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客网友提问:
经常遇到“Magistrat”一词,有时好象意思很不一样;它指的到底是什么人?
本站“儒思忧”网友的解答:
在法国,“Magistrat”一词在司法领域统指“司法官”。而“司法官”又分为法官(审判官)和检察官两类。
在法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法官(juge)和检察官(procureur)都属于“司法官”职系(corps),同为司法系统的两个主要角色,但两者之间却有一个重大差别。
先说法官。法官的法文不同名称有:“juge”、“magistrat du siège”、“magistrature assise”。这儿之所以用“Assise”或“siège”之类的词来指称法官,其原因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始终是坐在审判官的位子上,不必象检察官那样在发言时必须站立起来。
法官的等级分为:法官、副庭长、庭长;如按司法专业,法官又可分为预审调查法官(juge d’instruction)﹑刑事执行法官(juge de l’application des peines)﹑自由与羁押法官(juge des libertés et de la détention)﹑家庭事务法官(juge aux affaires familiales)等。
法官通过总统令任命,完全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不受行政“等级原则(principe hiérarchique)”制约,在审案过程中不受政府和任何其它机构的压力和干预,政府也不能撤换法官(inamovibilité),法官的职位调动须征求最高司法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 CSM)的意见;这些制度性设计构成了保证法国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重要基础。
检察官的法文名称为:“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magistrat du parquet”﹑“magistrature debout”等,其职能为监督遵守法律、捍卫社会利益、确保遵守公共秩序等;检察官的等级分为:代理检察官(substitut)﹑副检察官(vice-procureur)、检察官(procureur)、检察长(procureur général)。
检察官虽然也和法官一样,通过总统令任命,检察长(procureur général)还须通过内阁会议总统令任命,但是,检察官却需要服从“等级原则”,也就是说,组成每一高级初审法院的检察院(parquet)的检察官和代理检察官(substitut)以及检察官与检察长之间有上下级关系,而所有检察官和检察长都须接受司法部长的领导;在这个意义上,法国的检察官虽说按其身分地位法规定,在庭审中可自由表达意见,但并不完全独立,也不享受法官的“不可撤职”的保证。欧洲人权法院也曾在其最近的一个判例中认为,法国的检察院因不独立于行政权,所以不应归属于“司法当局(autorité judiciaire)”的范畴。
因此,可以说,相对于行政权的独立性是法国法官和检察官之间最大的区别。
但是,法官和检察官之间的级别相同,无上下之分,其关系正如法文所说的:“un juge est un magistrat, un magistrat n’est pas obligatoirement un juge(审判官是司法官,而司法官则不一定是审判官)”。
法国的所有“司法官”–即法官和检察官–都由设在波尔多的国立司法官学院(Ecole Nationale de la Magistrature – ENM)统一培养。共有约7000名从这所学校毕业的司法官在法国的近1500个各类不同法院和上诉法院履行司法官职能。