思。 政府制定法律,它就应该确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另外,在具体政策上要给不同的阶层和所有的人相对公平的生存和发展机会。比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不是符合公平的道德标准呢? 再比如,据说我们这个社会131万县团级以上政府官员和他们的家属占有全民财富的70%;这种巨大的财富悬殊,说明政府没有给不同的人提供公平的挣钱机会。这样当然是不道德的。这是将来政府需要改进的。
儿子说: 那恩格斯说的那种阶级压迫的政府,就是不道德的!它太不公平!
俺说: 完全正确!阶级压迫的国家肯定不道德。这样的国家肯定得不到普通人的“国家认同”;普通人不会爱那样的国家。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是不是适合用来指导“建设和谐社会”,值得研究呢。
和儿子谈“爱国”(续四)
儿子说:我们老师讲过国家的正当性,跟你讲的国家道德性好像差不多。
俺说: 不完全一样。 道德性主要是指国家行为以及国家与人民、国家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关系是否公平公正的问题; 正当性包涵道德性,还应该包括国家的有效性。
“国家的有效性是什么意思”?儿子问。
俺道: 还记得恩格斯和洛克、卢梭他们著作里都提到“原始社会”、“自然社会”吧? 那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没有秩序的、谁都没有安全感的社会。国家一产生就建立了秩序——甭管这个秩序公平还是不公平,有了秩序人们就有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感。 能够给社会带来秩序——这就是国家的有效性。
儿子说: 要是建立的是很坏很恶的秩序,恐怕还是不要秩序的好,我就是不喜欢阶级压迫的秩序!
俺道: 阶级压迫的秩序也比没有秩序好。讲个故事: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种田谋生;上午来个土匪抢走他的粮食,下午来个土匪抢走他的农具,晚上又来个土匪抢走他的老婆;这一天没有秩序,民不聊生。 第二天来了一个叫“大王”的实力最强的土匪,把其他土匪都砍了,贴了告示制定法律:从今往后,谁都不许抢农民、谁抢就砍谁;每个农民都把一半收成交给大王,每个农民娶媳妇都要先把新媳妇送给大王睡三天,谁不服就砍谁——这一下就有了利益分配规则和行为规范,就有秩序了。 有了秩序,农民虽然还有委屈,但是可以安居乐业了。
儿子乐了: 是有一个说法“政府是必要的恶”。
俺也乐了:这话可不能理解偏了。应该这么理解:“要想享受权利和自由,就必须接受政府法律的约束,而且必须拿钱养着政府”。 还有一种理解也算凑合:“坏政府也比无政府强”。 只是不能理解成“政府必须是作恶的”。
儿子说: 国际法把建立“有效统治”作为国家承认的条件,就是指建立“有效秩序”吧?
俺说: 对。 人类社会为什么要有国家?因为国家能够建立有效秩序或有效统治,而人类社会绝对不可以没有秩序。建立秩序,是国家最原始的理由或目的;一个政治组织能够实现这个最原始的理由或目的,就具备了最基本的“国家有效性”。 国家能实现这个“有效性”,它就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正当性”。 换句话说,假如一个政府(国家)不能建立有效的统治秩序,不能给社会和人民提供“秩序”这种“公共服务”,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
俺接着说:有一次看凤凰卫视,看到胡主席访问美国时召开记者会,胡主席在回答一个记者“中国为什么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时有一段很精彩的话:中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说明我们的政治制度是适合中国的国情的。这里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是说明中国政府和中国政治制度的“有效性”;在面对外国记者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质疑的情况下说“政治有效性”,其实是在论证中国政治制度的正当性。 有趣的是:以“政治有效性”论证“政治正当性”是合乎逻辑的;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是事实时,这种论证是有力的。
儿子说:你在前面说过,国家正当性是由两部分组成的,是由“有效性和道德性”组成的。那么论证国家正当性是不是应该从这两个方面去论证呢?如果缺少一个方面,正当性还能成立吗?
俺说:你这个问题有些尖锐。我的看法是,一个政府,只要它的制度体系具有“秩序的有效性”,它就具有基本的或叫做低层次的正当性;如果它的制度体系同时具有“秩序的道德性”,也就是这个秩序符合人们的公平公正道德理念,那么它就具有了完整的正当性。
俺接着说:客观地说,政府的“秩序道德性”,是有可能逐步提高和发展的。欧洲的女权运动、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甚至联合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都是政府“秩序道德性”不断提高和发展的动力和风景。而随着“秩序道德性”或“国家道德性”的提高,国家的正当性将随之提高,人们的“国家认同”也必将随之提高。
和儿子谈“爱国”(续五)
儿子说: 看样子,国家正当性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但是正当还是不正当,国家都是要存在,那研究国家的正当性有什么意义呢?
俺说: 研究国家的正当性太重要了。
首先,人是社会性动物,或者干脆说人就是政治动物。人类几千年文明史说明,国家是我们人类生存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组织形态;迄今为止,我们人类无法超越或者脱离国家去生存和发展。 而国家的正当性研究,正是要说明国家为什么应该存在——这是为我们人类自己的政治行为建立一个理性的、道德的精神支撑。
其次,国家正当性的研究,能够使我们从实然层面认识现实国家的制度体系和政策措施的利弊得失,以及从应然层面去认识更为科学、完善、正义的国家应该是什么样的,从而推动现实国家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在我们人类历史上,国家制度的任何一次大的进步和完善,都是从人们对即存的国家制度正当性的否定或批判开始的。 今天,我们回头看看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的学说,不就是从对封建专制国家的正当性的质疑开始的吗?他们否定专制国家的“专制、特权、残暴”的非正当性,才确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民主、平等、博爱”的正当性。
当然,由于任何一个国家制度体系,本质上都是“利益分配的规则体系”。所以,质疑具体国家的正当性,实际上就是质疑这个国家的利益分配规则,从而触动既得利益者的“蛋糕”,使得理论的争议很容易变成现实的、可怕的......
和儿子谈“爱国”(续六)
儿子说: 你说了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和统治的社会组织,也说了国家应当具有正当性,而正当性就是要求国家必须建立符合人们道德标准的社会秩序。这样是不是就说清楚“国家究竟是什么”了?
俺说: 要想明白“国家究竟是什么”,还必须知道国家的公共性和合法性。而国家的公共性、合法性是以国家正当性为基础的,它们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儿子说: 那你能不能先说说“国家的公共性”?
俺说: 国家的公共性,实际上是指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你看,如果说“国家是社会管理组织”,那么“社会管理组织”多了去了,甚至可以把家庭理解成社会管理组织。国家与其它社会管理组织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有“权力”。 “国家权力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哦,顺便说一下,用国家理论的这个论点,就可以解释大陆的“一个中国”主张,就可以确立“国家反分裂法”的法理正当性,还可以解释马英九的“两边关系”表述,也可以解释陈水扁的“台湾共和国”的台独主张。这些台海关系的“当事人”的主张和表述,说明他们都知道一个常识:国家权力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俺接着说: 马克思、恩格斯从“阶级国家”的统治秩序中看到了国家的阶级性,我们当然不否认二位先哲的伟大发现。 但是,我们也看到,无论“阶级国家”还是“超阶级国家”,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展示了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质;而且正是国家的公共性质,才是国家最本质的属性。这是一个基础性的认识,否则我们就无法指认“阶级压迫的非正当性”,我们也无法建立“社会共和的正当性”。
儿子说: 那“国家的公共性”是怎样表现出来的呢?假如它没有具体表现,或者你说不出它的具体表现,哈哈,别人就不能相信国家有什么“公共性”。
俺说: 你看,国家(政府)依据它的权力强行对社会进行统治和管理,这种统治和管理是覆盖全社会的,凡是主要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教育关系...甚至家庭关系,国家都要通过法律去调整;凡是它领土范围内的人的重要行为,它都要通过法律去规范去约束。 也就是说,国家管理的事务是普遍的社会事务,这是它“公共性质”的表现之一。
另外,国家权力所到之处,每一个人的利益甚至尊严都要被它梳理。国家本身不会生产面包和汽车,但是他每天都在做一件事情:把财富从张三的口袋折腾到李四的口袋,或者把张三和李四的财富折腾到王五的口袋——它以法律法规政策、甚至以具体行政行为时刻进行着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 别以为红墙叔叔没有买汽车,国家的燃油税就跟他没关系; 别以为夏岗伯伯已经“下岗”了,公务员加薪就跟他没有关系; 别以为咱家没有人炒股,政府放出大小非上市就跟咱家没有关系; 更别以为“收容审查制度的存废”只和流动人口有关系、“把上访的人关押起来”只是上访人的不幸——国家权力或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增减和荣辱得失——“每一个人的”就是“大家的”就是“公共的”,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质”在这里得到展示和表现。
现代社会的国家理论一致认为,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 民主国家这样认为,专制国家假装这样认为。 我们国家,宪法里写着“专政”,但定语是“人民民主”,国家主席胡先生把它形象化为“权为民所用”——这也是对国家权力公共性质的体认和表述。
儿子急道: 难道恩格斯、列宁他们的“阶级国家”理论错了吗?!
俺笑道:我觉着,恩格斯、列宁的“阶级国家”理论没有全错——对了一半,错了一半。 马克思在一些著作中批判“权力异化”现象,结合列宁“国家与革命”著作的表述,我们大概知道他们的意思了——国家权力原本就该是公共权力,就该用来为人民服务为全社会谋福利,可是资产阶级统治集团这帮混蛋,他们把公权“异化”成了私权,用公权来谋取他们的阶级利益、集团利益,用来剥削和压迫工人阶级——这真是他奶奶的不像话,“国家正当性”一点都没有了!怎么办呢?革命啊,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啊,而且一定要暴力推翻......。你看,他们至少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具有公共性,他们又批评现实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压迫的非正当性,这是“对了一半”;他们号召无产阶级在全世界折腾造反暴力革命,似乎又“错了一半”。
至于卢梭、格劳秀斯、洛克、杰弗逊、华盛顿、马丁.路德.金那些人,就有系统深入的论述,说明国家权力原本就是公共权力。只有在国家权力被盗贼抢去霸占去的情况下,国家权力才失去了它的公共性质,才成为“阶级压迫的工具”。
和儿子谈爱国(续七)
儿子说:我觉得洛克、卢梭他们“主权在民”的理论,与国家权力的公共性有密切关系。他们认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并且只能用来为社会公众服务,说的不就是“国家权力公共性”吗?
俺笑道: 说的好。聊天有好处呢,信息交流、互相启发、触类旁通。洛克他们从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国家权力的目的出发,论证了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质。 但是,我们人类对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质的认识,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从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开始的;从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慢慢看到了国家权力的公共性。
儿子说: 那么这个认识的起点在哪里呢?
俺说: 人类很早就感受到国家权力的巨大魅力。你看,陈胜那个农村小屁孩看到秦始皇南巡威风凛凛的仪仗队,就羡慕得不得了,就想着“彼可取而代之”。“旧日王侯堂前燕,落入寻常百姓家”,谁都梦想当领导掌握国家领导权呢。但是,如果谁都不服谁、都想当领导,而且象陈胜那样动真格的,那么领导的宝座就坐不稳,社会政治秩序就不稳定。于是,要解决谁可以当领导、谁不可以当领导的问题——尤其是正在执掌权力的人,迫切需要全体国民明白,他当领导掌握国家权力才是正当的,其他人只能被领导、是绝对不能当领导的。于是,国家权力正当性问题产生了。国家权力正当性的认识,始于“谁当领导才是正当”的争论。
俺接着说:柏拉图是一个严肃的书呆子,他在“理想国”一书里说:社会不能没有领导,那么谁应该当领导呢?父亲领导孩子,老人领导年轻人,男人领导女人,聪明人领导愚蠢人.....。所以他主张国家要实行“智人之治”,后来干脆主张国家要由哲学家来统治。 (俺有时候想啊,俺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正是实现了柏拉图的伟大理想,你看,俺们每一个领导人都是智者和理论家,都发明了重大理论:毛主席有“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邓主席有“猫论”,江主席有“三个代表理论”,胡主席有“科学发展观”...) 柏拉图的领导权正当性理论,是建立在当时社会伦理常识的基础上的,朴素得不能再朴素了。
但是,柏拉图始料未及的是:一个社会可能有许多智者,谁当领导人才正当呢?于是“君权神授”理论应运而生了。君权神授理论在东西方国家都曾大行其道,但古代中国格外盛行;或许因为中国人的形象思维格外发达,皇帝们不仅说明自己是“受命于天”、“天命不可违”,而且不惜辱及先人清誉、编造出自己是“天子”“龙子”的生动故事。 这一下解决了大问题:天下芸芸众生暗自思忖,自己是凡夫俗子,人家皇帝是“神人”,泥霄之别,自然是他该当领导,我该当草民。不过呢,这个君权神授理论,未能超出柏拉图的逻辑:先找出人与人的差距,再确定人与人的优劣顺序,最后按照优劣顺序确定谁当领导。
那一年学习“三个代表理论”,忽然发现柏拉图真是太伟大了——二千四百年后东方某大国执政党的执政理论,也未能离开他设定的逻辑:
大前提: 先进的人领导落后的人、多数人领导少数人
小前提: 我党先进(文化、生产力先进)我党是多数
结 论: 我党应当执政
三个代表理论,产生于中共明确意识到要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之际,是一个“执政正当性”的理论。
继君权神授理论之后,是“暴力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唯物论者,他们是“暴力论”的集大成者:阶级斗争你死我活,强者为王,谁的拳头大能把别人都打趴下谁就当领导,谁就掌握国家统治权。 这样的理论能够说明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吗? 答曰:能够!
“正当性”原本就是社会伦理的价值判断标准。强者优于弱者并统治弱者,是普遍的社会现实;这样的社会现实逐渐固化为人们的伦理标准。 “打天下者坐天下”就是中国传统社会关于皇权正当性的一般理解。毛先生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虽然不是理论创新,却算得是马列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朴素观点”。连造反派李逵同志都知道“杀进京城,把皇帝老儿的宝座抢来送给宋江哥哥坐”。 这种理论毕竟是“山大王理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伦理标准的提高,已经登不得大雅之堂了。
真正明确、深入、系统地论证和阐述了国家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是社会契约理论。
和儿子谈“爱国”(续八)
儿子说:我读过孟德斯鸠、卢梭、洛克一些人的著作,感觉洛克对社会契约理论表述得比较完整。
俺说: 我当初学习社会契约理论,拿它和其它理论作比较,感觉到巨大震撼。这是一个里程碑,一个划时代的理论贡献!我们在谈国家的公共性,你能不能说说社会契约论对国家公共性是怎么表述的?
儿子说: 虽然公共性是国家的本质特征,但是君权神授论,甚至马克思的阶级暴力论,都没有明确深入地揭示国家的这个本质特征。
俺说:对极了。君权神授论把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权在人类社会的延伸和体现;而在现实社会中,把国家权力固化为一个人的权力或一家一姓的权力。所以,它实际上主张国家权力私有化。
而马克思的“阶级暴力论”,把国家权力看成是阶级意志和阶级统治权力,列宁就更直接说国家权力就是统治集团的权力。 这也是主张国家权力私有化,只是把私有程度从一家一姓扩大到一个阶级或一个集团而已。
儿子说:只有社会契约论明确宣称“主权在民”,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国家的权力来自全体人民的授予。 我觉得,这是从国家权力的来源、本源上确认了国家权力的公共性。
俺说: 社会契约论关于“国家权力目的”理论,是不是也说明国家权力的公共性?
儿子说: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存在的唯一正当性,或者说国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护人民的人权、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了什么阶级统治和集团利益,更不是为了一家一姓的利益。 这样就把全社会、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作为国家目的,这当然是国家权力公共性的表现。
俺说: 社会契约论还有它的“方法论”,就是怎样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质,防止国家权力被少数人垄断控制用来谋取私利。
儿子说: 这个我知道,就是“分权制”的方法,就是“三权分立”的方法,让不同的人掌握不同的国家权力,权力之间互相制约。孟德斯鸠说过,在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中,如果其中二种权力被一部分人控制了,就会产生专制统治;如果三种权力都被一部分人控制了,就会产生暴君统治。
俺说: 仅仅是“分权制”吗? 还有“多党竞争制”呢。
儿子笑道: 对,多党竞争,轮流执政,互相监督找碴,谁想以权谋私都甭想办到。
俺说: 还有“选举制”呢。 谁干得不好,服务不到位或者以权谋私,人民就可以让他下台,换别人上台执政。
儿子说: 就这些方法了吧?
俺乐了: 还有呢。比如非常重要的一个方法——新闻自由、言论自由。 政府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人民要时刻盯着它监督着它;它哪里做得不合适,人民就要揭发它、批评它、告诉它该怎么做;如果人民对它不满意了,就要互相交换意见“要不要让它下台”。这也是保证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不“异化”的重要方法。
儿子说: 就这些方法了吧?
俺笑道:主要方法就这些。再详细具体的方法可就多了,比如宪法审查制度、法官制度、公民权利保障制度......。最有趣的是美国的公民私人持枪制度,让普通人保有枪支,那意思是,如果国家不民主了专制了压迫人民了,人民就可以持枪造反。
儿子乐了: 他们对政府官员和国家干部时刻保持警惕呢,生怕官员和干部以权谋私、“异化”国家权力呢。
俺笑道: 社会契约理论很了不起,整个世界的现代民主国家政治结构、运行机制都是以这个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